㈠ 公司多年不分紅侵害股東利益怎麼辦
一、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對於是否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公司將利潤分給小股東的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無相關司法解釋,判例中有直接判決公司支付利潤的,但判例不多。一些法律觀點認為,法院不應該直接判決有限公司將利潤分給小股東,公權不能超越此線,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質,只有公司章程、股東會才有決定如何分紅的權利,法院最合適的方法是責令對公司的利潤達成決議。 二、觀點 根據相關的判例和觀點,法院有一定的可能性直接判決公司分紅給小股東,但是由於公司法僅僅是賦予了小股東要求轉讓股權的權利,而未直接設定要求股利支付的權利,法官恐難有法律依據作出判決。但參考不多的判決,皆支持了股東分配股利的訴請,因此可推測法官鑒於小股東權益被嚴重損害的客觀事實,根據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則進行判決。因此我認為小股東如欲起訴公司要求分紅,在滿足如下條件下,勝訴的可能性是有的:1. 證明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2. 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紅作出有效決議。(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情形下,是否分紅,如何分紅,還要經公司有權作出決議的機關即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決議。在公司通過分紅決議但公司不執行的情形下,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決議,及時支付紅利給各股東。)3.如果公司長期沒有開股東會、董事會,或會議作出不分紅的決議,小股東應提供證據證明公司不分紅存在惡意,不是為公司長期利益之故。 小股東起訴前需注意的:1. 收集公司歷年的財務報表或相關賬冊,確認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2. 收集公司歷年的董事會決議與股東會決議,確認公司是否對分紅作出有效決議,查看公司章程對分紅的規定。 如沒有決議也未在章程中規定分紅,可先提議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力爭在股東會上通過分配方案。 如無法通過利潤分配方案,應努力提供證據證明公司不分紅的惡意。
㈡ 《公司法》中哪一條規定了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也享有分配利潤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有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所以分配利潤是每個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㈢ 股東私下簽訂利潤分配協議於章程沖突時合法嗎
協議本身如果是有4個當事人共同簽署的話當然有效,但是因為與工商登記的章程不符,如果將來四人之間發生紛爭,很可能被其他人以此為由進行抗辯,最好是再做一個變更登記。從你的描述看來,對於雙方的風險都很高,CD的出資沒有得到工商登記,而CD不承擔公司經營風險是什麼意思?虧損的話不承擔么?這對AB也不太公平。這也可能導致未來在合同上的糾紛。
㈣ 有限責任公司長期不分配股利,股東怎麼辦
《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35條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第167條第4款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第35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可見,分配股利是股東享有資產收益權的主要內容。但是,公司股利的分配屬於公司自治的范疇,根據《公司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股利分配事項須由公司董事會制訂分配方案,然後由股東會審議批准。因此股利分配不僅取決於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更為關鍵的是股利分配方案應否得到股東會的批准通過。而現實生活中,許多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和資本多數決定原則,使股東會始終無法通過分配方案,導致中小股東長期不能享受公司利潤的情況。對此,股東能否直斥要求分配股利呢?《公司法》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有觀點認為,股東起訴要求分配股利的,人民法院應對公司未分配期限內的利潤進行審計,按股東的出資比例裁決原告應分配的股利。但最高院法官則不認同此種觀點。公司股利是否分配以及分配的數額,原則上屬於公司自治和股東自治的范圍,司法權不能幹預股東會的這一權利。當股東會無法通過利潤分配方案時,股東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公司分配股利。但這並不意味著股利分配行為完全游離於司法審查范圍之外,否則中小股東的利益將無法獲得保護。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可以採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利益:
(1) 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如果有關股利分配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無效確認之訴或撤銷之訴。如股東會違反章程的規定過分提取公積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並以其作為壓榨小股東手段時,受害股東可申請法院對該決議予以撤銷。
(2)股東可以行使退股權。《公司法》第75條規定,公司連續一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㈤ 股東之間沒有分紅協議怎麼辦
原則上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自行約定特殊的股東利潤分配方式)分配利潤,但後者須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一)股東利潤分配條件
1、實體條件:公司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應依公司審計報告為據;
2、程序條件:公司應合理制定股東利潤分配方案,並召開股東會會議對該具體方案形成股東會決議。
(二)股東利潤分配方式
1、法定方式
法定方式,是指《公司法》關於股東利潤分配所規定的方式,即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所謂實繳的出資比例,是指按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占公司資本總額的比例。在允許股東分期繳納的情況下,規定股東按照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取利潤的原則,有助於明晰股東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
2、約定方式
鑒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允許股東不按照法定方式分配利潤,而是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即可自行約定特殊的股東利潤分配方式。但須注意的是,該約定的模式必須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㈥ 股東之間約定公司利潤分配比例有效嗎
有效。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東之間的利潤分配方式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事務,通常不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屬於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范,股東可以做出不同於該條分配方式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