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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東不想代持

發布時間:2021-11-06 05:18:30

A. 股權代持協議,被代持人擁有何種股東權利

此問題分以下四個方面闡述:
一、股權代持協議,表明股權的利益設置有其他考量。從法律屬性來講,就表明股權背後的股東之間,有協議安排或其他安排,即表明持有人與被持有人在法律關繫上設置為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
二、被代持人的股東權利,實則表示為隱名股東的權利。其權利一般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來實現對公司的管控,但在顯明股東行使真正的股東權利時有一隻無形的手在背後指引。通俗來講,被代持人的所有意思表示和行為都通過在工商登記的顯明股東來實現。
三、是具體的權利實現上,被代持人在公司治理和享有利益的過程中,一般並不直接參與,都需要其代持人來形式股東的權利,股東的權利在公司章程中都予以了充分表述。
四、具體而言,被代持人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利潤分配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至於參與經營管理以及優先認股權,均由代持人代為行使。

B. 代持股東與別人簽協議,隱形股東不同意時該怎麼辦

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是應該簽協議的,可以在協議裡面把這些情況約定好,按照協議履行就行了。名義股東在和別人簽協議的時候是不需要經過隱名股東的同意的,只是如果行為給隱名股東造成了損失,是需要賠償的。

C.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具體來說,我們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託持股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下: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

2、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出資合法地成為股東的:

1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 軍人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 外籍人士或機構

D. 替別人代持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如不想繼續擔任該怎麼辦

只要不是你的財產就好辦,請資本持有人另選法人代表或經理人,你撤出就可以了。撤退前完成工商登記的法人代表變更。

E. 名義股東可以退出代持協議嗎實際出資人不願意顯名,也沒有其他願意代持的情況下。

可以,與出資人協商解除協議

F. 我是代持股東,被代持的公司現在找不到人了,現在想和下面公司斷絕股權關系,怎麼辦

轉讓公司股權。

G. 委託持股後委託人要解除,代持人不配合怎麼辦

您好:
股權代持協議被中途解除的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再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旦因受託人解除股權代持協議的,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不同意將委託人變更登記為顯名股東,或者不同意委託人更換其他人作為登記股東的,將造成委託人股權代持協議解除後,但股權仍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實際情況,委託人後期所有的股東權益都將不受股權代持協議的約束。

H. 股份代持問題

你這個問題可麻煩了。
1、在公司准備上市的過程中,股份代持是絕不允許的。看清楚,是絕不!包括信託方式的也不行,必須清理掉。當然了,這是在證監會能夠查出來的情況下,你不說,代持人不說,誰還知道呢。
如果這個公司只是剛剛開始要上市的准備工作,那麼建議你,立即把代持的股份轉回你自己的名下,否則,這就成了一個非常麻煩的事情。如果這兩個人認可你們的代持關系,還好說。如果他們不認可了,到時候,法律支持不支持你們這個合同就成了大問題了。可能的情況:他們不承認和你簽了類似協議,或是不認可這個協議了,那麼你如果去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沒有法律保護你們之間的協議,法院可能會作廢這個協議,然後由這兩個人按五年前你買股票時出的錢給你返還,然後這兩個人就明正言順的當他們的股東,享受股票增值的收益,和你就沒有關系了。當然,這只是可能的情況。不過,確實有出現的可能。當然,如果出現糾紛,是民事案件,這可到不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是不介入的。

2、公司上市前一年,股東如果發生變化,那麼,新進的股東是要鎖三年的。所以,如果你決定改回你自己的名字,就應該立即執行。而且,一旦上市,限售股賬戶是絕不可能更名的。是絕不可能。

3、現在進行股權轉讓很簡單,不復雜,只要簽個買賣協議就行。因為現在是他們兩個人代持,他們是股東,你不是。所以,你和他們要分別簽股權轉讓協議。協議里寫明他們的股份轉讓給你,轉讓價最好是平價,不要溢價,否則還要交稅的。

4、改子女也沒問題。上面提到的股權轉讓協議裡面,把買方的名字寫成你的子女就可以了。其實,你們之前簽的那個協議書的效用真的是有待確認,所以,不用太較真那個協議。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說,最關鍵的是我上面提到的這個股權轉讓協議。因為你們之前的那個協議是個地下協議,除了你們簽約人本身就沒人知道了,所以明面上他們是股東,你誰也不是。那麼,在股權轉讓,也就是他們把股權交回你手中的過程中,買入方是不是你,誰也不在乎,你寫你的子女,你的父母,你的親屬,誰誰都行。只要協議上他們簽字,那轉讓就是成功的。買方就是新的股東,就是被認可的。 當然了,你的子女也必須符合當股東的條件,最起碼年齡要合適,要有獨立的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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