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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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比如國企上市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由它所控股的子公司:XX集團公司,這個子公司可以設立股東會嗎
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由其全體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公眾流通股東等)組成,其形成的決議為「股東大會決議」。
上市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我理解樓主說的應該是全資子公司吧),其形式應該是(一家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有上市公司一家,因此沒有「股東會」,只有(唯一一個)股東,其作出的決定是「股東決定」。
其中涉及的法理關系,可參看《公司法》相關章節。供參考。
⑶ 全資子公司如何開股東會決議
全資子公司不設股東會,不需要開股東會決議。
全資子公司指的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設立全資子公司:
第一種是,從頭開始成立一家新公司並修建全新的生產設備(例如工廠、辦公室和機器設備等);
第二種是,收購一家現有的公司並將其設備納為己用。
究竟是以收購還是新建的方式成立一家國際子公司,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母公司計劃進行的經營活動。例如,當母公司成立子公司的目的是生產最新的高科技產品時,它一般得建立新廠,因為依靠當地的條件要想達到這種尖端技術水平是非常困難的。換句話說,我們很容易在大多數目標市場上發現許多製作瓶瓶罐罐之類的小東西的公司,但是生產最先進的計算機晶元的公司卻很少。重新建立一家子公司的主要缺點是耗時太長,因為修建新設備、僱用和培訓工人、開發產品等都將花費大量時間。
⑷ 公司為公司股東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在此種情況下,股東或者受實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損害相關人的利益。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附:《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書面說明而已。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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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在法律程序上,成立全資子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是否都需要。
1、若母公司是唯一股東,則無需開股東會,由母公司作出決議即可;
2、母公司的決議按照母公司的章程決定。
股東大會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全資子公司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范圍不同。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⑹ 上市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需要向大股東報批嗎
這個不僅僅要向大股東報批
還需要董事會同意的,還要告知全體股民
⑺ 為什麼要成立全資子公司
當處置新成立公司時,如果是子公司要去母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同意處置,如果是孫公司只要子公司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同意就可以了,也就是改上市公司可以自己說了算而且可以不用披露該消息。
相關說明
全資子公司(Wholly-owned subsidiaries)是指只有一個法人股東的公司,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
母公司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設立全資子公司:第一種是,從頭開始成立一家新公司並修建全新的生產設備(例如工廠、辦公室和機器設備等);第二種是,收購一家現有的公司並將其設備納為己用。究竟是以收購還是新建的方式成立一家國際子公司,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母公司計劃進行的經營活動。
例如,當母公司成立子公司的目的是生產最新的高科技產品時,它一般得建立新廠,因為依靠當地的條件要想達到這種尖端技術水平是非常困難的。
換句話說,我們很容易在大多數目標市場上發現許多製作瓶瓶罐罐之類的小東西的公司,但是生產最先進的計算機晶元的公司卻很少。重新建立一家子公司的主要缺點是耗時太長,因為修建新設備、僱用和培訓工人、開發產品等都將花費大量時間。
⑻ 孫公司變子公司,是否需要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基本上都要的,因為你管是否有獨立行使權,你都要通知到位,很多時候公司體質變更開的會議研究是勢在必行的例行通知會議了的,協商性就是做做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