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資企業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區別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外資企業轉變為公司是有條件的:
已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如果申請轉變為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三年的贏利記錄。由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簽訂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後轉報商務部審批。
申請轉變應報送下列文件:
1、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組的決議;
3、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
4、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5、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最近連續3年的財務報告;
8、設立公司的申請書;
9、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10、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批准後,發起人應自批准證書簽發並繳足其認購的股本金後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後,原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權利、義務全部轉由公司承擔。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設立的企業法人。其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
㈡ 中外合資的股份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1、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
(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企業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創匯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外國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准機關報送有關文件。這些文件包括: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審查批准機關審批。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審查批准機關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修正。
(3)辦理工商登記。批准設立的合作企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作企業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稱審查批准機關,是指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2)外資股份公司沒有擴展閱讀:
合作經營企業一般可分為兩類:
1、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設立具有獨立財產權,法律上有獨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民事權和訴權的合作經營實體。
這類企業為有效地實現合作開發的項目,經過合作方協商,訂立企業章程,建立獨立的企業組織,成立董事會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並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在國際上,這種合作經營的方式是屬於合夥經營的范疇;合夥人以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承擔責任,為有限合夥。
在我國,考慮到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責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2、非法人的合作經營企業
與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相反,不已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本身沒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只有管理權和使用權。
合作經營企業一旦發生法律訴訟,合作經營各方以各自的身份承擔法律責 任。不具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無論出資或是提供其他物料、工業產權作為合作條件。
均為合作各方分別所有,經過雙方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別所有、部分共有)。該類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按國家法律規定歸合作雙方共有。
企業的管理可以雙方共同成立聯合管理機構,也可以委託的形式,委託合作經營的一方負責、這類性質的合作經營,國際上通常為無限合夥,合作經營各方以無限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
㈢ 中國的世界500強企業裡面有沒有外國控股的
應該有,1.中國工商銀行:2006年,美國高盛集團、德國安聯集團及美國運通公司出資37.8億美元(摺合人民幣約295億)入股工商銀行,收購工行10%的股份,收購價格1.16元。上市後,按照2007年1月4日盤中價格6.77元計算,市值最高達到2755億元,三家外資公司凈賺2460億元人民幣,不到一年時間投資收益9.3倍,世界罕見。
2.中國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新加坡淡馬錫控股、瑞銀集團和亞洲開發銀行投資中國銀行共51.75億美元(合人民幣約403億),收購價格1.22元。上市後,按照2007年5月10日盤中價格6.26元計算,市值最高達到2822億元,四家外資公司凈賺2419億元人民幣,不到一年時間投資收益6.6倍。
3.興業銀行:2006年,香港恆生銀行、新加坡新政泰達和國際金融公司共出資27億,以每股2.7元的價格購入興業銀行10億股,上市後,股價達到37元多,三家外資公司凈賺370億。根據2007年2月12日《參考消息》報道,以後每年都有300%以上回報。該銀行上市募集資金共159.95億,等於全部送給了三家外資公司。該銀行國內發行價格每股15.98(元),吸引的網上網下申購資金高達11610億。
4.深圳發展銀行:美國新橋投資集團以每股3.5元購買深圳發展銀行3.48億股,目前股價已達35.8元,投資增殖10倍,按照深發展20億多股計算,新橋用12.18億獲得了700多億。根據新橋目前的做法,很快將達到1000億元。而新橋集團本身就是莊家,根本不是銀行,如何能改善我國銀行治理結構?況且整個銀行都被美國人拿走了,即便改善對我國又有什麼意義?
5.華夏銀行:德意志銀行和薩爾?奧彭海姆銀行聯合組成的財團將出資26億元人民幣,購入華夏銀行約5.872億股份,占華夏銀行總股數的14%。每股價格4.5元,現在近14元,凈賺56億多人民幣。目前已被德國銀行控股,500億落入對方手中。目前德國人對華夏已形成了聯合控股,該銀行名義上還是中國(的)銀行,實際已成為外資控股銀行。
6.中國交通銀行:匯豐銀行(匯豐)持股交行19.9%的股權,出資144.61億元購買91.15億股,每股為1.86元。交行2006年5月在香港上市,現在市價超過10港元,凈賺近800多億,07年國內A股發行上市又賺取500多億,合計將近1400億,10倍回報。
7.中國建設銀行:上市前,美國銀行和淡馬錫公司分別斥資25億美元和14.6億美元購買建行9%和5.1%的股權,每股定價0.94元港幣。發行價格2.35元港幣,最高市價5.35元港幣。按照目前建行共有2247億股計算,2家凈賺1300多億港幣。
8.浦東發展銀行:花旗集團出資6700萬美元收購浦發行4.62%的股份,超過1.8億股,每股約2.96元,並且協議規定日後花旗集團有權收購19.9%的股份,目前浦發行股價超過38元,花旗凈賺62億元。目前花旗尚未行權,一旦行權將賺取62億的數倍。
9.民生銀行:2004年,淡馬錫控股旗下的亞洲金融公司以1.1(約8億人民幣)億美元的價格收購民生銀行2.36億股股份,占民生銀行總股份的4.55%,約3.72元,目前該股已達12元多,加上兩年送配,市值已達50億元,凈賺約40億。
(上述交易低價轉讓外資凈賺約9200多億,加上廣發行,損失超過1萬億人民幣,其中絕大部分是2006年一年轉讓的損失,再加上已經全部完成合資的等待上市的幾十家地方銀行,未來損失將越來越驚人)
10.廣東發展銀行:2006年美國花旗銀行以聯合收購的名義,自己出資不過60億,就控制了擁有3558億元總資產、27家分行、502家網點,與世界83個國家和地區917家銀行具有代理行關系,連續多年位列全球銀行500強的廣東發展銀行。並且中國移動、國家電網和中國信託還各搭進去60億,共180億。把銀行白白送人還要再搭進去180億,已經完全超越了市場交換的范疇。
11.渤海銀行及地方銀行:另外,2005年掛牌成立的我國第一家股份制銀行――渤海銀行宣布,渣打銀行以1.23億美元購入即將成立的渤海銀行19.9%的股份,成為其第二大股東。除了參股渤海銀行之外,渣打銀行參股光大銀行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目前,外資銀行在華進入了加速發展期,中國全部銀行無一例外地已被18家外資銀行參股或控制。
12.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是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公司,也是第一家引進外資的保險公司,匯豐集團是平安最大外資股東,匯豐是2002年投資6億美元,50億人民幣投資平安;平安集團04年6月24日在香港成功上市,發行價11.88港元,目前已上升到40元港幣。今年2月又募集A股資金388億。截至2006年6月30日,集團總資產為人民幣3,587.18億元,權益總額為人民幣381.04億元。目前,公司市值近2000億港幣,A股5500億人民幣。
13.新華人壽:新華人壽即將上市,現在蘇黎世保險持有新華人壽22800萬股,每股5.25元,持股比例為19%,已成為新華人壽的最大單一股東。但實際上,目前新華人壽的實際控制者是東方集團,由於東方實業和東方集團分別持有新華人壽5%和8.02%的股權,再加上東方集團持有新華人壽其他股東的股權,東方集團直接或間接持有新華人壽的股權肯定超過20%。(據說,蘇黎世通過中國公司暗中控股已超過56%,投資34億,一旦上市,市值至少600億)
㈣ 有沒有特別懂公司性質的人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應該屬於外資企業還是私營企業
上市公司,可以是私營企業。也可以是國企。也可以是外資企業。就這回事啊,只是說上市就是可以發行股票。比較好融資。進行企業的發展。
㈤ 一個內資公司可以百分百持有一個外資公司股份嗎
既然母公司是內資公司,100%持有子公司的股份。
那麼這個子公司,就不是外資公司了。
這個內資的母公司,把人家的外資公司的股份買過來的時候算起,這個子公司就不屬於外資公司了。
㈥ 請問外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是什麼外資股份公司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外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認購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公司。外國投資者也可依照有關法規對中國的A股上市公司進行中長期戰略性並購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各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佔有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它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
二、外資股份公司申請條件
1、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2、以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還應有募集股份前3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3年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該外國股東居所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3、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㈦ 外資企業是否50%股份是中方的
狹義的外資企業,是指外資為全資的企業。沒有中方股份。
廣義的外資企業,是指有外資成分的企業。中方占資比例是不確定的。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外資企業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不同於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不組成法人組織的外資企業,可以採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里的合夥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外國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推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則是指由一個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外資企業的種類
外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依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佔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徵的不同,可將外資企業分為三種類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3.外資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擁有。
㈧ 為什麼說外資企業沒有閑人
呃,這個怎麼說呢,外資企業是不是有錢人第一,根據他的工作規定來說是有,第二是一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他的工資相對也要高一些,呃制度要完善一些,所以呢,有的人是需要保住自己的工資和飯碗,就要努力的去工作,不像有的企業工資很低,但是用人還是很很,所以那叫產生了工作上有書懶懶惰的現象。
㈨ 股份制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有何區別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天都含有一大批新企業注冊產生,同時,也有一大批企業因種種原因被迫關倒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能否取得成功,除與企業進入的行業、市場前景、政策導向、員工素質、管理水平、經營理念等有關系外,很大程度上與企業成立之初的各種籌劃有關,而納稅籌劃是其中最為重要的籌劃之一,因為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稅收方面有著不同的特點,投資者對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進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稅收和獲利能力。因此,在企業設立之時,很有必要在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進行一番積極籌劃。
一般情況下,企業組織形式分為三類,即公司企業、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從法律角度講,公司企業屬法人企業,出資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除此之外,還可以從其它角度進行,比如,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外資企業中的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等。
企業組織形式分類的第二個層次是在公司企業內部進行劃分的。這個層次分為兩對公司關系,即總分公司及母子公司。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有不同的稅收水平,因此,投資者在組建企業時必須考慮不同企業組織形式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的比較選擇
我國對公司企業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國家對公司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上課征公司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還需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則不然,營業利潤不交公司稅,只課征合夥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例1:某甲經營一家公司,年盈利20萬元,請問以何種方式組建公司可得最大稅收利益?
方案1: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所得稅=20×33%=6.6(萬元)
個人所得稅=(20-6.6)×20%=2.68(萬元)稅後收益=20-6.6-2.68=10.72(萬元)方案2: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20×35%-0.675=6.325(萬元)稅後收益=20-6.325=13.675(萬元)應選擇方案2,納稅人甲的這一舉動是法律規定所許可的,在納稅行為之前進行籌劃,並達到了一定的節稅效果。
另外,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在選擇其積極方面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其消極的一面,不能以偏概全。比如,在不考慮其主要因素的情況下,單就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夥企業要優於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合夥企業只征一次個人所得稅,而股份有限公司還要再征一次企業所得稅;如果綜合考慮企業的稅基、稅率、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是只為股份有限公司所適用,例如,國稅發(1997)198號文規定,股份制企業,股東個人所獲資本公積轉增股東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這一點合夥制企業就不能享受;其次,在測算兩種性質企業的稅後整體利益時,不能只看名義稅率,還要看整體稅率,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整體化」措施一般情況下要優於合夥制企業,「整體化」就意味著重疊課征的消除,稅收便會消除一部分;第三,如合夥人中既有本國居民,又有外國居民,就出現了合夥企業的跨國稅收現象,由於國藉的不同,稅收將出現差異。一般情況下,規模較大企業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規模不大的企業,採用合夥企業比較合適。因為,規模較大的企業需要資金多,籌資難度大,管理較為復雜,如採用合夥制形式運轉比較困難。
二、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比較選擇
所謂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謂分公司是一指作為公司的分支構而存在,在國家稅收中,它往往與常設機構是同義詞。
當一個企業要進行跨地區經營時,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區設立下屬機構,即開辦子公司或分公司,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則不屬於獨立法人,它們之間的不同在於:一是設立手續不同,在外地創辦獨立核運算元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設立程序復雜,開辦費用也較大,而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較簡單,費用開支比較少;二是核算和納稅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核算並獨立申報納稅,當地稅務機關比較喜歡,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由總公司進行核算盈虧和統一納稅,如有盈虧,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後才交納所得稅。三是稅收優惠不同,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稅率」等優惠政策,則只能適用於獨立法人企業。
例二:藍天公司是一家擁有A、B兩家分公司的集團公司,2002年公司本部實現利潤3000萬元,其分公司A實現利潤500萬元,分公司B損30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該集團公司在2002年度應納稅額=(3000+500-300)×33%=1056(萬元)如果上述A、B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收就發生了變化。假設A、B兩家子公司的所得稅率仍為33%.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3000×33%=990(萬元),A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500×33%=165(萬元),B公司由於2002年度發生虧損,則該年度不應交納企業所得稅。
那麼,藍天公司2002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990+165-1155(萬元),高出總分公司整體稅收:1155-1056=99(萬元)。如果總公司與子公司所得稅適用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例3:南京天順總公司在海南和珠海各設一家分公司,其中,南京地區企業所得稅率為33%,海南和珠海均為15%.2002年度公司本部實現利潤2000萬元;海南、珠海兩家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200萬元和300萬元。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後利潤的60%匯回總公司,40%自己留用,則2002度: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2000×33%=660(萬元)海南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5%=30(萬元)珠海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300×15=45(萬元)子公司匯回總公司利潤額=(200-30)×60%+(300-45)×60%=255(萬元)匯回利潤應交納所得稅=255×(33%-15%)=45.9(萬元)藍天公司總體稅收=660+30+45+45.9=780.9(萬元)若將上述兩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則藍天公司整體稅收=(2000+200+300)×33%=825(萬元)這樣設立子公司比設立分公司減輕投資者稅收825-780.9=44.1(萬元)。可見,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於法律上認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實體,因而子公司的虧損不能並入總公司帳上;而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同一法律實體,其在經營中發生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相抵。因此,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國外或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在進入地的初期,針對當地情況不熟、生產經營處於起步階段、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考慮設立分公司,從而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沖減,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設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時保證能享受當地稅收優惠的政策。
三、私營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選擇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我國私營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而個體工商戶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從稅率上看私營企業應稅額在3萬元以下時,稅率為18%,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時,稅率27%,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時,稅率為33%;個體工商戶應稅額在3萬元時,適用邊際稅率為20%,直接看似乎高於私營企業,但由於個體工商戶適用稅率為累計進稅率,其實際稅率只有15.8%,低於私營企業18%的水平;個體工商戶應稅額為10萬元時,適用邊際稅率為35%,也高於私營企業33%的稅率,但實際稅率只有28.25%,由此可見,在同等盈利水平下,個體工商戶比私營企業獲取更多好處,但個體工商戶也有許多缺點,如規模孝難於擴展業務等。而私營企業則有相對嚴密組織,能擴展經營,降低費用,提高盈利水平等特點,所以,投資人在投資前應該選擇何種組織形式,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作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
四、內、外資企業的選擇
所謂內資企業是指: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國內個人資產創辦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所謂外資企業是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外國資本參與的經濟實體。主要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內、外資企業在稅收上存在很大區別:內資企業優惠稅率幅度小,為18%和27%兩個檔次;面外資企業的優惠幅度較大,分別為15%和24%兩檔。內資企業的優惠政策適用范圍較窄,主要有第三產業,利用「三廢」企業、勞服企業、校辦工廠、福利企業等,外資企業的適用范圍較寬,主要有:生產性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等企業等,內資企業減免優惠政策時間較短,一般為1-3年,而外資企業減免優惠時間較長,一般為5年或5年以上。另外,內、外資企業適用稅種的科目數量也不同,內資企業適用10個以上,外資企業適用6個稅種。可見,外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較多,稅收差別也較大,在其它條件相同時,企業應當選擇開辦合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