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控股股東繼續開展融資融券是什麼意思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公告,表示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開通融資融券交易系統,開始接受試點會員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啟動。
摘自網路
B. 融資融券怎麼在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流程
有兩個硬性條件,一個是在有融資融券試點資格的券商那裡開戶滿18個月(1年半),第二個是要求時點資產不低於50萬元。你達到這兩個條件,就可以向證券公司申請開通融資融券業務了,需要參加考試,分數在80分以上,然後簽署相關合同就可以了。
C. 融資融券的股票是怎樣選出來的,有什麼標准嗎
融資融券來的股票是怎樣選出來的自,有什麼標准嗎?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四、在最近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五、(上海市場)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實施風險警示;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D. 融券的 股東投票和分紅怎麼算
原則上都算證券公司的,簽訂的融資融券協議雙方協商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券賣出交易的對手方就是普通投資者,他在股權登記日持有多少股票就有多少投票權的 不管他買入的時候交易對手方是不是融券融入的股票售出。
只有股票在融資融券雙方(券商和融入者)手上時才要考慮權利歸誰的問題。
(4)融資融券股東會投票擴展閱讀:
股東的表決權具有以下性質:
(一)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於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二)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於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匯集而成的。
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范疇。
E. 融資融券買的股票能投股東大會投票嗎
當然可以,上市公司不管你自己的錢買的還是借錢買的,只要出錢買了它的股權你就是股東,就有權利在股東大會投票。
F. 融資股是否具有投票權
融資股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業務。
G. 融資融券賬戶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投票需要報備嗎
各個家證卷公司對這方面的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我覺得是要報備的。
H. 轉融通股票的股東投票權屬於誰求答案
轉融通是融資融券業務的「升級版」,證金公司利用自有資金和證券、或從各處所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再轉融給證券公司,成為證券公司從事雙融業務的證券、資金來源。這樣,通過證金公司和證券公司兩個中介環節,股票從願意長期持有而不計較短期收益的股東手裡,被借入到需要短線賣出投機的投資者手裡。按《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出借人(比如上市公司大股東)向借入人(證金公司)出借證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證券、收取借券費用及收取相應權益補償的權利。其中的「權益補償」,是指在「借入人在借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或無償派發證券」等情形下,借入人需要向出借人提供相應的利益補償。《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中也有類似權益補償的規定。當然,證金公司融到股票後再轉融給證券公司,角色就從借入方變成借出方,此時證券公司是借入方,為此證券公司需要向證金公司提供權益補償。 筆者認為,《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作出的「權益補償」規定,只能看成是借出方與借入方的一個「對賭」約定,「對賭」的條件之一就是借入方為借出方提供權益補償,這個權益補償就是以「對賭」期間該股票享有的一些權利作為參照,雖然如此規定造成了「借出方仍享有部分股東權利」的假象,但這絕不表明借出方仍可享受借出證券所對應的股東權利。 之所以《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沒有對借出證券的表決權做出明確規定,或許是因為有關方面認為這根本無需規定,是不言而喻的。這個不言而喻的規定就是,借出證券的內容應包括證券的所有權利,當然包含表決權。這從以下反證法可以得到結論。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持股經證金公司和證券公司之手,很可能被融券者借入後在市場拋空,這些股票為二級市場其他投資者所買入,二級市場投資者所得到的股票理應是完完整整的股票,其持股自然包括股票的所有權利(含投票權),假如大股東借出股票後仍享有股票的投票權,那麼,上市公司的投票權總數就將超過公司總股本所對應的投票權數,豈不荒謬? 按以上反證,證金公司在市場融到股票後,這些股票如果暫時存在證金公司的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中,那麼股票的所有權利就應由證金公司來行使,其他所有股票借出環節都可依此類推,畢竟每個環節的借入方都為此付出了相應代價。轉融通也好,融券也好,股票權利必須附著在股票之上,權利隨股票的流動而流動,不可能將股票內含的部分權利分割出來截留在某個環節。 在轉融通制度中,涉及股票投票權歸屬的問題,還不止上述這一個。按《證金公司轉融通業務規則(試行)》規定,證券公司向證金公司借入資金或證券,應向證金公司提交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對這些作為擔保物的證券的投票權等權利如何行使,《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是:對因持有擔保證券而產生的「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權利,由證金公司以自己名義行使,但應事先徵求委託其持有該證券的證券公司意見、並按其意見辦理。這是因為,按規定雖然這些擔保證券的名義持有人是證券公司,但投資者才是「權益擁有人」,因此擔保證券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然由投資者擁有。當然,萬一證券公司到期未足額償還轉融通債務的,證金公司可按照約定處分這些股票,到時所處分的股票自然包括內含的所有權利,雙方約定必然隱含這層意思,這也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系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I. 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開展融資融券有什麼限制
滬深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不能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J. 融資融券賬戶的股票,如何參與股東大會的投票
多數都是通過網上表決的方式參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