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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簽字為傳真件可以嗎

發布時間:2021-11-13 04:22:08

『壹』 注冊公司股東身份證復印件上必須有股東本人簽名嗎

這個身份證復印件上不需要簽名,但是
公司章程
什麼文件上是需要股東簽名的。

『貳』 注冊公司時,提供給工商局的材料中關於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簽字的,由他人代簽,是否違法

工商沒發現是代簽直接受理,發現代簽直接駁回,但後期需承擔責任,不過法人已經允許,後面也不會有什麼關系的

『叄』 傳真件是否具有與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對傳真件的認定
1.傳真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合同關系的證據
傳真是一種片、圖表、合同、文件、設計圖紙等文字和圖像資料,利用傳真機,按照原樣傳遞給對方的一種通信方式。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以傳真方式達成的合同或協議為法定的書面合同形式,傳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傳真手段的特點要求使用者必須將要約或承諾的條款及簽字的書面文本直觀地傳送給對方,在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簽字以傳真的形式出現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因此,傳真件的合同仍然屬於書證中的原件。由此可見,傳真件應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合同關系的證據。
2.並非所有的傳真件都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傳真件在作為證據時具有三個顯著的特徵:一是傳真件性質隨客觀事實的不同會產生變化,既可能作為原件也可能作為復印件。二是傳真件內容的真實性很難判斷,採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傳真件的內容。三是傳真件的保存時間不長,傳真件上的顯示會隨時間的推移而消失。根據傳真件的上述特徵,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應區分各種情況。首先,應明確判斷傳真件的性質,即判斷其究竟是否屬於原件。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傳真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復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的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於原件,但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雙方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或者,可以證明合同關系成立的傳真件之後,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簽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最後,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鑒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復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然可以具有完全的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在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的情況下,只能由法官根據案件的事實情況結合自由心證來對傳真件的真假進行鑒別。

『肆』 傳真件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所謂的「傳真件」是指公司發與你的傳真的話
那【欺騙行為】算不上。但是這傳真的法律效力是沒有的。

5月簽約時,公司未盡到自己義務——明知你店鋪位置,卻沒發現與現有分店距離不足一公里。所以公司應承擔一定責任,你可用此對抗該分店的賠償等請求,要求公司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現在公司舉動,是在想法免除自己責任,並將傳真日期改為5月,欲將責任一撇清,令人不齒。

不建議你簽字。

個人觀點,難免錯誤,包涵

『伍』 親戚叫我當他一家公司的掛名股東 我沒有簽任何合同 只是叫我在白紙上簽字 然後傳真過去給他 。

嗯!不過不管做什麼事情都要想清楚,不能太草率行事

『陸』 請問具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及蓋章的承諾書傳真件是否有效

有效

1、合同法第10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法第11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柒』 傳真件可以作為證據嗎

傳真件並非證據原件。傳真件的效力不能與原件同等對待。但在訴訟過程中傳真件是可以作為一份有效的證據被法院所採信的,當然法院在將傳真件作為有效證據認定時可能會從如下幾方面考慮,這是作為當事方必須要注意的事項: 第一,傳真件是否傳真人所發出,這是首先要認定的問題,法院會根據傳真的號碼,時間以及登記號加以認定其真實性,通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將傳真件視為雙方履行的依據之一,臨時有變更的,也應對傳真件之原件存檔處理,並對該傳真件發出時做出登記記錄。對於傳真件接收者未經事後核實便依照傳真件的內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幾種情況的特徵,不能認定傳真件真實有效。 第二,對於重大問題因時間緊迫需要傳真及時變更或者處理的,應當保證在發出傳真的同時也要將傳真件的原件,寄發給接收人,以示證據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經審核或者在履行過程中傳真者未將原件寄發給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責任和義務要求傳真者在履行應盡的證據保全義務。同樣,如傳真接受者不能證明上述基本事實的,傳真接受者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第三,合同簽訂履行和變更事宜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它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連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並具有證據效力。 第四,應當注意,惟一的傳真件作為孤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它的真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鏈加以佐證,方能作為證據使用。對於證據保全,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承擔此類似合同義務,任何一方忽視證據保全的義務的,均可能承擔訴訟中敗訴的結果。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韓飛推薦

『捌』 傳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急急急

傳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現如今比較流行的一種合同方式。採用這種方式的合同,大大節省了雙方的時間與精力。但卻有人在質疑,傳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合同法》明確指出: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條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傳真形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構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成立。傳真件合同文本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但由於在實踐中,傳真合同可能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偽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備受爭議。要想證明傳真合同的有效性,那麼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電信公司傳真電話記錄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即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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