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美股權爭奪的論文
國美股權爭奪戰:黃光裕勝算幾何近日消息稱,黃光裕妻子杜鵑已獲得保釋,並可能加入國美爭權之列。此前,在黃光裕案宣判前一天,國美董事會不顧股東大會上大股東黃光裕夫婦的投票反對,堅持任命貝恩資本的3名董事進入董事會。國美控制權之爭漸趨激烈。在這場控制權之爭中,爭奪雙方各什麼殺手鐧,黃光裕手裡有幾張王牌,勝算幾何?懸念一:黃光裕能否籌建24億「罰金」黃光裕雖然獲刑,但其夫婦手中仍握有國美近34%的股權,這是其控制國美的最大一張牌。34%股權意味著什麼?一般來講,股東大會的諸多重大事項須三分之二贊成才能通過,而刨去黃光裕夫婦這34%股權後,股東大會贊成票無法達到三分之二。這意味著,黃光裕夫婦可以否決股東大會的決議。5月11日,在國美電器股東周年大會上,作為第一大股東的黃光裕夫婦就接連投出反對票,否決外資股東貝恩資本的3名代表進入董事會。然而,國美電器隨即召開緊急董事會,不顧黃光裕反對,重新委任貝恩的3名前任董事加入國美董事會。國美在公告中解釋稱,此舉是為避免國美陷入巨額賠償。在此之前,貝恩資本於2009年6月購買了國美電器15.9億元的七年期可轉債,並成為國美電器的第二大股東。按照約定,貝恩資本必須安排其董事代表進入國美電器董事會,否則國美須支付相當於債券本金1.5倍的懲罰性贖回價,這筆贖回約合24億元。國美顯然無法承受違約的風險。對黃光裕夫婦來說,更為不利的是,其股權或被稀釋。貝恩資本所持的可轉債全部轉為股票,其規模相當於國美已發行股本的12.8%,屆時,黃光裕的股權比例必然將降低,而現在所佔的34%股權已是對抗股東大會的底線,一旦股權稀釋,黃光裕將失去對國美的控制權。貝恩資本提出,在2011年4月國美電器股東大會時提前轉化2016年可轉換債券的計劃。此外,分析人士稱,國美電器董事會也可以通過增發等方式來稀釋黃光裕夫婦的股權。然而,上述兩項舉措均需經過股東大會同意,而目前黃光裕夫婦持有的34%股權起到了關鍵作用。5月11日,黃光裕夫婦否決了董事會「擴大所授出有關配發、發行及處置股份的一般授權」的提議。如此一來,國美的控制權之爭陷入了死結:貝恩資本試圖擴權,黃光裕作為第一大股東予以否決,國美董事會為避免巨額賠償支持貝恩資本,但又無法改變黃光裕第一大股東的地位。分析人士稱,若黃光裕能在短期內籌得24億元資金「踢走」貝恩成為黃光裕能否保住控制權的關鍵問題。懸念二:商標與門店走向黃光裕手中還有一張王牌,那就是其手上握有國美電器的商標權和近300家未上市門店。目前,這些門店由上市的國美電器代為管理,而按照原計劃,這一部分資產應在2011年底前優先注入上市公司。據了解,黃光裕除持有上市公司國美電器的股份外,還擁有國美集團旗下諸多非上市公司的權益。其中便有國美集團近300家非上市公司的門店。有專家分析稱,若黃光裕失去對國美的控制權,或將放棄將這部分資產注入上市公司,甚至有可能將這些門店另立門戶。對黃光裕來說,其擁有國美的商標權也是對國美集團的一大制約,這也為國美另立門戶提供了品牌保障。對於黃光裕的這些後手,貝恩資本曾有人士對媒體表示,他們已有所准備,雙方的博弈也將繼續,若黃光裕另立門戶,對上市公司和大股東都沒有什麼好處。該人士認為,不太可能出現另立門戶或將未上市門店轉讓他人的可能。懸念三:獄中通道是否暢通上訴期過後,黃光裕即將被送入監獄,開始14年的牢獄生涯,而其在獄中能否繼續保持對國美的控製成為另一焦點。2009年,國美集團正是在黃光裕被警方控制後,引入了貝恩資本,而彼時黃光裕無法與外界聯絡。即將服刑的黃光裕,能否在獄中對外發布指令,也關繫到股權爭奪的成敗。北京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任玉剛對網易財經表示,黃光裕在監獄中對外發號施令的通道是暢通的,除了每月正常的探視外,黃光裕也可授權委託他人代表其本人行使相關權利。而對黃光裕來說,面臨的困難是身處監獄中,無法全面的掌控外面的信息,動用一些資源也存在難度,這或將影響到其決策的及時性和全面性。從這一層面上看,監獄中的黃光裕,其能量將打折扣。
Ⅱ 國美股東T.Rowe Price Associates.Inc是誰
T. Rowe Price的集團,公司是一家金融服務控股公司,提供贊助T. Rowe Price的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資組合的投資咨詢服務,以個人和機構投資者。 The Company operates its investment advisory business through its subsidiary companies, primarily T. Rowe Price Associates, T. Rowe Price International and T. Rowe Price Global Investment Services.該公司通過其附屬公司,其投資咨詢業務,主要是T. Rowe Price的聯營公司,T. Rowe Price的國際和T. Rowe Price全球投資服務。
該公司佔有國美9.22%有股份,黃佔有33.98%~純是股東之間的關系~
Ⅲ 國美股權與控制權之爭的解讀反思
(新京報社論)
近兩個月來,吸引了無數人眼球的國美控制權之爭終於在昨日暫時落下帷幕。昨晚7時,備受關注的公司股東特別大會宣布結果,大股東黃光裕提出的動議,除了取消董事會增發授權得以通過外,關於撤銷陳曉、孫一丁的董事職務,及委任鄒曉春和黃燕虹為執行董事的議案均未能通過。
這樣的投票結果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令人十分欣慰的是,大多數股東最終作出了一個相對折中與溫和的選擇:他們既不希望公司目前的經營管理及管理層人員出現重大變故,也不希望公司未來的股份結構發生劇烈調整。黃光裕看起來是輸了一陣,但黃氏一方所言的「已經奪下了陳曉手裡的刀」也並非「精神勝利法」。因為增發授權被否決畢竟意味著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黃方仍將牢牢占據公司大股東的位置,這也為這位曾經的首富、中國民營企業界的一代「梟雄」留住了今後在上市公司內部東山再起的最後本錢。
國美控制權之爭在我們這個轉型社會中的持續發酵,對於大到市場經濟、法治社會、契約精神小到資本市場、公司治理、股東權益、職業經理人委託責任、品牌建設等等,都具有難以估量的啟蒙價值。因為相關的各利益主體都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行事,政府監管部門也牢牢地守住了自己作為一個中立的裁判員的邊界,因而,這個事件是中國現代商業社會的一個經典案例。
從近兩個月來黃光裕家族和以陳曉為代表的國美管理層各自的言行表現來看,黃氏家族身上似乎更多地體現了中國民間創業者的「無畏」傳統。他們一開始大打道德和民族品牌,試圖調動社會輿論。但從隨後的變化中看得出,他們的學習能力同樣是驚人的。而陳曉陣營的大多數應對手法,則更多地代表了一種順應國際上現代企業治理先進理念的大趨勢。海外投資分析機構及國際財經媒體為什麼幾乎一邊倒地奉勸股東投票支持現任董事會、反對大股東,這就是根源。在這類問題上,真正專業的分析者不會從泛道德化的角度考慮問題,他們關心的是誰更能帶領公司取得優秀的業績,回報投資人。
陳曉曾經反復追問過一個異常到位的問題:既然黃光裕先生始終把他對企業的絕對控制放在首位,那麼國美為什麼還要上市呢?這個問題,放在大股東經常肆意圈錢、侵佔普通股民利益的國內市場上,尤其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此外,相比已經帶領國美走出困境、取得不錯業績的經驗豐富的陳曉團隊,黃氏家族倉促推出的律師鄒曉春和黃光裕的胞妹黃燕虹顯然難以得到投資人的首肯。
然而,我們這么分析,決不是抹殺黃光裕作為國美創始人的價值。事實上,可能國美這個已經在境外上市的公眾公司的確更需要陳曉這樣精明能乾的現代職業經理人,而我們這個國家和社會,無疑也非常需要創業家!
針對公司控制權之爭,黃光裕和陳曉都曾放過狠話——前者威脅「魚死網破」,後者則以「魚可能會死,但網不會破」反唇相譏。但從中國商業文明進步的立足點而論,我們不希望「網破」,更不希望「魚死」。值得慶幸的是,理性的投資人昨天已經作出了正確的選擇。(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知名財經評論員 葉檀 )
陳曉離開國美,從開始便已註定,而關鍵時間點就是杜鵑資產解凍。正如陳曉當初的行為並不是對黃光裕的背叛,黃光裕方面如今的行為也說不上道德欠缺,離開狹義的道德江湖,我們才能在上市公司治理與職業經理人的天地里,看得更透徹一些。
資本時代就是如此,以日後資產是否增值為惟一的博弈目標考量。這是市場理性博弈的必然結果,沒有人願意魚死網破。從這一點說,資本市場脫離了瘋狂的道德攻擊,向理性方向邁進了一步。
中國家族式的上市企業不可能允許職業經理人獨掌大權,更何況這個經理人還不被信任。陳曉離開,才能讓黃氏家族安心。
去年9月15日,貝恩資本實施了15.9億元「債轉股」,正式成為國美電器的第二大股東,黃光裕夫婦持股比例被稀釋至32.47%。之後貝恩資本宣布支持陳曉方。兩大股東的爭奪,將導致國美根基動搖,如果黃光裕方對董事會決議動輒投反對票,或者將未上市門店剝離出去重新成立公司,對於國美將是致命打擊。作為財務投資者、久經資本市場風雨考驗的貝恩資本顯然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情況發生。
黃光裕入獄之後,國美歷經三部曲:第一步由陳曉出面實行人機分離模式,確保國美不會出現機毀人亡的慘劇。貝恩資本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進入的;第二步通過黃陳之間的博弈,給貝恩資本與黃光裕之間畫出底線,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絕對不會觸碰,如黃光裕方面的控股權與對公司經營的控制力,如貝恩資本希望獲得的溢價;第三步陳曉出局,進入黃光裕方面與貝恩共同執掌的時代。
從國美的一連串博弈可知,惟一能夠與中國大型民營企業創始人抗衡的,是資本的力量,而不是職業經理人。即便張大中出任國美董事會主席,國美都不會因此打上張氏烙印。陳曉帶領國美走出黃光裕入獄事件的陰影,而張大中則帶領國美走上正常經營軌道,國美會就此走向常態化。
中國的企業很少因為職業經理人吃虧,只有在與投行簽署對賭協議、購買金融衍生品時,才會為日後被掃地出門埋下伏筆。蒙牛就是前車之鑒,牛根生不得不以萬言書請求國內企業家們的幫助,以免蒙牛落入外資之手。這次陳曉在前台與黃光裕方面博弈,最得益者是貝恩資本,他們讓貝恩資本以低價成為大股東,實行了債轉股,還為貝恩資本畫出了一條經營紅線。
國美事件的前後傳遞出中國的現實,市場規則在進步,可以做到人機分離保護企業生存權與投資者的利益,國美在香港上市利用相對完善的香港規則,幫了自己的大忙;但市場文化沒有變,職業經理人從大戶的管家向獨立品格轉變任重道遠。 摘要:其中,「國美大爭下的中國公司治理啟示(部分摘錄) 」該內容摘自原國美電器決策委員會發展戰略研究室主任兼經營管理研究室主任,現任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胡剛發表在《管理學家》雜志上的文章《國美大爭下的中國公司治理啟示》
三大啟示
在家族制企業或獨資企業向現代企業轉變的過程中,國美大爭使得一些企業所有者產生了觀望和憂慮情緒,擔心自己對企業控制權的旁落,也使得企業所有者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產生了相互不信任。如何通過制度安排和核心人員選任,使得企業創始人的權益獲得切實保障,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委託代理機制下構建企業創始人保護機制。早在1932年,貝利和米恩斯就在《現代公司與私有產權》一書中指出:現代公司已經發生了「所有與控制的分離」,公司實際已由職業經理組成的「控制者集團」所控制。兩權分離理論認為,股權分散的加劇和管理的專業化,使得擁有專門管理知識並壟斷了專門經營信息的經理實際上掌握了對企業的控制權,導致「兩權分離」。現代公司,特別是股份制上市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兩權分離的現象更是十分明顯。股份制上市公司中,出資人是社會公眾,社會公眾不可能直接管理、運作公司,必須依靠專業人士進行,何況社會公眾更注重於間接投資股票,關注自己的股權收益,這更促進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兩權分離。
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兩權分離的公司制度下,沒有控制權的所有者如何監督制約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成為首當其沖的問題,委託代理理論便應運而生。委託代理理論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託代理理論中所指的委託人;經營者是代理人,而代理人是自利的經濟人,具有不一定與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一致的訴求,具有機會主義的行為傾向。委託代理理論認為,代理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尋租,從而損害所有者的利益。委託代理機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代理風險問題,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實義務,恪守信託責任。
經邦咨詢薛中行老師對此發表個人看法,企業創始人(企業家)一定要保持對自己企業的控制權。企業創始人作為締造者對企業的發展功勛卓著,其利益和訴求理應受到尊重。創始人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博弈,古今中外不乏先例。如:迪士尼大股東聘請CEO,卻不想CEO將大股東幾乎「驅逐」了20年;當年帝國大廈的投資人聘請了一位CEO,不想該CEO卻將帝國大廈以極低的價格出租了148年,到現在帝國大廈的業主還在世世代代打官司。
為了防止職業經理人對企業創始人利益的侵害,目前在美國的公司章程中,已經加入了創始人保護條款,即創業股東的股權不管被稀釋到什麼程度,都要佔據董事會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據董事會的多數席位。這種創始人保護條款是中國民企急需引進的,在關鍵時候這項條款將是創始人對抗職業經理人越位以及惡意收購行為的殺手鐧。
2.控股權的安全邊際設置。企業若想獲得快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企業對資金的渴求可以理解,但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募資,股權是自己權益的最大後盾。股權決定話語權和控制權是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徵。因此,企業創始人或大股東若想掌控企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自己的持股比例進行安全邊際設置,確保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能夠戰勝各種不穩定因素。
若大股東「一股獨大」,無人能制衡,可能導致獨裁而損害全體股東的長期利益;反之,如果大股東股權比例過低,不但其他股東對其制衡可能過多,而且還會出現積極性不足的情況,也會損害全體股東長期利益。
對於國美這樣一個上市公司來說,企業創始人若掌握公司50%以上的股權,所有權與控制權將會高度一致,沒有人可以挑戰創始人的權力;若股權比例下降到50%之下,企業創始人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將被削弱,董事會將不再由企業創始人一言九鼎,而是由票選原則產生的董事會成員對企業日常經營進行重大決策。若企業創始人的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不僅僅是所有權與控制權再次被削弱,其話語權也可能被剝奪,若要在股東大會上通過自己的動議更會難上加難。按國美公司章程,持股10%以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若黃光裕的股權在未來數年不斷被稀釋的話,其第一股東的地位不但不保,甚至連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力也會被剝奪,這也是為什麼黃光裕堅決反對國美增發新股的原因所在,發行新股可能攤薄黃光裕的股權比例,使得國美加速從股權比例上「去黃化」。
股權的安全邊際設置是需要企業創始人深刻領悟和運用的一門技術。在企業發展壯大過程中,企業創始人若要保證自己的絕對權力,最可靠的辦法就是掌控50%以上的股份,在股份不能達到50%的情況下,也應確保一致行動人的股份和自己的股份相加大於50%。
3.職業經理人在情理法之間的抉擇。股東與職業經理人本是魚水的關系,多數情況下,雙方之間默契配合,共同推動企業向前發展,但是身為個人,職業經理人難免需要在情理法之間做出正確抉擇。
職業經理人應遵守最基本的商業倫理道德,加強自律。職業經理人應該自問:如果我背叛了企業所有者的利益,那麼之後誰還敢委我以重任?職業經理人要珍惜自己的名譽,名譽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長期來講,職業經理人恪守職業道德,為企業發展盡心盡力,將贏得企業家們的歡迎和尊重,並不斷接到企業家們拋來的橄欖枝。在職業經理人自律上,唐駿可以看作一個榜樣。在盛大,唐駿助陳天橋成功上市;在新華都,不僅助陳發樹在資本市場入主青島啤酒和雲南白葯,更是將旗下二級公司運作上市。唐駿功績不小,卻看淡權力,給自己明確的定位,宣稱「職業經理人永遠是老二」。
Ⅳ 國美股東表
主席兼行政總裁:陳曉;副總裁:王俊洲、魏秋立;執行董事:伍健華;非執行董事:孫強;獨立非執行董事:史習平、陳玉生、MarkChristopher
Greaves、劉鵬輝、余統浩、ThomasJosephManning
。
Ⅳ 「國美」和「大中」背後是一家的嗎
兄台,大中以前不是國美的,而是國美的競爭對手,去年12月,國美正式託管了大中,其實就是收購了。目前大中已經成為國美的一個實際子公司。總部已經搬到國美總部了。完全是一家人,不過兩者還是獨立運營,無論是價格還是營銷思路還是不一樣的。
Ⅵ 國美股權之爭 始末
國美控權之爭的始末
2006年7月
國美收購陳曉的「永樂」,家電業「老大」和「老三」的結合,讓陳曉和黃光裕走到一起,陳曉擔任「新國美」總裁。黃光裕曾公開說,再也找不到更合適的總裁人選。
2008年底~2009年初
黃光裕因經濟犯罪被調查,陳曉被推至前台,才開始有了實權。但由於黃光裕案的不明朗,陳曉本人及國美管理團隊,依然保持著對黃光裕的敬畏。
不過,黃光裕被羈押之後,多次給國美管理層發出指令,通過強調其個人在國美的地位,要求國美採取有利其個人和減輕其罪責判罰的措施。但方案沒有被採納。
2009年6月
陳曉成功引入貝恩資本,救了國美卻傷了黃光裕。一位知情人士說,即便當時二人有矛盾,也沒公開化,引入貝恩,是黃、陳二人決裂的直接誘因。
2009年7月
包括陳曉在內,105位國美管理層獲得總計3.83億股的股票期權。黃光裕得知後對董事會很不滿,並要求取消激勵機制,但沒有被採納。
2010年5月
在國美股東大會上,黃光裕連續五項否決票,否決委任貝恩投資董事總經理竺稼等三人為非執行董事的議案,但遭到董事會否決。矛盾至此公開化。
2010年8月4日,黃光裕一封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罷免陳曉等職位的函件,正式拉開國美控制權之爭的大幕。
2010年8月
黃光裕獨資擁有的 Shinning Crown向國美電器發函要求召開股東大會並撤銷陳曉、孫一丁的職務。時隔一日,國美董事局就駁回了黃光裕這一要求,並且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控告黃光裕在2008年一月二月前後的違規行為。事情發展至此,「黃陳」兩人已正式決裂,再無挽回餘地可言。
2010年9月28日
國美特別股東大會在香港銅鑼灣富豪香港酒店舉行。
國美大股東黃光裕方罷免陳曉董事會主席動議未獲通過,黃光裕胞妹黃燕虹及私人律師鄒曉春未能當選執行董事,陳曉將繼續掌舵國美。
Ⅶ 國美中小股東該怎麼保護自己權益
國美和黃光裕「拉大鋸、扯大鋸」式的斗爭又掀起了第二個小高潮。這次,國美對黃光裕因內幕交易所造成損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據了解,這次涉及的股東人數多達13萬人,也就是中國人每1萬人里就有1人是本案的潛在原告。在此,博友裴律師結合《公司法》談談中小股東的權益如何保護。
一、 累積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裴律師解讀:現行《公司法》突破了原來「資本多數決原則」的界定。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雖然規定了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原則,但同時允許以章程排除該原則。也就是說,如果章程規定了允許股東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小股東就有可能獲得多於其持股比例的表決權,再說的直白一點兒,就是為了中小股東選人方便。
二、 知情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九十八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裴律師解讀:《公司法》賦予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的一項關鍵權利,而且對於這項權利的行使,也規定了保障程序,即一旦查帳權遭到拒絕,則股東有權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三、 股東直接訴訟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裴律師解讀:該條款規定了股東訴權,在大股東或者董事會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情況下做出的決議,股東可以根據此規定實施相應的救濟措施。
四、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明文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裴律師解讀:在大股東和董事會為了各自的利益明爭暗鬥的同時,往往不惜犧牲公司利益作為籌碼,可小股東勢單力薄,很難在夾縫中生存。因此,面對奄奄一息的公司,為公司實施「安樂死」說不定才是挽救公司的唯一途徑。
作為受害的中小股東,關心的不是高層之間的恩怨情仇,而是自己的那點「本兒錢」。作為中小股東,更應該熟悉法律、運用法律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必要時應及時請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服務,以便真出現問題的時候能夠從容應對。
拉大鋸,扯大鋸,姥姥家,看大戲……
Ⅷ 國美股權與控制權之爭的當事人
昨日(08月06日)下午,國美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就起訴黃光裕一事,他們已經和香港證監會有過溝通,起訴基於香港證監會的調查。
早在去年8月,香港證監會曾向香港高院提起訴訟,指黃光裕、杜鵑夫婦在2008年1月及2月進行國美電器股份回購計劃,目的是以國美電器的公司資金購買本由黃持有的股份,從而協助黃光裕向一家財務機構償還一筆24億元的私人貸款。香港證監會指稱,上述計劃導致國美電器損失約16億港元。2009年8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對黃光裕16.55億港元資產凍結。
國美的這項起訴勝算幾何,也讓外界頗為關注。「我們的起訴是在香港證監會調查的基礎之上。」該負責人表示,公司還掌握了其他有利證據,但鑒於目前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不便向外界披露。 在國美電器宣布起訴大股東黃光裕之後,董事會主席陳曉6日中午接受新華社記者獨家專訪。陳曉坦言,個人與黃光裕並無很深矛盾,主要是在公司控制權上有分歧,「帶領公司健康穩定發展的責任讓我沒有退路。」
控制權之爭加劇
2010年5月11日,在國美電器召開的股東周年大會上,黃光裕夫婦在12項決議中連續投了五項否決票,導致委任貝恩投資董事總經理竺稼等三名前任董事為非執行董事的議案未能通過。而根據此前簽署的協議,如果貝恩投資在國美董事會中失去董事席位,將造成公司違約並須作出賠償,相關賠償額高達人民幣24億元。國美電器隨後緊急召開董事會,強行委任貝恩三名高管加入董事會,並首次公開指責黃光裕夫婦將國美陷於重大危機之中。
「黃光裕寧願公司賠償24億元來達到他個人的目的,這讓公司管理層徹底失望。」陳曉稱,國美電器是黃光裕一手締造的公司,是國美第一大股東,原先董事會成員也大都是他安排的,從經濟利益上來說,現有董事會的決策並未對其造成傷害,但董事會最後一致認為黃光裕僅是為了取得對董事會的控制權和滿足個人意願,與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越走越遠。
據介紹,黃光裕最大的擔心是自己持有的國美股權被稀釋到30%以下,因為根據相關法規,股東持有股份超過30%時,要發起要約收購。貝恩投資進入國美董事會後,提出在2011年4月國美電器股東大會時提前轉化2016年可轉換債券的計劃,債轉股之後,黃光裕家族所持33.98%的股權將被稀釋到31.7%,日後若貝恩資本再退出,黃光裕家族所持股權很有可能下降到30%以下。這也是黃光裕力阻貝恩投資進入國美董事會及撤銷董事會發行新股授權的主要原因。
回應「最大贏家」之說
陳曉告訴記者,6日上午國美電器召開了分公司總監以上人員會議,通報了董事會的決定,會上不少員工站出來表示支持董事會。「現在國美電器是一家公眾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維護所有股東的利益並必須擔負企業的社會責任。」
針對一些媒體報道稱陳曉在黃光裕事件中從總裁到出任董事會主席執掌大權,是最大的贏家,陳曉向記者表示,這種看法比較片面,董事會成員在此期間承受了非常大的壓力,並帶領企業走出困境,這是最大的成功,個人得失已經看得很淡。換句話說,任何一個有責任心的企業家,在此期間都會堅守底線———讓公司穩定可持續發展,這也是他與黃光裕分歧越來越大的主要原因。
陳曉坦言,黃光裕此次要求他本人出局,說明自己已經是黃光裕心中最大的障礙。此前陳曉對媒體曾說過過激的話,如黃光裕想「魚死網破」,但結果只會是「魚死網不會破」。當時說這句話是想向外界表明對黃光裕阻止貝恩成為非執行董事的擔憂。「其實並不想把矛盾公開,畢竟國美是一家上市公司,還有30多萬在職員工,誰都不願成為一場鬧劇或者悲劇的參演者。」 8月5日晚間,國美電器(00943)在港交所發布公告稱,8月4日晚7時30分及8月5日早上收到黃光裕全資控股的國美電器大股東Shinning Crown信函,要求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包括撤銷公司今年股東周年大會通過的一般授權、撤銷陳曉的公司執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職務、撤銷孫一丁的公司執行董事的職務,但保留他為公司行政副總裁職務等動議。
國美電器董事局5日立即開會討論回應事宜。按照相關條例,公司有不超過21天的時間正式考慮對要求信函的回復,並對外公告。24小時內,董事局迅速反應並給出初步回復,堅決反對撤銷陳曉先生及孫一丁先生的現在職務並視該撤銷為沒有理據之舉。同時反戈一擊,決定對黃光裕進行法律起訴,要求對黃2008年1月及2月前後回購公司股份中被指稱的違反公司董事的信託責任及信任的行為,尋求賠償。
而黃光裕及其全資控股的國美電器大股東Shinning Crown方面,則在8月6日凌晨通過互聯網發布聲明稱,關於國美董事局動議起訴黃先生董事責任一事,董事局未在我司發出『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函』之前,就該決議予以公告或正式通告我司,我們對此完全不知曉。
Shinning Crown 聲明全文
國美大股東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關於「國美起訴黃光裕」及「重組國美董事局」的聲明
8月5日晚間,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國美)董事局在港交所發布公告,宣布將對公司間接持股股東及前任執行董事黃光裕先生(黃先生)進行法律起訴及反對大股東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要求董事局召開特別股東大會的提議內容一事,我司特別聲明如下:
1、關於國美董事局動議起訴黃先生董事責任一事,董事局未在我司發出「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函」之前,就該決議予以公告或正式通告我司,我們對此完全不知曉。
我司於7月19日就派出代表與陳曉商談重組董事局事宜,雙方一直持續商談到8月4日晚上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後,我司才向董事局發出了「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函」。
8月5日上午,國美董事局就我司提議召開了緊急會議,當日下午,才到香港高等法院起訴黃先生;在8月5日晚上國美董事局公告中,聲稱是因為要起訴黃先生,我司才發函要求重組董事局一事,是嚴重與事實不符、欺騙投資者的行為!
2、大股東強烈呼籲廣大投資者:為了確保國美電器在正確的方向上高速、穩定地發展,為了國美電器在2015年前成為全球最讓人尊重的公司之一的目標得以實現,為了全體股東的共同利益,積極支持大股東重組董事局的努力! 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 20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