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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2021-11-16 21:52:48

A. 股東經濟糾紛該如何處理。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B.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糾紛緊急求助!

如果從實踐的角度看,如果對方能夠接受一個合理的價格進行收購的話,我個人會更傾向於建議你和對方協商由其收購股份。理由主要是兩方面:
1、對於人合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如果你沒有實際參與經營,那麼公司的運作確實很難把控,如果真的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類型的訴訟絕對不是兩三年內就可以解決紛的,可能會涉及到好幾種類型的訴訟(具體會根據你的情況去落實:例如股東知情權訴訟、股東紅利分配的訴訟等等,甚至可能需要通過向稅務、公安等部門舉報的一系列的配合手段)。這些訴訟以及其他手段配合需要耗費你不少的費用;
2、有關訴訟進行過程中,是否可以針對目前公司的資源、客戶等進行一些有效運作,還需要根據公司現狀去考慮針對性的方案。但是,對於無心算有心而言,你往往是會落後一兩步,因此操作起來會很累。

但是,如果對方堅持廉價收購,那麼恐怕你委託的律師需要很明確地和對方溝通並告知對方,最後一定會是一個魚死網破的局面,因為對你而言,你的前述的各方面的法律安排,雖然一定是耗時費力而且可能涉及很多費用開支的,但是對方也不一定能夠承受得起。例如,有關訴訟如果公開進行,那麼可能涉及到你向公司客戶披露股東間的糾紛問題、有關公司實際運營人員的不誠信問題,這樣很可能導致公司的商業信譽受損;而且,如果新開的公司涉嫌損害目前公司利益的,是否可以通過一系列的侵權訴訟、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的投訴來進行查處,還需要結合公司章程、公司股東會決議以及公司的有關運營現狀等綜合判斷。

綜上,我認為,你如果需要解決這類糾紛,是需要在當地委託一個有經驗的律師協助處理。

C. 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談股東責任如何承擔

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談股東責任如何承擔
案情介紹: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紙,雙方口頭約定貨到付款。原告按約提供給B公司價值為23000元的牛皮紙。B公司收貨後,簽發一張23000元轉帳支票給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銀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無款支付」遭銀行退票。於是原告上門向B公司追款,B公司稱其沒錢,待有錢再付進行搪塞。原告在多次與B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起訴二股東李某、張某,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連帶清償這筆欠款。
另查,B公司於1998年5月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由二股東組成,股東李某投入30萬元,佔60%股份,股東張某投股20萬元,佔40%的股份。李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因未進行年檢現已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現處於停業狀態。
原告A公司訴稱,B公司的操縱者二被告李某、張某利用其股東特有的地位,簽發空頭轉帳支票,採取欺騙原告的手段,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二被告理應連帶清償原告貨款23000元。
被告李某、張某辯稱,B公司經工商部門合法登記,取得了公司獨立法人資格,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該筆債務應由B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而不應由B公司的股東清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爭執焦點是;這筆貨款是由B公司清償還是由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清償?
[裁判要點]:
B公司二股東李某、張某濫用B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採取欺騙手段,簽發空頭轉帳支票,損害原告利益,應揭開B公司法人的面紗,否認B公司法人人格,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二被告李某、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制度的規定。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指公司及其股東雖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獨立的法律人格,但當股東為迴避其法律義務而濫用其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其與公司在財產、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損害第三人權利和利益時,法院或仲裁機構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精神,基於立法政策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有權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具體法律關系中,否認公司法人資格。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其特徵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該法理承認公司法人資格為前提條件;第二,該法理僅在某一特定、具體法律關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資格,使公司法人資格的否定具有個別性、相對性;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效果僅及於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不及於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從本案中分析:
一、B公司具有法人資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經工商登記,二股東注冊資金50萬元,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
二、B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欺騙原告,原告與B公司約定貨到付款,原告按約交貨,B公司的操縱者股東李某、張某,明知B公司帳上無足額存款,仍要發貨並簽發轉帳支票,利用B公司企業法人人格和自己股東特有條件,欺騙其相對當事人原告,違反雙方的約定合同,損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損害的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業法人人格這個面紗,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東地位,濫用股東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採取的手段具有欺騙性。如果僅要B公司來承擔責任,那麼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然後躲在B公司後面操縱的被告李某、張某卻因規避法律而不用承擔責任,於情於法相悖。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本案處理時應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應揭開B公司的面紗,讓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股東的李某、張某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B公司雖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但由於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採取欺騙原告的手段,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張某應當對B公司這筆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 公司法案例 公司股東欠繳出資糾紛案 江蘇久安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與馬飛共同投資設立一家精工機電有限責

公司或者馬飛都可以作為原告起訴。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 經濟糾紛案件.......由股東牽扯到整個股份公司

只能起訴ab公司,不過打贏官司,可以執行ab公司在c公司的股份。我支持你。可以進一步聯系。

F. 股權確認糾紛案件的證據

股權確認糾紛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證據:
1、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東的記載;
2、公司的股東名冊的記載;
3、股東的出資證明書;
4、實際承受股東權利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G. 商法的一個案例分析—公司股東欠繳出資糾紛案

原告有訴權
原告為精工機電有限公司 被告為久安公司

H. 股權糾紛案件法院可以查帳嗎

股權糾紛官司期間,股東有權查帳。股東具有知情權,可以書面申請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但要說明其查閱的目的。如果公司認為股東有不正當的目的的,可以拒絕股東的查閱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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