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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11月23號公告

發布時間:2021-11-18 02:35:46

❶ 境內居民代持境外人股份要交稅嗎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法律體系相關規定
對於股權代持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已明確支持,從案例(2015)鄂前刑初字第11號看,法院也只追究實際股東的責任,未追究代持人員責任。(陳XX轉讓其持有公司股權90.91%,以及其讓朋友陳X掛代持的9.09%,法院最終追究陳XX的責任,未提及追究代持人陳X掛的責任)
解除自然人股權代持的個稅處理
對於自然人代持股權,未出台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實際股東收回代持股權,只是形式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代持股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稅務機關通常按照形式進行判斷,對解除代持合同,也按股權轉讓處理,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為降低稅務成本,建議選擇以下方式操作:
1.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按業務實質處理,不征個稅。企業嘗試憑實際股東出資的支付憑證、實際股東參與公司決策文件、利潤分配等能夠證明代持實質的資料,與稅務機關溝通,實際股東解除股權代持只是形式變化,不存在股權轉讓行為,代持股東不需要繳納個稅。由於上述做法沒有政策支持,稅務機關通常不配合;
2.代持股東將股權平價轉讓給實際股東,無需繳納個稅,但涉及股權轉讓印花稅。擬定平價轉讓股權協議,由代持人轉給實際股東,股權轉讓沒有增值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實際股東收回代持股權,實質並未轉讓,類似於自己轉給自己,平價轉讓有合理的理由,稅務機關應可以接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新三板掛牌企業,也有類似的參考案例,如東莞安爾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說明書披露,解除代持股權的方法是按出資額收回。
轉讓說明書節選如下,供參考:
五、公司存在的股權代持及清理情況
(一)股權代持的形成、變動及解除情況
1、股權代持的形成
2006年12月23日,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世維電子將其31萬元出資轉讓給鄧金花,2007年1月16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變更登記事項。
2007年9月5日,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鄧新文將其41萬元出資轉讓給鄧金花,2007年9月20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變更登記事項。
2008年5月20日,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吳建輝、王庚平、譚治兵、荊輝、張建平、李芳和龔成亮將其出資全部轉讓給鄧金花,2008年6月13日,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變更登記事項。
上述鄧金花持有的出資額系代鄧新文持有,鄧新文與鄧金花為兄妹關系。
2、股權代持的解除
2011年3月26日,鄧金花與鄧新文通過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方式將其持有安爾發全部出資額轉讓給鄧新文,並在工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從而解除了代持關系。鄧新文成為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實際出資人,股權代持關系清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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