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四章
監事與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會的職責
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監事有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
第六十一條上市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第六十二條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三條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節監事會的構成和議事規則
第六十四條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十五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六十六條監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公告說明原因。
第六十七條監事會可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❷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一章
股東與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權利
第一條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建立能夠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條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條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第二節股東大會的規范
第五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
第六條董事會應認真審議並安排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股東大會應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七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股東大會時間、地點的選擇應有利於讓盡可能多的股東參加會議。
第九條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條機構投資者應在公司董事選任、經營者激勵與監督、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人以壟斷采購和銷售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交易活動應遵循商業原則, 關聯交易的價格原則上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准。公司應對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資產屬於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❸ 自願性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規則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主,自願性信息披露為輔。自願性信息披露為輔助制度,並不表明自願性信息披露信息的質量不高,不受法律的保護。相反,因為自願披露是上市公司主動與投資者溝通,往往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並且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1 - 6號中有關條款所標注的「不限於此」,就是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留有一定的餘地。
中國證監會於2002年1月9日發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中規定上市公司除按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之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並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上市公司應及時了解並披露公司股份變動的情況,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變動的重要事項。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減持或質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及時、准確地向全體股東披露有關信息。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研究所於2002年12月23日發布研究報告第三輯《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研究》,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基本特徵、鼓勵與規范、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質量作了深入研究。提出證券監管部門應在相關政策法規中加入鼓勵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的條款,以解決政策法規落後於公司實踐的矛盾並且,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加強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市場管制,防止上市公司隨意披露虛假信息,保護市場秩序。相對於強制性信息披露的監管,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管制中需要主觀判斷的內容更多,更具挑戰性。
深交所2003年11月11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對自願性信息披露提出了具體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各種活動和方式,自願地披露現行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上市公司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應遵循公平原則,面向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使機構、專業和個人投資者能在同等條件下進行投資活動,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就公司經營狀況、經營計劃、經營環境、戰略規劃及發展前景等持續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幫助投資者做出理性的投資判斷和決策。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04年4月頒發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自律公約》,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要增強信息披露,增進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了解,建立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及時、互信的良好溝通關系。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盡可能改進本公司信息網路平台建設,在網站中建立投資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息披露及其管制者關系專欄,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依法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則,使所有投資者均有同等機會獲得同質、同量的信息。
中國證監會在2005年7月頒發的《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自願性信息披露, 加強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指出投資者關系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綜上可以看出,美國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已形成了一個以「安全港規則」和「預先警示原則」為主要特點,以「自願披露」為主要精神的完備的、高效的信息披露體系。但是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系統的關於自願性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規,只是在政府政策監管框架之中留有一定餘地。不過相關監管部門已經意識到自願性信息披露的作用,在積極鼓勵上市公司增加自願披露,近年來提出的這些規則指引,很好的推動了我國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發展。
❹ 上市公司是不是要求建立審計委員會,有沒有什麼規定要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內略、審計、提容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審計委員會在中國的CMA管理會計中指的是負有監察和指導內部審計職能的董事會(如果是公司)、理事會、立法機關或類似的治理委員會的成員。
❺ 上市公司一定要有黨組織嗎
上市公司一定需要有黨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第十九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五條規定:
在上市公司中,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上市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和有關規定,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把黨建工作有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5)上市公司治理准則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
在企業、農村、學校和部隊中的黨的基層組織,應當領導和監督本單位的行政機構和群眾組織積極地實現上級黨組織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不斷地改進本單位的工作。
在機關中的黨的基層組織,由於機關工作的特殊條件,不能領導和監督機關的工作,但是應當對於機關中每一個黨員(包括行政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情況進行監督,並且應當經常關心機關工作的改進,加強工作紀律,同官僚主義作斗爭,及時地把機關工作的缺點通知本機關的行政負責人和報告黨的上級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網路——中國共產黨章程(1956)
❻ 為什麼新申請IPO要三年內沒有環保類處罰,這就足
首先,根據規定,發行人生產經營活動、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內的規定,符合容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最近36個月內存在違反環保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不得公開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規定,違反環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上市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❼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三章
董事與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的選聘程序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透明的董事選聘程序,保證董事選聘公開、公平、公正、獨立。
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三十條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第三十一條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應和董事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的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等內容。
第二節董事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董事應根據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董事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董事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出席董事會,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董事確實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的,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董事按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委託人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嚴格遵守其公開作出的承諾。
第三十七條董事應積極參加有關培訓, 以了解作為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熟悉有關法律法規, 掌握作為董事應具備的相關知識。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九條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第三節董事會的構成和職責
第四十條董事會的人數及人員構成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董事會能夠進行富有成效的討論,作出科學、迅速和謹慎的決策。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應具備合理的專業結構,其成員應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和素質。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應確保董事會能夠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應認真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確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並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四節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的董事會議事規則,確保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事先擬定的議題。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董事會應按規定的時間事先通知所有董事,並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和有助於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應完整、真實。董事會秘書對會議所議事項要認真組織記錄和整理。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以作為日後明確董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董事會集體決策。
第五節獨立董事制度
第四十九條上市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獨立於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獨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職務。
第五十條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選舉更換程序、職責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節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五十三條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第五十五條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准和程序並提出建議;(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六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准,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第五十七條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八條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
❽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
第一節董事、監事、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
第六十九條上市公司應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標准和程序。
第七十條董事和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由董事會或其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獨立董事、監事的評價應採取自我評價與相互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十一條董事報酬的數額和方式由董事會提出方案報請股東大會決定。在董事會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個人進行評價或討論其報酬時,該董事應當迴避。
第七十二條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報告董事、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及其薪酬情況,並予以披露。
第二節經理人員的聘任
第七十三條上市公司經理人員的聘任,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公司經理人員的正常選聘程序。
第七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盡可能採取公開、透明的方式,從境內外人才市場選聘經理人員,並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應和經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七十六條經理的任免應履行法定的程序,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節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七十七條上市公司應建立經理人員的薪酬與公司績效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機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經理人員的穩定。
第七十八條上市公司對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應當成為確定經理人員薪酬以及其他激勵方式的依據。
第七十九條經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應獲得董事會的批准,向股東大會說明,並予以披露。
第八十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經理人員的職責。經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應積極採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❾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六章
利益相關者
第八十一條上市公司應尊重銀行及其他債權人、職工、消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屬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
第八十二條上市公司應與利益相關者積極合作,共同推動公司持續、健康地發展。
第八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為維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提供必要的條件,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利益相關者應有機會和途徑獲得賠償。
第八十四條上市公司應向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作出判斷和進行決策。
第八十五條上市公司應鼓勵職工通過與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直接溝通和交流,反映職工對公司經營、財務狀況以及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決策的意見。
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問題,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