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大會或公司決議包括哪些內容
股東大會決議應包含這些內容: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3、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4、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5、修改公司章程等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㈡ 召開股東會通知內容有哪些
通知內容
(一)、境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集通知的內容:
①會議的時問、地點和會議期限;
②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③以明顯的文字說明;
④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⑤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⑥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二)、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集通知的內容:
①指定會議的地點、日期和時間;
②說明會議將討論的事項;
③向股東提供為使股東對將討論的事項作出明智決定所需要的資料及解釋;此原則包括(但不限於)在公司提出合並、購回股份、股本重組或者其他改組時,應當提供擬議中的交易的具體條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話),並對其起因和後果作出認真的解釋;
④如任何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與將討論的事項有重要利害關系,應當披露其利害關系的性質和程度:如果將討論的事項對該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股東的影響有別於對其他同類別股東的影響,則應當說明其區別;
⑤載有任何擬在會議上提議通過的特別決議的全文;
⑥以明顯的文字說明,有權出席和表決的股東有權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東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而該股東代理人不必為股東;
⑦載明會議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㈢ 股東大會的橫幅寫什麼內容
我公司是這樣做的:
1、公司樓門口有LED滾動顯示屏,上寫:預祝:公司(全稱)年度股東大會(或第幾次臨時股東大會)取得圓滿成功!
熱烈歡迎(公司名稱)各位參會股東蒞臨指導!
2、會議現場(噴繪製作背景牆):公司(全稱)XX年度股東大會(或XX年第幾次臨時股東大會)、日期。
㈣ 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可以對以下內容進行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 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㈤ 股東大會召開會議內容
【法律分析】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