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人是否有提出讓股東退出股權的權利
股東退出股權分為股東除名和股權轉讓兩種方式。
其中:1、股東除名要求該股東完全未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出資或返還出資的,可通過股東會決議除名,除名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引進外部第三人繼續繳納出資,或者依法減資。2、股權轉讓是該股東自願轉讓股權,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這里不予贅述。
總之,除非滿足股東除名條件,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東無權直接剝奪某一股東的股權。
② 如何退股保護我小股東的權益
你想退股保護你小股東的權益,首先你要收收集你「發現他讓公司大部分員工都在為他自己公司工作,但錢都是我們一起的公司來承擔,到15年6月他又讓公司員工從事和我自己公司一模一樣的產品,請問一下這算不算侵害股東利益,關鍵他在市場上和客戶那裡說我的公司和我們的公司都是一個股東,騙市場還有客戶,」的證據。 有了證據,你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他,讓判決他退股並承擔違約責任。才能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③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系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要得以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確保穩定是關鍵,政府最擔心的是破產企業的職工能否順利安置,特別是不能影響社會穩定。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股東退股進行不同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於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於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於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後,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其二,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製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於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並或分立時。公司合並或分立可能會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東無法或者不願意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人合關系。第三,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於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於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等於沒有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④ 股東無償放棄股權如何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是基於公司穩定性方面的考慮。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有利於公司的健康發展。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4)股東退出權益擴展閱讀:
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⑤ 股東退出公司需要擔負什麼責任
退股協議是退股人請求公司到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的書面依據,也是公司進行變更登記的必要文件。退股協議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東權益而同公司簽訂的協議。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東不能退出公司,或者會被視為沒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後公司發生的新債務,債權人仍會向退股人主張債務;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權轉讓之前所產生的債務,退股人仍將會承擔賠償責任。確認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承擔退股後公司所產生的債務,保障退股人的權益;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擔退股前公司所負債務。
因為股權轉讓,不減少注冊資本而進行的退股,無需進行清算,股東之間進行協商,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即可;單純因為股東申請的退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
二、股東的法定條件:
a.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b.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c.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對以上任一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三、股東的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⑥ 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1)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股東要求退出公司時,首先應當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時,其所要求的價格不應過高,而應當是合理的價格,這樣才能既滿足股東的要求,保護要求退出公司的股東的權益,又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應當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但如果協商不成,根據《公司法》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⑦ 關於公司股東退出
在資產負債表中核算出歸屬於股東的權益,然後按出資比例退還股金。應收賬款是資產類科目,實際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是視同於資產的,意思是算成應經收到了錢。
⑧ 股東退出的機制
公司股東退出方式包括股權轉讓(包括轉讓、公司回購、公司減資),公司清算(包括解散公司、破產清算、被合並注銷等)兩種途徑。股權轉讓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