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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市公司減持

發布時間:2021-11-20 08:18:46

1. 減持新規是利好還是利空

是不是重大利好,其實盤面已經告訴我們了。

周五大盤走勢來看,市場並沒有回認為「修答改大股東減持」是什麼大利好,否則創業板不會收跌1%,尾盤也沒有拉升動作。

當然也沒見得多利空。

有的公眾號說了:

「將修改,那就是還沒修改,也就是說,在相關規定修改完畢前,可能會引發大股東解禁股拋售潮啊,大股東們要比賽了,看誰現在跑得快,跑得多。老揭我很擔心短期會出現拋售高峰,這絕對是利空啊。」

其實目前的規定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也就是說,如果大股東要要趕在新規定出來之前,提前拋售,也必須提前15天披露。

目前場內減持規模已經不大了,2017年1月1日至5月22日,A股上市公司合計被重要股東減持了49.08億股,合計減持金額為750.96億元。預計全年加起來也不過2000億了,肯定趕不上新股融資規模。

說白了,大股東要減持,也是高位減持,現在,假使你是公司董事長,自己看著股價都攔腰斬斷了,還捨得賣自己公司的股票么?

大股東減持不了多少了。

2. 股市減持新政是怎麼回事

2017年5月27日,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隨後,兩大交易所相繼發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其實證監會對減持亂象早已諳熟於心,並且早早就放出信號,這次的減持新規的出台,證監會是早早就做好了准備的,也是忍了很久的。早在去年11月,新華社便連發三篇帶有顯著信號的關於規范股東減持的文章,具體包括《減持前「高送轉」 減持後「就變臉」——透視股市減持亂象》、《為何減持?傷害了誰?該不該管?——追問股市減持潮》、《永大創始家族為何在集團一股不留一人不剩?》。這三篇文章對減持亂象揭露無疑,可見證監會其實是憋了很久了,終於現在把這個大招放了出來。
這次減持針對的對象,主要是一些有著對集團控制能力的大股東,比如控股股東、實控人等等,因為減持亂象主要的主體,就是這些人,他們擁有著占絕對優勢的資本力量,但是卻無視中小股民的利益,隨意減持。他們的行為能夠引起市場的動盪,卻不擔負起市場維穩的責任和義務,更有甚者,利用制度的空子明目張膽得侵犯中小股民的權益。
這次的減持監管可以說影響深遠,首先是制度上更加完善了,之前由於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多問題就是由這些制度漏洞而產生的,比如之前由於大宗交易方面的制度漏洞,有很多的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讓受讓方在二級市場大量拋售。但是現在制度完善了,利用大宗交易規則空白過橋減持的套路已經不能再用了。具體限制包括,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在任意連續90日內最多減持2%,另外受讓方須鎖倉6個月。大宗交易這條路被完全鎖住了。

3. 副董事長父母減持公司股票,請問是否有黑

2017年5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以下稱「新減持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稱「深交所」)同日分別發布了相關實施細則(和新減持規定合稱「減持新規」),即日起實施。減持新規一經發布,在市場上引起了極大反響。

證監會曾於2016年1月發布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號,以下稱「原減持規定」,自新減持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原減持規定發布後,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透明度,對穩定二級市場股價、保護中小投資者和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是原減持規定對股東集中減持的規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如原減持規定中僅對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數額進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減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東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轉讓股份,再由受讓方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以規避集中競價交易的減持數量限制。又如原減持規定中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大幅減持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除此之外,市場上還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稱「董監高」)通過辭職方式,人為規避減持規則等「惡意減持」行為。各類違規減持、無序減持的現象,對二級市場投資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

減持新規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范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專門重點針對突出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具體而言,減持新規的幾大看點如下:

一、擴大受限制主體范圍
原減持規定限制的主體范圍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並稱「大股東」)及董監高。新減持規定在原減持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兩類特定股東,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的股東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並稱「特定股東」)。深交所和上交所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特定股份在限售期內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司法執行等),受讓方的後續減持也需遵守減持規范。

二、細化減持限制
首先
新減持規定明確了受減持限制的股票來源,一方面,新減持規定增加了對特定股東持有的特定股份的減持限制;另一方面,新減持規定明確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限制,原減持規定中規定的是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限制,原減持規定發布後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的相關配套文件中規定,二級市場買入是指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入公司股份,由此可見,原減持規定並不限制大股東減持其通過大宗交易買入的股票,這為過橋式減持留下了可利用的缺口。

其次
在交易方式方面,原減持規定僅規定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減持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未對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減持數量作出限制。新減持規定在原有基礎上,一方面增加特定股東作為限制對象,另一方面增加對採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限制,即在任意連續90日內,大股東或特定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總數總計不超過3%。此外,新減持規定還明確了在計算上述1%和2%的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需合並計算,防止大股東通過其他人變相減持,進一步堵住變相減持風險。

為引導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股份鎖定期屆滿後規范、理性、有序減持,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除要滿足上述1%的限制外,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實施細則還要求其滿足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的限制要求。

除對轉讓方進行限制外,減持新規還對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受讓大股東或特定股東減持的股份的受讓方作出了限制,要求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通過對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股份的後續流動性進行一定的限制,從而實現對「過橋減持」行為的防範。

再次
減持新規中進一步對董監高減持進行了限制,規定即便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辭職,仍需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適用公司法規定的減持比例要求,即:(1)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2)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對實踐中存在的董監高通過辭職的方式規避減持限制的情形進行防範。

對於一些特殊的減持情況,如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也應當遵守減持新規的規定。

三、強化關於減持的信息披露
減持新規將董監高也納入信息披露及備案范圍。大股東、董監高以及大股東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交易雙方均需按照事前披露減持計劃、事中披露減持進展、事後披露減持完成情況的方式進行披露。在事前披露減持計劃時,還需將減持計劃向交易所報告備案。較原減持規定,減持新規增加了披露減持時間區間的要求,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以提高減持計劃的透明度和及時性。

四、擴大證券交易所監管權力
減持新規擴大了證券交易所的權力,根據減持新規,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範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減持新規發布後,引起了各大創業投資機構的極大關注。對於減持新規是否會增加創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成本的問題,證監會在答記者問中強調,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的退出問題作出了專門的制度安排。2017年6月2日,證監會私募部發布了《私募基金監管問答——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認定標准》,明確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對於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將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對於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鎖定一年。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不再要求其承諾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而是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鎖定一年。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研究完善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年限與上市後鎖定期的反向掛鉤機制,引導並促進具有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的創業投資基金規范發展,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
副董事長的父母的股票交易,並不直接被限定在相關限制之內。類似的套路裡面其實無外乎三個目的:1.合理化避稅;2.規避減持額限;3.躲避和賺取溢價。不算黑幕、陰謀,這都是陽謀。

4. 上市公司減持另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時,應該在哪個公司公告

在被減持的公司公告

5. 減持新規全文細則

您可通過http://www.csrc.gov.cn/zjhpublic/zjh/201705/t20170527_317494.htm查詢《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6. 上市公司的股東在減持股票時若截止期到期股票還未減持完還可以減持嗎

上市公司的股東在減持股票時若截止期到期股票還未減持完還可以減持嗎?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最新規定為中國證監會在2017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7. 2017年1月減持股票表

陝西煤業股東計劃減持不超2.67億股

陝西煤業4日晚間公告,公司股東三峽資本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計劃自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後的六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減持不超過26,700萬股公司股份。其中,集中競價減持不超過20,000萬股,且連續三個月內減持總數不超過1%;大宗交易減持不超過6,700萬股。減持價格不低於5元/股。

截至目前,三峽資本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公司76,709.5103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7.67%。

天寶股份實際控制人擬減持公司股份

天寶股份公告,持公司股份120,112,000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21.94%)的控股股東大連承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持有公司股份100,327,962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18.33%)的實際控制人黃作慶計劃自2017年1月10日起未來六個月內以大宗交易及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60,00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10.96%)。

減持計劃完成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均不發生變化。

凱龍股份股東披露減持計劃

凱龍股份1月4日晚間公告,持有公司7,000,000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比例為8.39%)的股東深圳市君豐恆通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計劃在十二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合計不超過7,000,000股,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8.39%)。

贏時勝股東泰達宏利減持公司股份

贏時勝公告,公司股東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別於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3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所持公司3,00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01%。

減持後,泰達宏利持有公司股份7.07%。

紅旗連鎖股東四川三新減持公司股份

紅旗連鎖公告,股東四川三新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1月4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減持公司股份3,280.0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4118%,減持完成後,四川三新持有公司股份6,799.99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9999%,四川三新不再是公司5%以上股東。

8. 本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是什麼意思

「本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的意思 有三點:一是大股東要減持股票;二是減持時間的起點是本公告三個交易日之後算起始日;三是減持結束日是起算日之後的六個月之內。6個月之後就不再減持。

9. 大股東減持是好事還是壞事

不是好事。

大股東減持一直被投資者看作利空。每當出現大股東減持的消息,不僅個股會出現較大幅度的下挫,如果減持比較集中,還會對整個股市產生沖擊和影響。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沖擊市場,給其他投資者帶來傷害。

大股東減持、特別是大規模減持是對企業前景不看好的表現。更重要的是中國的上市公司,多數的大股東減持不是為了投資更好的產業、更好的項目,而是將資金轉移或圈錢走人。

(9)2017年上市公司減持擴展閱讀:

證監會2016年1月7日發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這項規定是對去年證監會發布的18號公告的補充和銜接。

18號公告明確提出,從2015年7月8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也正是因為這份公告,才有了今年1月8日可能會出現大股東減持潮的傳言,且減持額度高達萬億以上。

從總體上講,對大股東以及董監高等的減持行為是一種約束,對可能出現的大股東及董監高大規模減持是一種規范。特別在股市尚處於不太穩定的情況下,做出這樣的約束是完全符合實際的。但是,這樣的方式,也是不利於股市的健康有序發展的。

10. 股市減持有時間限制嗎

5月27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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