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擅自處理公司財產很急
一般來說,法人代表不可以擅自處理公司財產,股東大會才有財產的處置權。如果你是獨資當然是完全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如果是合資,就必須有股東開會決定,如遇股東意見不一致的,那就有股東比例大來決策處理,不一定要是法人才行。
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公司法人代表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擔任,後者決策需要得到前者的授權,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決定三者均需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能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1)股東不得擅自處分公司擴展閱讀:
案情:
江西省鄱陽縣的陳女士與朋友饒某和薛某共同注冊了一家網路科技公司,饒某佔百分之六十的股份並擔任法人代表,陳女士佔百分之二十、薛某佔百分之二十,公司的主要財產是一家大型的網吧。
由於數月來網吧一直虧損,於是饒某就想把網吧轉讓出去,陳女士明確表示不同意,正在二人對公司的去向爭執不休時,陳女士的父親突然生病住院,陳女士只好放下手下的工作照顧父親。
在陳女士不在的期間,饒某與A公司簽定了一份由饒某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的房屋轉讓合同,將公司的網吧以八十萬的價格轉讓給A公司,陳女士得知情況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網吧買賣合同無效。
分歧:
意見一認為:饒某處分公司財產未經其餘股東同意,屬無權處分。陳女士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理應予支持。
意見二認為:饒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且買賣合同上既有饒某的簽名又加蓋了公司的印章,A公司基於對工商登記的信賴與饒某簽訂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陳女士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分析:
筆者同意意見一,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成立公司以後,股東即喪失財產所有權,名義上和法律上的財產所有權歸公司享有。但公司對財產的所有權是有股東的利益為終極目標的,公司本身不能像自然人一樣去實際管理擁有財產,而只能通過一定的管理機構即公司機關去進行。
公司機關是形成公司意志並代表公司進行對內外活動的機構,它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法律後果亦由公司承擔。法人代表是以法人名義對外活動時的具體實施者也是公司機關之一,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實施的行為不能超出法人機關的意志范圍,超出這個范圍就屬越權行為由其本人負責。
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董事會是公司的代表機關,僅規定了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中一人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公司名義對外代表公司除法律明確賦予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權力外,法人代表即可以擁有在任何情況下以公司名義進行活動的權力。
然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行為有常規交易行為和非常規的重大行為之區別,與公司發生交易的相對人應該具有判斷交易行為屬性的能力。
公司法規定了對不同的問題在公司內部的決策權的分配,屬於公司常規經營中的問題,由公司的法人代表代表公司處理,而對於公司中的重大交易行為,如公司做也與其它企業合並的決定、公司出售重要資產的決定,這些事項在公司的制度框架下,應當屬於公司股東會的決意范圍。
交易對方有義務審查公司是否召集了股東會,決意成立的條件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規定,股東會議決議通過的記錄是否由全體股東簽字。交易對方不能僅僅根據法人代表的認可或者僅憑公司的印章就確信其效力。交易對方對重大交易應負謹慎調查的義務,否則可能會承擔交易無效的法律後果。
結合本案來說,饒某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售網吧時應該網吧系公司主要財產,饒某未召開股東會對此開成股東會決意,而做為交易另一方的A公司也沒盡到對此重大交易行為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主觀上有過失,故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陳女士的訴訟請求應獲得支持。
2. 法人委託代理人處理一切事務,代理人可以不經過股東同意私自處理公司資產么
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對外代表公司法人從事民商事活動,責任都由公司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人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人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3.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將其實際持有的股權進行處分(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對乙
4. 合同中的法人代表擅自處理公司
法人代表是只有一個人,這個人可以是股東之一,也可以不是。公司在工商注冊登記時的股東構成和法定代表人的確定,主要是依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記成立之前所有股東之間出資成立公司、確定公司基本組織架構等的最初始約定。如果你們幾個連公司章程都沒有簽過,那你們就不算合法的股東,同樣也不能證明你們是這公司的股東。即使能證明公司的資本有部分是你們出的,可能也只能確定借款關系。
如果工商登記上只有他一人,你們手上也沒有「公司章程」,那這公司與你們沒有直接關系,要怎麼處理你們也不關你們事了。
5. 公司股東不作為如何處理
股東,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人,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的義務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不確定您說的股東不作為具體是哪方面,無法做准備答復,您可將問題描述清楚,以便回答。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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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法》對股東不得濫用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的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股東不得擅自處分公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和法定代表人批准,公司股東擅自劃走公司資金犯什麼罪
看該股東是出於何種動機,做何用途。用於經營性活動,可能涉嫌挪用資金;如出於據為已有,可能涉嫌盜竊。
8. 股東非法處置公司資產 債權人如何維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據此,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法定的清算人,其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積極的清理公司資產、收集公司債權、處理公司債務等,如果公司股東惡意清算、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清算不能,是屬於故意規避法律、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當對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被告曾揚坤、羅曉斌、劉小欽、謝志永在被告吉水縣素華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僅處置了機械設備,不對公司進行正常的清算,屬於故意規避法律、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判決被告曾揚坤、羅曉斌、劉小欽、謝志永賠償被告吉水縣素華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所欠原告購地款33.5706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該條規定有利於分散投資人的投資風險,鼓勵社會積極投資,將股東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分離。本案被告吉水縣素華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作為法律主體尚未終止,屬於清算中的法人,但其權利的內容僅限於對公司的資產清理,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況且本案被告吉水縣素華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尚有廠房及其所佔土地還未處置,屬於公司的財產,而不是各股東個人的財產,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吉水縣素華生態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償還購地款33.5706萬元。如果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後發現公司資產尚不足以清償債務,還可憑判決書申請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法院不能以公司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而判決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賠償責任,這與設立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制度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