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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債務免責

發布時間:2021-11-22 08:00:56

❶ 我是監事又是股東,我簽了一份協議,公司債務已以我無關能起到法律作用嗎

是不是有法律效力,要看協議具體內容。
不是單方面聲明與你無關,即可免責的。

❷ 掛名股東如何避免責任問題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勸你還是不要當掛名股東。

❸ 小股東主導運營公司並承擔責任出現債務後大股東承擔責任嗎

首先明確一點是公司的盈虧是直接關繫到股東的利益的。其次要看看這個小股東給出的承諾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口頭的那麼大股東是不能免責的,如果有書面的承諾,大股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免責。

❹ 通過股權轉讓成為新股東,公司進行了名稱變更,請問新股東對舊公司的債權債務如何不承擔責任

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4)股東債務免責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

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其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71條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並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後生效;其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後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第二,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三,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四,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

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我國《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並及時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根據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並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❺ 有限責任公司掛名股東免責是否合法

掛名股東免責,在掛名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是合法的,但不對其他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實際出資人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則盡管有免責約定,掛名股東仍要對未出資的部分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❻ 股東延長認繳期限,可以免除對公司的債務責任嗎

您好!首先,股東認繳的出資是寫入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在公司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股東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去按時認繳出資。
其次,「股東延長認繳期限」是不能隨意進行延長的,需要先修改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沒有修改情況下,股東不能擅自延長認繳期限。
再次,對於公司債務,股東在應當認繳的出資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
最後,股東如果沒有按照公司章程認繳出資,則需要向其他已經按時認繳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結論:在沒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情況下,股東無權延長認繳期限,也就不存在可以免除對公司的債務責任。

❼ 子公司法人想與總公司股東簽定關於總公司以前的債權債務免責協議,怎麼寫

子公司與母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對於母公司的債務不需承擔責任,但是子公司本身就是母公司的財產,母公司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用對子公司的權利來抵債也是合法的。你所說的免責協議對外沒有效力也是沒有意義的,更何況還是法定代表人與股東簽的協議,自然人之前簽的協議一般不能用來約束法人的行為。

❽ 公司債務糾份掛名法人代表怎樣免責

由於你沒說清楚是哪方面的責任,我就簡單就以下三個方面回答你把
一、公司債務:在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並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如果有出資不實,財產混同等情況,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哪怕是掛名的)也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法上還對「擔任法定代表人(即使是掛名),對公司破產承擔個人責任的」人有從業限制,即一定期限內不能擔任公司高管,
三、如果公司涉及非法業務(如走私,販毒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使只是掛名)也會受到牽連,至於承不承擔刑事責任,就看你有沒有從事犯罪活動等具體情況了。
另外針對你所提出的掛名,補充一下。掛不掛名幾乎沒有實質區別,公司內部達成的免責協議只有內部效力,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故仍需對外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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