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幾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得股權
答案為B。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政策依據:
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之規定:
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 企業重組後原來的股票怎麼辦
原來的股票被注入新的生命里後就可以正常交易。
公司重組這件事在股市是很常見的事情,很多人投資者喜歡買重組的股票,那麼今天我就給大家說一下重組的含義和對股價的影響。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重組是什麼
重組說的是企業制定和控制的,能夠將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顯著改變。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這樣的方式可以在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
二、重組的分類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而言,企業重組有下列幾種:
1、合並:意思是說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成立一個新的公司。
2、兼並:也就是把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相,但是仍然保留住其中一個企業的名稱。
3、收購: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股票或資產的方式,獲得了另一企業。
4、接管:其實就是公司原控股股東股權持有量被超過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況。
5、破產:指企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不能扭虧為盈,最後到了需要償還到期債務時卻沒有錢去償還的一種企業失敗。不管是怎樣的重組形式,都會對股價產生不小的影響,因而重組消息的掌握必須要及時和快速,推薦給你這個股市播報系統,及時獲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三、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司重組大多情況下都是好事,重組通常就是一個公司發展不好甚至虧損,實力更強的公司通過向這家公司置入優質資產,而將不良資產置換出來,或者採用資本注入的方式來改善公司的資產結構,使公司的競爭力加強。重組成功一般意味著公司將脫胎換骨,能夠把虧損或經營不善的公司拯救回來,成為有發展潛力的公司 。
在中國股市,對重組題材股的炒作其實就是炒預期,賭它會不會成功,只要公司重組的消息傳播出來,一般情況下市場會爆炒。如果有新的生命活力注入原股票重組資產,炒作的新股票板塊題材又有新內容了,重組之後,股票漲停的情況會不斷發生。反之,倘若沒有新的大量資金在重組後注入,再者就是沒有使得公司經營措施更加完善,那麼就是利空,股價的價格將會消減。不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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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破產後重組與原股東還有沒有關系
建議先去找政府經辦部門,看破產企業的資產是如何處置的。如果已經履行了破產程序,破產企業原因的債務,只能從處置資產里給付;如果沒有用於償還債務,而是拿去重組,則可以依法予以追償。
4. 關於並購重組後股東問題
是部分收購,又不是全額收購,原公司股東手裡還保留著股份,當然就還是新公司的股東了。
要是全額收購,被收購公司股東手裡的股份全部買過來,就不會再在新公司的股東列表裡了。
5. 公司重組後,原股東有哪些權益!
你和原來的權益是一樣的,有收益權,如果你是大股東,而且掌管公司,或者參與公司經營,你也有投票選
6. 公司頻臨倒閉,重組後新股東可享有原公司的遺留資產嗎
如果公司瀕臨倒閉的話重新做新股東是不可以擁有公司遺留的資產的如果遺留的資產原有主人就不可以但是如果沒有主人的話就可以
7. 公司重組後原法人代表無法將股權變更到新股東名下該承擔什麼責任
你好,分析: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不生效。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僅產生轉讓方將其股權交付給受讓方的合同義務,並不會導致股權的自動變動,還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適當履行就是指需要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都屬於商事登記。商事登記以其目的可分為兩類:一是設權性登記,該登記具有創設權利主體或法律關系的效果;二是宣示性登記,該登記具有宣示權利的效果,未經登記並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無效。而宣示性登記事項一經登記,則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果,並且宣示性登記事項還有公示力,第三人可據此對抗登記申請人,即第三人有權信賴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如果登記有瑕疵,按照商事外觀主義原則,第三人仍可以登記是真實的,市場主體必須以登記內容對外承擔責任。 是否進行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與工商變更登記,影響的是股東能否取得股東權和轉讓行為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屬於設權性登記,標志著受讓人取得股權。而工商變更登記屬於宣示性登記,是對已經得到履行的股權轉讓合同予以公示。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之後,當事人應當通知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果公司拒絕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意味著受讓人沒有取得股東地位,受讓人可以主張合同履行不能,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如果公司拒絕或者怠於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轉讓人和受讓人均可要求公司辦理,並追究公司侵權責任。 當事人經常發生誤解,在合同生效之後,認為股權就當然轉讓,受讓人就已經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當事人轉讓股權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和股東資格的繼受仍需要當事人的履約行為。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或拒絕接受。在這種情況下,股權的轉讓就處於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的只是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而只有股權實際交付後,受讓方才能取得公司的股東資格。由於股權是無形財產,不可能象有體物一樣進行物理形態的移轉,其交付轉讓與有體物的交付轉讓不同。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對公司的股權(出資)是通過出資證明書、公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文件這三種形式表現的。究竟股權的變動以何者為准,理論和實踐均有爭議。 出資證明書只是股東對抗公司證明自己已經履行對公司出資義務的內部憑證,不是法律所承認的可流通證券形式,並不能像股權證券化的股票一樣具有設權證券的功能,不能通過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背書方式產生股權變動的效果。 工商登記機關股東登記變更也不能被看作股權轉移的標志。因為,工商登記是通過對企業已發生的事實的合法性、真實性加以審查、確認,向社會公眾公示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僅對當事人已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加以確認。這種確認的法律意義在於:與公司進行交易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通過查閱股東的工商登記內容,了解公司的股東構成情況,以其作為判斷公司的能力與信譽的參考因素,在公司的債權人需要追索股東承擔責任時,就可根據工商登記的內容追究責任人。即使登記有瑕疵,也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辦理登記變更的法律責任僅是行政罰款,並不否認新股東享有股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可見,工商變更登記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生轉移為基礎的。所以,工商登記只是具有公示意義,屬於宣示性登記,即有關事項未經登記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無效,只是該事項本身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果。 所以,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才是股權取得的標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登記是設權性登記,未經登記,是不能產生創設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效力。一份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權轉讓的基礎,沒有這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沒有要求變更登記的依據,基於這份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有權根據《公司法》第74條規定,要求公司進行股東名冊變更。股權的取得是股權轉讓合同行為與公司變更登記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是,根據工商登記行政管理的要求,公司還需要去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這也是向社會公示的過程。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公司法律制度創建時間不長,股東對公司法重視不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管理、變更並不規范,甚至很多公司並不設置股東名冊。因此,審判實踐中應根據實際情況,擴大對「股東名冊」的解釋,只要有關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會議紀要等能夠證明公司對股東的認可的,
8. 請問一下公司被重組後,原來公司的股東的股份是怎樣計算的呢謝謝
如果是被重組的,原來公司的股份的計算是按照重組前的資產評估值進行進行對價的,按照這種對價一般原有公司的總股份的數值會減少,這是因為重組時將剝離一部分元公司的不良資產,這樣被重組的公司總資產就會減少,分攤到個股東手裡,也就是按相應的比例減少持有者的股份資產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