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上市,股份制改造如何運行何謂股份制改造
(一)發起人的資格和人數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個以上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原有企業作為發起人的,要經原有企業資產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業作為發起人,可以以原有企業投資者作為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若以原有企業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則涉及原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發起人股本和認繳方式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上市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公司組建前3年均為盈利。創業板市場咨詢文件規定,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二千萬元,其中有形資產要達到800萬元,沒有盈利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採用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方式。這兩種設立方式認購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發起設立方式下,發起人必須認購全部股份並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結構 按照《公司法》規定,必須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結構,如建立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組建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者。經理主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的監察機構,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權等。 我國創業板市場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沒有的規定,如設立獨立董事、實行保薦人制度、發行上市條件和激勵機制等,並對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具有固定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業務活動的固定地點。為了便於公司與其他人或組織開展業務,進行業務往來,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業務活動的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生產經營場所。為了便於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公司登記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機構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產經營場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裡,而公司的生產工廠可在郊區,甚至其他城市或國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程序(010)8629-0776 (一)確定發起人和聘請中介機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件事情是要確定發起人,由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承擔設立公司的責任。發起人在達成設立公司的協議後,可以委託一個發起人辦理設立公司的申請手續。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擬定總體方案,對未來事項作出安排和策劃。總體方案關繫到設立工作的成敗,務必全面,能為各方接受,並有可操作性。 (1)股權結構設計 依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可採用現金出資、實物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等方式。從創業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在設計股權結構時,應處理好以下問題: 第一,現金出資比例不宜過高,如果現金出資比例過高,一方面會使投資者對公司持續經營和穩定性產生疑問,另一方面也使投資者對企業下一步的增長潛力產生懷疑; 第二,無形資產所佔比例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通常情況下,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占其注冊資本的比例不高於20%為宜,否則會稀釋公司的成長性; 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要有一定限制,如創業板市場規定公司發起人在股票公開發行後持有的股份不能低於總股本的35%。因此,創業企業在改制或變更過程中,設計股權結構是一個重要問題。 (2)業務規劃方案 創業板上市企業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十四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是創業企業申請上市的前提條件,也是贏得發行審核機構認可或批準的關鍵。因此,在改制或變更過程中,突出和規劃主營業務是創業企業制定業務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在這一工作中,應堅定這樣幾項原則: 1、主營業務必須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 2、主營業務必須具有足夠大的市場空間; 3、主營業務必須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高附加值; 4、主營業務必須具有較高的成長性; 5、主營業務必須符合將來在創業板上市的需要。
B. 私營企業 股份制改革
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屬於不同人所有的生產要素集中起來,統一使用,合夥經營,自負盈虧,按股分紅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股份制的基本特徵是生產要素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保持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把分散的使用權轉化為集中的使用權。股份制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的經濟范疇,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它在自身發展過程中,經歷了幾個不同的社會歷史階段並採取了不同的具體形式。在奴隸社會末期和封建社會初期,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了自由民之間或手工業者之間以人、財、物各項要素的一項或幾項為聯合內容的合夥經營的經濟形式。這種經濟形式,在合夥內容、經營方式、分配辦法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規范,更沒有形成嚴格的股份分配製度,這是股份制的一種原始的形式。到17世紀初期,由於商品經濟有了進一步較高程度的發展,資本主義經濟萌芽已經出現並有所發展,因而出現了以股份公司為特點的股份經濟。19世紀後半期,商品經濟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結合,成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社會生產力已達到相當高的社會化程度,致使單個的私人資本已經容納不了社會化了生產力,於是幾個乃至幾十個私人資本,以資本入股或發行和認購股票的形式組成的股份公司便迅速發展起來。以股份公司為主要形式的股份經濟,成為資本主義股份經濟的典型形態。
C. 關於公司由私營股份制改為國有企業的相關規定。
幫你簡單分析一下。
公司由私營到國有的過程,其實也就是自然人控股到國家所有企業法人控股的過程。在這個過程完成後,公司的決策和管理者將由以前的自然人變為國有法人。
首先,公司要求你們解除以前的勞動合同,再重新簽署,是不合理的。公司不能因為股東性質的改變,而影響勞務合同的內容。合理的方式是,在改制的過程中,新股東完全承接老員工與前公司的合同,至於承接了過來以後,是裁員還是改編,那是過後的事。但不能說先解除,後新簽。其次,改制未必就會有賠償,或者說,如果沒有影響員工利益的情況下,是不應該有賠償的,所以這點上並沒出現什麼問題。
我個人分析一下,有可能這么操作,是在私營企業國有化的過程中,需要安排很多新的「關系」員工進公司,並解決編制問題。而如果將私營公司整體抬入,則可能會出現這些新的「關系」員工晚進公司卻先得編制,引起公司內部的情緒,激化新管理層與老員工的矛盾。而讓你們先解除老合同,再入新公司,則將形式變為了,先有新公司和編制員工的既定事實,再有新公司聘用老員工的關照行為,從而就不會出現上述問題了。不知道准不準確,畢竟未身臨其境。
希望對你有幫助。
D. 私營中小企業如何進行股份制改造
先清算你公司所有的財務,你是百分百控股的話,你打算拿多少出來融資。一個你可以在內部高級主管發動,這樣可以對經營和管理的積極性和承擔相應的風險,二個就外面引進,當然你的財務首先要改革的,管理架構。每粉股價的計算,還有是選擇合作的對象的選擇,相應法律文件,內不事宜必須詳細和願景與遠景,企劃案,有點比較重要就文化的融合問題。因為字數有限就寫到這樣,我們也可以交個朋友,祝你事業順利與擴大成功。
E. 「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含義
股份制改造是指普通企業按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改造為股份制有限公司。
股份制是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建立股份公司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經營制度。
股份制的經濟構成特徵,是股份公司、股份、股本、股票、股東、董事會等。
股份制具有政企職能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既相分離又相統一,籌資面廣、股東既按股份獲得收益又承擔相應風險。
股份制改造的目的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2、產權清晰、權責明確。3、實現政企分開,企業具有獨立的經營權。4、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
股份制改造的原則1、效益最佳原則。2、突出主營業務。3、避免同業競爭。4、減少關聯交易。5、剝離非經營性資產。6、建立完善內部管理機制。
希望能夠幫到你,還望採納!
F. 大中型企業怎樣進行股份制改革
從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革的實踐來看,由於各企業的內部條件、行業特徵以及所處的外部環境不同,推進公司制改革的程度也不同。存在四類情況:第一,有30.5%的企業選擇的是整體改制。這類企業一般是自身的經營狀況比較好,當地的相關配套改革措施和政策能跟上,具備了整體改制的必要條件。第二,有31.7%的企業正在推進整體改制。這類企業還包括已經完成了局部改制後,又進行二次整體改制的企業。第三,有15.8%的企業選擇是已完成局部改制。這類企業通常是不具備整體改制的條件,但擁有一定量的優良資產或有效資源,將這部分資源單獨拿出來進行重組整合,成立新的公司制企業,剩餘的無效資產、債務、富裕的人員留在存續公司。第四,還有17.1%的企業目前正在推進局部改制。
以上統計顯示,國有大型企業尚未進行改制的比例仍有近一半,下一步推進國有大型企業改制的任務仍然十分繁重而艱巨。國有大型企業採取局部改制是受當時改制條件所限而不得已的選擇,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和外部配套環境的改善,下一步應大力推進整體改制。
二、股權多元化
國有企業通過股票市場向公眾投資者發行股票,是國有企業實現股權結構多元化的有效方式。在所調查的企業中,公司或其下屬子公司已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比例佔43.9%,其中,公司母體上市的佔12.2%,其下屬子公司已上市的佔31.7%�公司上市方案已獲國家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准備上市的佔3.7%�公司正在准備申請上市的佔17.1%�目前還沒有上市打算的佔30.4%。
關於進一步推進產權多元化改革的途徑選擇,在所調查的樣本企業中,選擇「經營者和職工投資入股」的企業居首位,比例為28.0%;第二是「規范上市」�比例為22.0%�第三是「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比例為20.7%;第四是「引進民營資本」,比例為4.9%;第五是「中外合資」,比例為3.7%;選擇其他途徑的企業佔21.7%。
在國有企業實現公司化改制和產權多元化的過程中,國有股比例應保留多大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於這一問題,在所調查的企業中,有14.6%的企業認為國有股應全部退出;有13.4%的企業認為國有股以參股為宜;有34.1%的企業認為國有股應相對控股;有25.6%的企業認為國有股應絕對控股;還有7.3%企業認為應採取國有獨資的形式。
三、公司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
在本次調查的企業中,已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企業佔31.7%;已建立了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企業佔21.9%;已建立了董事會和經理層的企業佔7.3%;尚未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企業佔30.5%。
從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責、權界定及運行情況來看,有31.7%的企業認為責、權界定清晰,關系協調,運行規范,各司其職;有32.9%的企業認為責、權界定基本清晰,運行基本協調,基本能發揮各自作用;有1.2%的企業認為責、權界定不清晰,運行缺乏規范,難以發揮各自作用;其它情況的企業佔18.3%。
由於原有體制的延續性,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新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與「老三會」(黨委會、工會、職代會)的關系。這種關系處理得好,可以使公司治理結構更有效地發揮作用。否則,就會導致相互掣肘和內耗。從本次調查結果來看,有64.6%的企業能夠較好地理順「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其中,認為關系協調,運行規范的企業比例為30.5%;認為關系基本協調,運行基本順暢的企業比例為34.1%;認為關系尚未理順,運行不順暢的企業比例為1.2%;選擇其它情況的企業佔17.1%。
加強董事會下設相關議事機構的建設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董事會工作質量和決策水平的重要內容。從調查結果來看,有39.0%的企業已經設立了相應的議事機構。其中,有18.3%的企業設立了戰略或決策委員會;有7.3%的企業設立了提名和薪酬委員會;有7.3%的企業設立了審計委員會;有13.4%的企業以上三項委員會均已設立;目前還沒有設立相關議事機構的企業佔61.0%。
調查發現,在公司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上,在54.8%的企業中,行政性的力量仍然發揮著主導性作用。其中,由上級組織部門任命的企業比例居首位,達到25.6%;由上級主管部門推薦,董事會通過的企業比例為15.8%;由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任命的企業比例為13.4%;按《公司章程》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企業佔13.4%;其他情況佔14.6%。
在公司總經理的產生方式上,與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相類似,行政性因素仍然起到主導作用。其中,由上級組織部門直接任命的佔24.4%;由上級推薦,董事會聘任的佔24.4%;由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任命的佔19.5%;按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決定聘任的佔21.9%;其他情況的佔6.1%。
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一項必要的舉措。但從調查結果來看,獨立董事起到的作用還有限,如何發揮好獨立董事的作用還在探索之中。在已經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公司中,認為獨立董事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僅佔2.4%;認為能夠發揮一定作用的佔14.6%;認為難以發揮應有作用的公司佔1.2%。尚未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公司佔68.3%;認為很有必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公司佔3.65%;認為沒有必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公司佔1.2%。
監事的作用是代表股東監督經營層的經營行為,確保其行為符合投資者的利益。調查結果顯示,認為內部監事能夠發揮一定作用的企業佔46.3%;認為能發揮很大作用的企業佔6.1%;認為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的企業佔9.75%;有21.95%的企業沒有設立監事;有2.4%的企業對設立內部監事的作用持否定意見;還有2.4%的企業認為很有必要設立內部監事。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我們認為,第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不僅要重視機構的搭建,更要重視機構運行的規范性和協調性;第二,為了保證公司治理結構能有效發揮作用,必須改變行政力量主導甚至直接任命高層經理人員的情況,將這項權力交給董事會行使。第三,改進和完善國有大型企業的監事會制度。目前對於中央企業設有外派監事會,對於改制後的企業還設有內部監事會,如何使二者有效、協調運行,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和改進。
四、對經營者的激勵與聘任機制
調查結果表明,有26.8%的企業認為已經建立有效的經營者激勵機制;有52.4%的企業認為初步建立;還有10.97%的企業認為尚未建立。
從公司對經營者採取的報酬和激勵方式看,有50.0%的企業採取的是年薪制;有43.9%的企業採取的是傳統的「工資+獎金」模式;選擇「年薪制+期權獎勵」模式的僅佔3.65%。在回答「就本企業而言,加大對經營者激勵的有效形式」時,有48.8%的企業選擇了「期權激勵」形式;有28.0%的企業選擇了「現金激勵」形式。總的來看,目前對經營者的長期激勵力度不夠。
從公司經營者的反映來看,他們認為目前經營者對企業的貢獻與其所得的報酬基本對稱的企業佔56.1%;很對稱的企業佔3.7%;不對稱的企業佔40.2%。
從調查結果看,國有大型企業經營者對目前的激勵制度不太滿意,主要表現為長期激勵力度不夠,貢獻與報酬不對稱。
五、企業勞動人事分配三項制度改革
調查結果反映,在回答「本企業是否形成了能上能下的幹部競聘制度」時,有36.5%的企業認為已經形成,有45.1%的企業認為初步形成,還有9.75%的企業認為尚未形成。在回答「本企業是否形成了能出能進的勞動用工制度」時,有32.9%的企業認為已經形成,有31.7%的企業認為初步形成,還有23.2%的企業認為尚未形成。此外,在所調查的企業中,通過不斷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基本形成了以個人收入與其崗位和貢獻相掛鉤、與企業效益相聯系、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銜接為特徵的收入分配機制。在回答「本企業是否形成了能高能低的員工收入分配製度」時,有37.8%的企業認為已經形成,有46.3%的企業認為初步形成,還有8.5%的企業認為尚未形成。
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
回答「在改制中對非經營性資產和人員分離情況」時,有23.2%企業已經全部分離;有43.9%的企業屬於部分分離;目前還沒有進行分離的企業佔23.2%。在回答「本企業主營業務」時,有76.8%的企業選擇了主業突出;有23.2%的企業其主營業務尚不明確,還在培育之中。
從調查結果來看,國有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改革還應繼續穩步推進。
七、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
為了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明確改革的重點,設計了11個方面的改革問題,根據選擇的頻率大小進行排序。
統計結果表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既要注重改革環境的改善與配套政策的完善,也要加大國企自身的改革與建設。主要包括: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產權多元化、完善資本市場體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等方面。
八、幾點建議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強對國有大型企業改革的指導與協調。首先,要進一步清理各項政策規定,取消不合理的審批、核准、許可、備案等,制定規范、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場規則。實現政企分開,分清責任,明確事權,減少程序,簡化手續,規范政府行為,提高政府管理決策程序的科學水平和透明度。其次,國有大型企業改革與中小企業改革不同,由於資產規模大,人員多,改革牽涉面廣,各方利益調整復雜,改革的難度增加,改革的影響力也大,因此,政府主管改革的部門應加強對大型企業改革的指導。第三,建立健全改革協調機制。加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在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上的協調,改變政出多門的狀況,增強政策的統一性。
建立和完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促進產權有序流動。第一,進一步推進北京、天津、上海三家產權交易中心的規范建設,對全國近170家地方產權交易機構應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對不符合必要產權交易條件的要取締或合並,加強監管力度,規范交易行為,加快產權交易的步伐。第二,建立或明確國家產權交易市場管理機構或部門。目前全國沒有統一的產權市場管理部門,各地產權交易機構分屬地方不同部門,很難形成統一的法規、統一的行業標准、統一的交易規則、統一的配套政策。區域性產權市場沒有固定的名稱、場所、人員、管理機構和經費來源,尚不具備實體性。加快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目的在於產權交易能集中、公開、公平、公正、規范地進行。第三,加快建設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監測系統,實現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動態監管。
加快實現產權多元化的步伐。第一,要盡快清理或取消對民營資本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並制定出台相關優惠政策,積極鼓勵民營資本參與國有大型企業的改制。第二,對不便實現產權性質多元化的國有大型企業,可通過國有大型企業間的相互持股,實現國有股東多元化,優化股權結構。第三,大力推進國有企業整體上市。由於歷史的原因和當時改制條件所限,部分國有企業採取了局部改制的模式,一分為二,將核心業務、優質資產包裝上市,存續部分的棘手問題留下由控股公司直接處理,現在看來,有許多弊端。需要探索進一步改革的方式。
進一步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明確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在一定時期或年度內的責任目標,並按期向政府或人大報告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除特殊公司外,要嚴格考核資本回報,加快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制度。
要重視經營者對企業改制的推動作用。在本次調查結果中,關於推動公司改制的動力,選擇經營者的居首位,比例達到46.3%;選擇政府主管部門的居次位,比例為35.4%;選擇其他因素的佔19.3%。
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第一,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第二,要充分發揮董事會對重大問題統一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的作用。第三,要加強董事會下設議事機構的建設,包括戰略、提名、薪酬和考核等專門委員會。第四,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要真正實現設立獨立董事的初衷,履行獨立董事的責任和義務,必須強化獨立董事的問責機制。第五,進一步完善對經理人員的激勵機制。要注重增強長期激勵的作用,同時提高激勵的透明度。
建立有效的經營風險預控機制,以解決國有企業內部監管不力,監督制度執行不嚴格,內審不健全,缺乏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經營風險預控機制薄弱的問題。
G. 老國企改製成了民營股份制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我估計你所說的是國營改製成股份制,也就是原來由國家完全控制的企業,改為股份制。就是由幾家企業(或個人)共同執股。如果股東里佔大多數的或控股的還是國家機構或國有企業,你感覺的還是國有企業大概就是這種情況了。
H. 民營企業股份制改造涉及補繳稅收嗎
31.公司改制設立時,其資產評估增值部份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常見的公司設立方式是主發起人以經營性凈資產或經營性實體(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評估作價,並聯合其它發起人以現金或非貨幣資產出資成立公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16號
一、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四、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六、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也可選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尚未處理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32.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時,凈資產折股如何納稅?
答: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時,除注冊資本外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按以下情況區別納稅:
(1)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中屬於個人股東的部份
① 資本公積中轉增股本時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② 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2)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中屬於法人股東的部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
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3.企業改制時將產權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個人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832號)的稅收要求,個人無償獲得的股份時應當按以下方法繳納:
(1)企業在公司制改造時將有關資產無償以股份方式量化到個人時,包括企業將歷年積存的勞動分紅以股份形式量化到個人時,都必須按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公司代扣代繳。
(2)公司給員工免費贈送股票(股權),無償給職工配股時,其實質上是公司將一部分股份無償轉讓給雇員。對個人取得的這部分股份屬於因受雇而取得的報酬,應按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或市價),依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34.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獎勵個人時是否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1999]45號)的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獎勵個人時,執行以下個人所得稅政策: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5.企業改制設立時如何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答:改制設立時的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行為會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主要資產形態可以分為有形動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有形動產屬於增值稅的徵收范圍,而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
(1)當企業以整體經營性資產出資並發起設立公司時,屬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即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2)當企業以貨物出資時,應當視同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上述所指貨物包括企業流動資產中的存貨、固定資產中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它辦公物品等動產。
(3)當企業以不動產、無形資產出資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規定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36.企業改制重組有哪些契稅減免政策?
答: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築物的權屬轉移,包括出資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築物出資、公司設立時購買土地使用權及地面建築物等一系列行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4號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7.企業改制時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築物是否可以減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目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的規定,涉及投資業務的土地增值稅繳納按以下原則處理:
(1)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2)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稅[2006]21號:從2006年3月2日起,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稅字[1995] 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38.如何認定企業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合法性?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未經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不能作為公司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法律依據。
實踐中,發行監管部門一般關注發行企業以下稅收問題:
(1)發行企業發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國家法規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著與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符或者越權審批的情況,發行企業應當提供省級稅務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發行企業同時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繳稅款的重大風險提示;
(2)發行企業應當充分披露發行前三年有無稅收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到稅務部門的處罰。
(3)對於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或者違反國家稅法的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繳 (包括滯納金)風險,一般要求由發行前原股東承諾承擔。
I. 由地方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制民營企是什麼意思什麼是民營企,請簡單易懂的解釋下。
你好! 幾年前,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曾明確規定,今後一律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 (私營經濟)的提法,而不用「民營企業」(民營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