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豁免的債務需要繳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第六條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資產金額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⑵ 債務豁免可否計入資本公積
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會計准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的要求,「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
債務豁免的交易行為雖然根據會計准則可以計入資本公積,但是應該按照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於及時回收賬款,減少債務風險的目的,給與債務人一定的債務減免。
⑶ 債務豁免可否計入資本公積
如果B是A的控股股東,會計主體與B之間的該捐贈行為構成權益性交易;如果B是小股東,從實質上判斷,也是權益性交易,都應當計入資本公積。A還需要為接受該捐贈繳納稅費。最佳的方式還是債轉股,將債務轉為股本。如果不想實收資本過大,可以將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⑷ 減免的債務是否繳納所得稅
答:減免的債務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同時,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按規定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企業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債權人讓步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確認的捐贈收入,如果金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⑸ 豁免關聯方的債務 可以稅前扣除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業務,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也就是說,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和所得,可以分別作為損失和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本例中,雙方存在關聯關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2003年頒布的《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規定,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不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對於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債務重組業務的處理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各地的處理也不同。《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雖然失效,但就本例而言,相關規定仍具有借鑒性。同時,在證監會公告[2010]37號等文件中,對應按照權益性交易處理的債務豁免,也是將其作為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捐贈行為之一,這樣更能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另外由於該業務是存在關聯關系的雙方並非基於正常商業目的進行的市場化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如果按照債務重組業務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稅務部門也會以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處理。
⑹ 豁免的債務是否還要繳企業所得稅
需要。
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六條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6)股東債務豁免所得稅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三條債務重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三)債務轉換為資本,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五)以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方式組合進行的混合重組。
第四條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
第五條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⑺ 外資企業歇業時借股東的外債所豁免的利息是否要繳所得稅
外資企業歇業時,借股東的外債所豁免的利息,要繳所得稅。
實際上沒有必要討論這個問題。如果豁免的利息記為收入,哪這部分利息也要計入財務費用的;如果豁免的利息不記為收入,哪這部分利息相應也不需要計入財務費用。
企業所得稅以應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這部分豁免利息在收入與成本費用裡面同時出現,也就互抵了。與不確認收入和費用的結果是一樣的。
⑻ 關聯方借款利息費用豁免利息收入在所得稅前如何處理
企業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非控股股東,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付,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於前面四類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由於交易是基於雙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發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顯的,單方面的從中獲益。
⑼ 債權人豁免債務轉增資本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被豁免的債務發生時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單純從會計處理來看,表面上被豁免的債務涉及不到稅收。但是,由於稅收與會計處理在債務重組業務方面存在差異,就形成當債務人得到債務讓步時必須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第六條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資產金額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⑽ 企業破產重整產生的債務豁免,稅務上如何處理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等。
債務豁免應當作為營業外收入並入年度總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