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個人借款給公司使用的問題。
如果債權人不同意以庫存物資抵債且法院受理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該公司賬戶及相關資產。
具體可與當地相關業界資深或相關部門咨詢溝通。
僅供參考。
⑵ 股東借款給公司如何帳務處理是不是需要簽訂借款合同付的利率是不是不能高於銀行還有計提利息的問題
股東借款給公司也要簽訂合同,這樣正規,稅務等部門查帳也好說。帳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註:向銀行的借款記入「短期借款」。
支付的利率看公司與股東的約定,沒有任何制度對借款利率有硬性規定,但是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在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
在實際支付利息時要索取正式合法的發票入賬,取得利息的股東需要交納營業稅5%、個人所得稅20%。
⑶ 公司借給股東錢需要什麼協議
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公司與公司之間拆借資金雖然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沒有被認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認為「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利息應當收繳」。
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確認「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本文就著眼於討論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時,應如何製作和簽訂借款合同的問題。
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不能僅僅滿足於打一張借條,而需要關注更多的條款設定以避免風險。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准。利率標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
其次,利息不能並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准,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二、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採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
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些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⑷ 銀行貸款給我公司,我公司有委託銀行借給其他公司該怎麼做賬,發生利息時怎麼做會計分錄
甲方證據:
借據(借款人處有私人簽名-公司副經理和會計的,沒公章),借據內容: 茲借XXX(甲方)人民幣XXX元,借款人XXXXXX(副經理和會計簽名).
乙方證據:
1)甲在公司月利息簽領表上簽名領利息,
2)出納會計帳都反映甲方借款給公司和公司使用借款
3)甲方直接將款交公司(出納,銀行的證明) ,
4)公司法人經理出具的委託證明(事前電話上和甲方談好了,電話委託二人辦理,事後法人追認的),
5)甲方是公司股東(工商局注冊),沒有出資,幾年來借款給公司多次,都是要公司人員出具私人借據形式,是股東和公司的約定,已成習慣做法(財會帳上有反映出來,還有保留的以前的同樣或同類私人借據,其中有第一次法人和會計個人簽名為公司借款的私人借據,全部都是甲方在公司簽名領回本息),還有兩筆沒還,該借據是其中之一.
甲方認為:
公司是空殼公司,我不同意借錢公司,只借錢給私人,所以要你們寫私人借據,一直都是借給私人,二人簽名,是私人借據,我將錢借給他們二人,如何還款和利息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是兩人的私人借款.
乙方認為:兩人受法人委託而簽寫借據是職務行為,甲方將錢直接交公司/出納而沒有交給二人(自然人間借貸不生效,),公司向甲方借款寫私人借據是慣例,公司財會帳有清晰記錄,又在公司簽領利息(公司和甲方再次相互承認),一直以來甲都是以公司人員出借據的方式借款公司,明知公司借款,找公司要!
⑸ 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如何還款給股東
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還款給股東的方法:
如果公司的對公賬戶有開通網上銀行,可以直接在網上銀行轉過去股東的個人儲蓄卡上,就是原來他借給公司的那張卡上,然後要用途要寫明是還款就可以了。
股東簡介: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⑹ 股東向銀行借款,直接提供給公司使用,如何做賬務處理
跟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利息不高於銀行同期利率可以稅前列支的。
⑺ 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後把款項給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擔,公司能否稅前扣除股東能否免稅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⑻ 問題標題:請問某公司自然人股東從銀行借款給公司使用,並簽訂借款協議,該公司以銀行利息結算單據稅前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而從您的提問中可以看出,銀行單據上的利息費用應當是由個人借款而發生的費用,因而這一部分費用只能由個人承擔,其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並不相關,因而對企業來說是不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 那麼你可能需要進一步提問,即企業向個人的借款可不可以進行和稅前扣除的問題。對此,我們仍然可以從相關的稅法中尋找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其中都是針對企業發生的借款,並沒有對個人的借款問題作出明確。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領導的解釋,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得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
⑼ 股東借錢給公司會計處理
是私企就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一直這樣掛著唄,可以一直掛無限額。
沒辦法還錢就轉增資,不過這個最好完善下手續,弄個什麼股東大會會議紀要,股東開會決議下並弄個書面材料,借:其他應付款-??,貸:實收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