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控股股東占據董事會幾個席位
絕對控股股東(absolute holding stockholders) :控股股東擁有50%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份,能絕對保證對控股子公司的高管的任命和經營
相對控股股東(relative holding stockholders) :擁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決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經營,一般情況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東,或受其他股東委託,合計具有最多投票權
至於佔多少個席位那要視情況而定了
2. 如果你是大股東,你怎麼設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權力
一、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二、董事會許可權
1、對內行使管理公司內部事務的權力。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具體是指股東會的召集,經理人的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的選任,新股的發行等等。
2、對外行使代表公司的權力。即代表公司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活動。另外,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和虧損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也由董事會負責。
(2)大股東董事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大股東如何操控董事會
實踐中,控制公司董事會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控制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選舉或指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成員。
二、控制董事的提名方式。董事一般由股東、董事會成員提名,甚至還可以公開召集候選人。董事會提名最常見,一旦發生控制權之爭,董事會就會利用公司章程不明確之處或特別規定來剝奪股東的提名。
叄、對董事的資格進行審查。例如,公司章程規定,董、監事候選人產生程序是:由董事會召開股東座談會,聽取股東的意見,審查候選人任職資格,最終確定候選人。
四、限制董事的更換數量。即規定每年只能改選部分董事,通過設置更換董事的比例,塬控制人可保持在董事會中的優勢地位。
五、限制股東提名董事的人數。例如,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根據股東股權結構確定選舉或改選的董事名額。
六、提高表決通過所需投票比例。公司章程將一些重要事項列為董事會的特別表決事項,如將董事提名、選舉董事長、對外投資及擔保等重大事項列為特別表決事項,要求2/3以上董事的同意才可。
在公司治理機構中,董事會為其公司的決策機關,那麼股東對控制公司董事會就顯得尤為重要。
董事會會議機制可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應有董事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董事會
4.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區別
組成不同、職責不同、性質不同等。
1、組成不同
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版事組成。股東在權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的性質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5.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