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股權分配比例如何規定
《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
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
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50%對50%,或者3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對於初創企業而言,絕對不能搞股權分配的平均主義。
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
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原始股佔30%;期權池預留30%;員工認購20%;天使投資人佔20%。
股權分配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盡早落地股權分配規則;
2、建立合理股權分配機制;
3、 合夥人的股權代持;
4、股東股權與公司發展綁定;
5、合理設計創始股東或合夥人報酬安排。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9-0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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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份制公司 ,股東退股,他所佔的份額是百分之八,這部分股份公司收購後怎麼分配,是由控股人(大股東)
這個一般是股東會議商議後決定的。劃到一個人名下或者平均劃分,均不合適。如果按照每個股東的股份比例分配,勉強說得過去。
3. 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就會引發收購
根據規定
持股比例超過5%,那就必須發公告,告訴市場,你是誰,你的持股比例有多少
持股比例超過30%,就必須發要約收購,或者申請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
買多少都可以,但是按照規定來公布消息
4. 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則
公司收購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5. 收購一個公司需要佔該公司多少股份
這個不一定,主要看該公司的股權分散程度。如果要做到絕對控股,必須持有該公司股本50%以上。 如果,該公司股權比較分散,那麼只要佔到相對多數並能夠獲得其他股東的支持就可以了。也就是你的股分佔相對多數,加上你的一致行動人,佔有相對多數的股份,你就可以實現對該公司的控股和收購。 並且,在我國規定,當你個人的持有股份超過總股本的30%,就會觸發對該公司股份的全面收購要約,所以如果你不想全面收購的話,必須到證監會提請豁免全面要約收購義務。
6. 證券法第88條第二款規定收購人按比例收購如何理解
證券法第88條第二款法條內容:
第八十八條 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對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控制一定比例上市公司股份,強制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規定。
一、強制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條件
第一,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投資者控制的股份方式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投資者單獨持有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另一類是投資者通過協議、其它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第二,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產生的。如果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不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產生的,不是本條規范的范圍。第三,投資者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指一種意願,不是一種事實。也就是說,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後,打算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二、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發出對象
投資者應當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不能只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本條允許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並不是允許投資者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投資者部分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當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不能只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三、投資者發出的收購要約應當包括的內容
收購要約,是指投資者收購已經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意思表示。收購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應當真實、明確。因此,收購要約應當包括:收購人的名稱、住所;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期限、收購價格;收購所需資金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應當約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可以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也可以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不論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多少,投資者都會收購,因此,出售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股東的權利不受影響。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可能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也可能低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時,出售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股東的權利不受到影響;但是,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時,投資者收購時可能會只收購一部分股東的股份,另外一部分股東的股份就不收購,從而剝奪了這部分股東平等出售股份的權利。為了保證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平性,保護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的權利,本條特別規定以強制要約收購方式部分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在收購要約中約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數低於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時,收購人應當在收購要約中約定按比例收購。此處的比例就是指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的比。
四、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必須依法進行
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不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法對收購要約的發出時間,收購要約撤銷和變更等都作出了規定,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時應當遵守。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對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有規定的,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時也要遵守。
7. 關於收購公司問題
首先,你的這個問題對應的應該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
收購了一家公司51%的股份,說明這個人或者公司對該公司是控股了,就是享有支配地位的權利,收購是一個很麻煩的事情,不是簡單的夠了控股的比例就算是完全的收購了。
比如《公司法》還要求:
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上市地位不受影響;這要求股權分配要合理,否則不算成功收購。
再就是,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收購人應當提出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並在要約期滿六個月後的一個月內實施,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條件。
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個《關於要約收購涉及的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你可以找過來看看。
在回答一下你的第二個問題,因為國家要求公司的股權分配合理,以及上市地位不受影響,被收購的頭就是作為股東的身份了,可以享受股票帶來的利益和分紅。如果他所持有的股票在公司股東中排名到前10位的話,就可以進入股東會,對於公司的大事可以有投票權,比如選個執行董事之類什麼的。
如果這個頭頭原來就是執行董事或者是總經理什麼的,被收購了相當於子公司的地位,一般來說總經理之類的位置不會動的,如果原來的位置比這高,可能會稍稍降級,畢竟被收購的公子對自己情況更加了解嘛。
最後一個問題,沒有具體關注過。公司大概是出於類似子公司的地位,被控股的子公司這個樣子。請參照第二個問題。
兄弟,希望能幫助你啊。打字真要命啊。小弟的法律水平就能解釋到這樣了。
8. 某個有限公司,4股東分別占資23.75%,30.75%,5%,40.5%,現在佔40.5%的股東撤資,股份由公司收購,現在
這里涉及到公司注冊資本減少的問題。假設你公司現注冊資本是100萬,那麼四股東根據其持股比例計算,應當分別認繳的公司注冊資本是:23.75萬、30.75萬、5萬和40.5萬。現在第四股東要撤資,公司回購其股份後,注冊資本就應當減少40.5萬,得59.5萬。
現在公司三股東要依據各自的出資額重新確定自己在公司注冊資本總額中的比例,其計算基數就是59.5萬,從而,以各自的出資額除以該基數,就可以得出他們各自的持股比例應當是:39.92%,51.68%和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