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天津的一個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需要做哪些步驟
一、集體企業改制,需要進行資產界定,資產界定要聘請第三方律師、會計師中介機構,根據企業的成立、歷史沿革、股權變動等綜合情況進行判定。資產界定的意義在於該集體企業資本實際是否應為集體所有,有的集體企業經資產界定,最後的結果為最初國有資本出資,出現這種結果就要將集體企業變更為國有企業。
二、不論是集體企業還是國有企業,進行改制,都需由職代會通過。特別說明的是,集體企業的資產屬於集體所有,絕不是國有資產更不是個人資產,所以集體企業所有重大變更決策必須由職代會通過,不是那個部門或哪個人直接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形式侵佔集體資本。
三、步驟:1、在資產界定的基礎上進行資產評估,評估企業的凈資產價值。2、制定改制方案,對企業改制後的股本、股東、各股東的比例,資產的處置,職工的安置,企業未來的發展等一些列重大問題進行制定。4、擬定企業章程。5、召開職代會,由職代會通過改制方案。6、將改制方案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備案。7、辦理驗資,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改制完成。
四、對於已退休的職工,已按照市有關規定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不再參與企業的決策,即職代會。企業職工可以以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企業的投資和分配,但是我個人理解,已退休人員不具備上述投資要素。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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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理解您的心情,由於不了解情況,我只能對您所提出的問題以我的水平進行回答,能力有限。
一、對於集體企業的土地權屬,要看當初土地產權證書的證載情況,以我的經驗,集體所有制企業土地絕大多數是當初國有劃撥土地,這樣的話,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也就是該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上級主管單位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此時,若土地進行轉讓或徵用,土地補償金歸屬國有,也就是該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不會歸企業所有,更不會被企業人員「瓜分」。但是為保護職工利益,市裡還有規定,若企業安置職工,按照政策標准該企業以全部財產無力支付安置職工的費用的情況下,上級主管單位會將土地補償金撥給企業彌補安置職工的資金缺口。因此,您看到其他集體企業職工得到土地補償金的情況,很有可能是企業無力按照標准給職工安置費用,也就是企業一直欠著職工的錢,以致後來土地變賣後,上級單位將土地款讓企業還給職工。
如果企業不欠職工的錢,之前已按照政策足額支付給職工安置費,那麼應得不到土地補償金。
二、對於股份合作制企業上級管理部門,還是企業改制前的上級管理部門沒有變化。
此外,根據您的描述,還有2點提示您:1、集體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原則上不允許企業職工以外人員投資入股;2、對於對該企業當初造成虧損、損害的責任人和經營者,不允許參與企業的改制持股。但是,法律面前必須有確鑿證據,希望您能正確理解。
Ⅱ 股份合作制企業不適用公司法適用什麼法律呢
股份合作制企業不適用公司法,適用《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股份合作制企業既不是股份制企業也不是合夥企業,與一般的合作制企業也不同, 是在實踐中產生並不斷發展的新型的企業組織形式」。
根據這條規定,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一種獨立的、新的商事主體類型。既然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是公司,也不是合夥企業,就不能適用《公司法》或者《合夥企業法》。
(2)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擴展閱讀:
中國股份合作制企業有以下特點:
一、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的必備條件,依法定程序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東主要是本企業的職工,原則上不吸收其他人入股。但是企業職工入股實行自願,應鼓勵和採取優惠辦法吸引職工投資入股,不得強行要求職工入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業依法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等現代企業的管理機構,企業職工通過職工股東大會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股東大會既是企業的股東大會,又是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股份民主和勞動民主的適當結合,是企業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
四、股份合作制體現了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的有機結合。在股份合作制企業中,職工既是企業的勞動者,又是企業的出資者,這種企業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公有制實現形式之一。
Ⅲ 股份合作制企業如何改制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不過具體的操作方法不是在這里三言兩語可以說清的。一個大的原則,企業產權一定要界定清楚,然後進行評估或者審計,再根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各項條件履行設立程序,最後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Ⅳ 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操作
股份合作企業改制操作意見 為規范股份合作企業改制的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提出如下操作意見: 一、股份合作企業改制,應採取公司制形式,並辦理變更登記。股份合作企業應以評估後凈資產折股,摺合股份不得高於企業凈資產,摺合股份如低於凈資產,差額部分列入改制後公司的資本公積,不得收回。企業凈資產如低於改制後公司申請的注冊資本,股東應當按《公司法》要求追加投資。 二、股份合作企業改制為公司應當履行以下程序:(一)召開企業股東大會(即最高權力機構),作出同意改制的決定;(二)委託依法設立的會計事務所對企業整體資產進行評估;(三)股東大會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對產權進行界定;(四)產權轉讓或摺合入股;(五)制定改制方案;(六)股東大會或主管部門批准改制方案(涉及集體資產由主管部門批准);(七)委託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證注冊資本;(八)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三、股份合作企業改制為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改制登記申請書》;(二)原企業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理人或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三)原企業股東大會同意改制的決議;(四)原企業評估報告;(五)改制方案;(內容應包括:1、原企業的基本情況;2、資產評估、確認、界定情況;3、凈資產摺合股份和轉讓的情況;4、新組建的公司情況,如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等;5、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情況;6、其他認為應載明的內容)。(六)改制方案的批准文件(股東大會決議或主管部門批文);(七)章程;(八)改制後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九)驗資證明;(十)根據改制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十一)原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改制時發生股權變更,應提交股權轉讓協議,同時改制時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還應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相應的有關材料。
Ⅳ 集體企業改製成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集體企業如果改製成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Ⅵ 城鎮集體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時,政府能否擁有股權
農村經濟合作股份制改革的概念、特點和主要步驟如下:
一、農村股份制改革的概念:
農村股份制改革,即以原村級集體經濟為母體,借鑒股份制的產權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和分配方式,在堅持集體資產明晰且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將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和分配權分離,讓全體社員股東享有決策權、監督權和分配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的特點:
1、形式多樣化。社區股份制改革具體形式不盡相同,豐富多樣,有實行以農村土地承包權為核心的土地股份制改革,即根據農民承包土地狀況以及對集體的貢獻等因素給農民配臵股權,使農民的承包關系從原來的土地實物形態轉變為價值形態來確定;有實行以農民對社區集體企業持股為主要內容的社區企業型股份制改革,即集體企業實力雄厚的地區,改制主要以農民對集體企業持股形式予以表現;有實行以村級集體所有或部分凈資產量化為核心的社區集體股份制改革。
2、程序民主化。從改制調研、方案確定,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東代表選舉、董事會與監事會成員選舉及其成立、章程的制訂,程序上都體現了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思想,全面體察民情、充分尊重民意。
3、股權多元化。從股權設臵項目來看,集體股、個人股、募集股(現金股)三種類型都有不同比例設臵。集體股主要是為保證社區組織運轉開支和社區其他公共開支的需要而設臵,其股份比例一般在20—30%左右。個人股的設臵,基本按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成員戶口性質、在本組織勞動貢獻、承包土地數量等要素,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分配到個人。也有一些地方開始探索對享受優先股對象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方式,不再予以股權。此外,一些地方還設立經營管理風險股,由股份經濟合作組織董事長或總經理購買,風險股納入企業總股本、實行動態管理。
4、運作企業化。改制後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基本上以公司制組織形式為參照體系,內設有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個機構,建立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股東大會表決時以實行「一人一票」為主要形式,少數實行「一股一票」。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實行股東代表大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董事會為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常設的經營管理機構。
三、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的主要步驟:
1、提出申請。准備進行社區股份制改革的集體經濟組織,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為發起人,提出改制方案及書面申請,報鄉(鎮)黨委和政府等批准,方可進行改制。
2、建立籌備機構。由村黨支部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社員代表共同組成股份制改革籌備小組或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自籌建日起至首屆股東代表大會成立期間的政策擬定與宣傳、工作部署與落實等事務。
3、清產核資。對改制單位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賬面資產與實際是否相符、經營成果是否真實,核准各類產權證件是否齊全有效,並填好財產清單,設立台賬登記造冊。
4、資產量化。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除一些非經營性資產如道路等公益性設施原則上不予量化外,對現金、流動資產、承包土地、固定資產等集體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統一進行資產量化,將資產從實物形態量化為價值形態。
5、成員界定。以戶籍關系為基礎,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勞動時間等為主要依據,確定享受量化配股人員的數量和名單,並向村民或社員公布。
6、股權配臵。根據量化集體資產的價值和符合配股的成員數量,按照配股要求,主要設臵集體股、個人股和募集股(現金股)。製作股東名冊和股權證書,列明每個成員持有股份的性質、股數、每股面值和股權總金額,並以人或戶為單位發放股權證書。
7、組建股份合作經濟主體。經濟主體股權配臵完成後,各地根據改革取向及習慣因素,組建以「××股份經濟合作社」、「××股份集團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為名的股份合作經濟主體,建立股東大會,通過民主方式選舉成立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並制訂了相應的章程,明確各自權利、職責和運行機制。
8、注冊登記。
注冊登記形式主要有三類:
一是在工商部門以企業法人形式登記;
二是獨立於企業法人、行政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等同於改制前合作社的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在工商部門登記,但在縣級農經部門登記備案;
三是獨立於企業法人、行政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在工商部門以其他法人形式登記。
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應把握好的幾個問題如下:
1、改制工作要始終堅持從村情民意出發。各村情況千差萬別,改制工作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改制方案要重村情、順民意,不照搬照套;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股權設臵不盲目攀比;在大面積改制之前,可先試點,後鋪開。
2、改制工作要著眼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確保村民長遠利益。要強化集體資產不可分割的觀念,集體資產量化到人,只是明晰產權,決不能將資產變現分光;量化到村民的股權,可以繼承轉讓,但絕不能提現抽走。股權設臵既要講求公平,也要兼顧效率,堅持按人分配同按貢獻分配有機結合,提倡通過獎勵突出貢獻者、債權轉讓、購買股權等方式,逐步實現經營者或經營層持大股甚至控股經營。
3、改制過程要公開透明。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村民界定等要通過張榜公布等形式讓村民知情;改制方案要反復徵求村民意見,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後方可實施;有爭議資產的處臵要嚴禁「暗箱」操作,防止少數人借改制之機侵吞集體資產。
4、改制手續要力求規范。改制的各個環節要依法進行,該審計的要審計,該評估的要評估,該辦證的要辦證,該公證的要公證,各項手續要盡可能具有法定效應,力求不留「後遺症」。
5、改制過程中要十分注重社會穩定。改制前要反復宣傳發動,使村民統一思想、知曉政策;改制方案要把可能出現的扯皮問題都考慮到,防止隨意處臵問題引發矛盾;改制中如果出現有爭議的問題,要做好工作,妥善處理,防止矛盾激化;要特別注意防範極個別別有用心的人蓄意鬧事;確保改制過程中的社會穩定。
Ⅶ 股份合作制企業土地使用權被政府收購後 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體是否已經變化
理論上沒有變化,但是股份合作制企業改造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很多情況不能視為主體延續。
不過,從法律上來看,還是更多地遵從理論的,因為操作起來相對比較簡單。在債權人主張權利、資產與債務法律主體、公司狀態上,法律仍慣性、簡單地將改制前後的公司視為同一主體。
Ⅷ 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需要哪些程序
1)組建股分合作制改造小組
2)擬訂改制方案及其他文件
3)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
4)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
5)確認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資產轉換方式
6)取得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7)經主管部門審批
8)投資入股,企業發放股權證明書
9)如開股東代表大會
10)辦理各項登記
Ⅸ 股份合作制如何改制為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的企業組成形式是中國特定時期的特定產物,到目前為止,股份合作制企業變更為股份公司尚無法律法規明確規范。但在實踐中,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工商部門作為登記主管部門為了使股份制企業向現代企業形式過渡,存在股份合作制企業直接變更為股份制公司的情況。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為現代企業形式是歷史的必然: 工商部門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是形式審查,不是實質審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股東變更,工商部門在登記管理上實行的是備案制度,只需審查申請單位是否提供了股東變更的有關材料即可。工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只要材料表面合法有效且具有關聯性即應予以受理。如果片面強調實質審查,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是不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