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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參與公司行政

發布時間:2021-12-02 02:29:52

『壹』 關於股東參與管理的公司組織架構和財務管理問題。

如果三人都要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則需要任命A為總經理、B為常務副總或行政副總,C為銷售副總。這是管理層設定
設定的前提是你上面的三人分工,特別是A在產品定位上面的發言權,如果頻率很高,需要A介入公司日常管理,如果A僅想進行宏觀管理,退出日常管理,考慮其僅作為董事

在公司治理層面,需設立董事會,由三人組成,並根據三人股權比例對重大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比如公司的重大投資,年度預算的審議等
對於董事長的設定原則上由出資比例最大的人擔任,但是如果A在企業經營決策上經驗豐富,三人可商議由其出任董事長

財務許可權建議重大投資,重大決策,都有董事會來決策,而涉及到日常公司經營管理的事務由總經理審批確定,當然可以給下面兩個副總分別在其業務領域內給予一定的許可權,比如銷售副總可以批准5萬元以內的營銷相關費用的支出,額度由公司營業規模決定,常務/行政副總批准5萬元以內的日常行政管理費用的支出

『貳』 股東不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嗎

控股股東無權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

按照《公司法》,控股股東雖然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但上市公司作為一個獨立於股東之外的社團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經營,控股股東無權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行使公司經營權的主體只包括公司董事和經理。

如果控股股東繞過董事會也可對公司高管或者其他一線人員發號施令,干預上市公司實際運作,這樣一來,上市公司所有的治理機制都將形同虛設。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

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股東參與公司行政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叄』 公司股東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公司的股東能提起行政訴訟,但要符合下列條件:股東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求和事實根據;以及案件在法院的受案范圍和管轄范圍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肆』 公司法賦予了股東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去年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不僅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強制限制,也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革成現在的注冊資本認繳制。可以說,我國從此開啟了「一元注冊公司」的新局面,成立公司也變得幾乎沒有任何難度。很多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成為了自家家族企業的股東,也有人認為自己只是個掛名的,沒有參與公司經營,什麼都沒做,公司的一切也就與自己毫無關系。而實際上,作為股東,勢必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當然,作為股東可以享有的權利也並不少。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 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伍』 股東持股份/15可以要求參與公司管理嗎

股東是財產權和身份權兩種權利的集合,小股東仍然享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公司法中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具體參與的方式方法,你要多看一下你們的公司章程是怎麼約定的。

『陸』 股東可以以什麼形式參與到公司的經營與管理

可以作為法定代表人,
可以作為董事長、經理等直接管理,
也可通過建立一套完整的治理權責體系來參與.

『柒』 股東任公司監事還參與日常經營可以嗎

《公司法》對監事的責任和義務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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