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份
股東在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潤條件、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這幾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⑵ 2010年7月23日與國有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能按約定回購嗎
這個肯定會有的。
⑶ 國有企業股東可以隨意申請退股嗎
不可以。可以走清算程序或依法轉讓程序。
⑷ 關於國有企業股東變更的請示
一般是根據實際情況,寫明原因,寫明轉讓的具體股份數量,以及受讓方。(應與律師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書寫)。
一般格式為:
某某公司關於股份轉讓的申請:
因某情況,造成什麼結果,經股東會議決議,擬進行股份轉讓的處理,具體處理建議如下:
1、
2、
請批復
某某公司
年月日
附:相關資料
國有股權須公開轉讓,需要提供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方案、評估報告、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等文件。
⑸ 國有企業如何收購民營企業
1、若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一級國有企業(即股東為國資委),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若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2、若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二級以下國有企業(即股東為國有企業),其對外投資的計劃一般須經過其上級公司的核准。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企業收購非國有資產,必須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國資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
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結果是確定收購價格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非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其評估價格。
(5)國有企業大股東回購的議案擴展閱讀:
企業收購形式
國外企業收購的程序或渠道是非單一性的,基本上可概括為間接收購和直接收購。
間接
間接收購指購買者並不向被購方直接提出購買的要求,而是在證券市場比高於股市價格水平的價格大量收購一家公司的普通股票,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其結果可能會引起公司間的激烈對抗;或者是利用一家公司的股價下跌之機,大量買進該公司的普通股,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
直接
直接收購是指收購者直接向一家公司提出擁有所有權的要求。如果是部分所有權要求,該公司可能會允許購買者取得增加發行的新股票;若是全部所有權的要求,則可由雙方共同磋商,在兼顧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確定所有權轉讓的條件和形式。在直接收購中,被收購方還可能出於某種原因主動提出邀請。
⑹ 因與大股東不和,想轉讓股份,但是公司規定2年內不得轉讓、回購,而且要求離職必須退股是否合理合法
如果這個規定是股東大會議事通過的,並有全體股東簽字的,我覺得這個規定是合理的,因為既然是股東全部一致通過的決議的,就應該遵守吧,這跟是否合理合法沒什麼大的關系。
⑺ 關於國有企業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1、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再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2、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3、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4、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⑻ 請教各位:現有一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下屬外資企業股權回購問題的處置問題
抱歉沒說清楚,目前國有企業上市證監會明文規定要整體性上市,現有一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國有企業)下屬外資企業股權回購問題的處置問題,目前擬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已經上報,但由於目前控股股東下屬外資公司(外資控股)外資撤離,為了保持集團公司的業務經營體系完整性問題,控股股東要回購外資所佔股權,回購之後就會成為控股股東的全資子公司,擬上市公司就會涉及到整體性上市的問題,如果擬上市公司把該外資企業整合進入,就會牽扯到另外幾家公司(虧損)一並會整合進入,現請教各位大師怎麼處置或者運作既能保持控股股東對該外資公司的實質性控制,又能避免對擬上市公司整體性上市的要求?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