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論述股東會議制度以及法律程序
股東會議沒什麼具體格式,一般如下:
1、提前安排好股東食宿,如果是非上市公司,股東人數不多的話,否則食宿自理。
2、在上述1條之前,是首先確定參會名單,及代表的股票數量;
3、議程一般提前發給各股東了,或者在你們網站股東自己下載;
4、具體內容,無非是:
a.向股東匯報經營層(董事會)一段時間內的工作;
b.業績說明;
c.其他需要股東決定的事項,這個內容應該是領導決定的;
d.其他。
如果沒有受讓方願意另外支付對價來接受該轉讓的股權,而其他股東又同意該股東撤回投資款項,那麼可以採取變通的方式。首先,公司辦理減少注冊資本的手續,即減少的數額為將該股東投資款額;然後,該股東再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可以通過減資決議的股東人數,那麼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要徵得這些人數的股東的同意。優點是其他股東在不必另行支付價款的情況下,而該股東又可以收回投資款。但是,在要經歷減資和股權轉讓兩項程序,比較麻煩。解散也是股東退出公司經營的一種方式,但是,股東退出時能夠獲得多少價款要視清算情況而定。根據公司法181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這里第(5)項是解散中的特殊情況,即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提起僵局訴訟。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08年5月19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B. 求股東會會議制度範本
企業會議是企業決策和溝通和主要方式之一。
一、例會制度
企業內部應形成有規律(固定時間、程序)的三級例會制度。
1、出席人員:
·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 與議題有關的中層幹部(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
2、周期:
· 每半月一次,或每月一次
· 月末舉行
3、會議內容:
· 本期工作總結及下期工作安排
· 公司重大問題決策討論
· 專題研究
4、主持人:總經理。
二、總經理辦公會議(碰頭會)
1、出席人員:
· 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
· 公司各部門經理或分公司負責人
2、周期:
· 每周一次
· 周五下午舉行
3、會議內容:
各部門本周工作匯報 各部門下周工作安排
各部門間工作協調
三、部門工作會議
1. 出席人員:本部門所有人員。
2. 周期:每周一次數 周一上午舉行,為短會
3. 會議內容:
本部門上周工作總結 本部門下周工作安排
公司情況傳達
4. 主持人:部門經理。
四、全體員工會議
1. 出席人員:公司(總部)全體人員
2. 周期:
定期:每半年或一年 不定期
3. 會議內容:
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情況通報 討論職工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
講座、培訓、時事等務虛會 與公司前景在關的合理化建議
娛樂、會餐、頒獎
4. 主持人:總經理。
五、其他會議
1. 股東大會。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
2. 董事會會議。按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工作條例召開。
3. 監事會會議。按公司章程規定和監事會工作條例召開。
4. 計劃調度會
(1)內容:各類計劃制定、討論、會審、批准、檢查、變更及資源調度。
(2)出席人員:各部部長及計劃部門人員。
(3)主持人:分管副總經理。
(4)周期:定期。
5、投資決策(審議)會議
(1)內容:專設對項目投資決策進行審議。
(2)出席人員:組成人員及研發經理。
(3)主持人:一般不定期。
6、工作匯報會
(1)內容:下級向上級匯報指定內容。
(2)出席人員:上下級或有關責任人。
(3)主持人:上級主管。
(4)周期:定期或不定期。
7、鑒定、評審、論證會
(1)內容:企業對新產品開發定型、設備選型、技改驗收、質量、安全、環 保、標准認證活動。
(2)出席人員:有關上級機關、相關部門、專家教授、項目組成員。
(3)主持人:分管副總經理。
(4)周期:不定期。
8、新聞發布會
(1)內容:企業對外發布產品、質量、認證、上市、購並、訴訟等有關信 息。
(2)出席人員:有關上級機關、傳媒、嘉賓、公關及行政人員。
(3)主持人:分管副總經理。
(4)周期:不定期。
9、專題、研討會
(1)內容:就某一問題研討,可得出或不得出結論。
(2)出席人員:有關人員。
(3)主持人:相關主管。
(4)周期:不定期或定期。
10、工作午餐會
(1)內容:一邊就餐,一邊隨意討論有(無)主題的問題。
(2)出席人員:有關人員。
(3)主持人:總經理或副總經理。
(4)周期:不定期或定期。
六、會議場所布置
1. 主持人須坐地主席位置,記錄人須坐在主持人右側。
2. 座次布局:
出席人數 三人 四人 五人
突出領導 ● ○ ○ ● ○ ○ ○ ● ○ ○ ○ ○
不突出領導 ● ○ ○ ● ○ ○ ○ ● ○ ○ ○ ○
3. 會議設備准備與調試:
會議橫幅 會場路線指向牌
出席者主賓座次銘牌 資料袋(內裝鉛筆和記錄紙)
簽到簿 備用桌椅、墨水
電源插頭和延長線 麥克風和播放系統
錄音、錄像工具 茶水、飲料
水果或點心 會議禮品
停車位、貴賓接待室
投影儀、幻燈片和白析或黑板(必要時的翻譯或輔助視聽設備)
七、會議管理技巧
1. 控制出席人數,與會無關者不參加。
2. 每次會議須明確主題,禁止漫無達際的泛泛而談。
3. 對重大或有分歧的議題,有關人員在會前單獨聯絡、溝通,而在會議上爭執不下時,主持人應及時制止且擱置該問題,會後再議。
4. 會議發言應言簡意賅,相對控制每位發言時間。對發言精彩者可適時延時,對發言啰嗦或情緒不穩定者應藝術、巧妙地處理。
5. 會議主持人應提前到會場,舉止得當,溫文爾雅、講話聲音清晰宏亮,體現領導的氣質和感染力。
6. 會議主持人要善於控制會場氣氛,對不同發言風格的人員合理安排發言次序,形成一個個生動、活潑、氣氛輕松的大小高潮。
7. 會議主持人自身不應過多發言,除注意發言者外,還要觀察聽眾的反應。
8. 對多個議題的會議,每段時間只集中充分地討論其中一個議項。主持人可在每一議項或每隔一段發言時間作出小結,及時作出決定。
C. 股東會議的表決制度是
按股份比例計票
一般問題簡單多數過
重要問題需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才通過
D. 哪些制度必須通過股東大會審議
首先聲明,這里僅討論上市公司,對於非上市公司,不做討論。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三會議事規則作為章程附件,而章程需要股東大會通過,因此這些議事會規則必然需要股東大會通過。2、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事項還有:選聘解聘董事監事、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議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審議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對外擔保事項(即所謂重大對外擔保事項)。二、《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許可權不包括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內部部門設置的決策,這些決策權應當由董事會行使。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屬於董事會的一部分,對股東負責,其議事制度理當由股東大會通過。由此可知:《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外擔保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控制與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對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東大會通過。而《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主要是董事會的運作制度,比如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內審部受審計委員會領導對董事會負責,信息披露由董事會負責等,理當由董事會通過。
E.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F. 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股東會的程序性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的程序性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3、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G. 股東大會有何法律規定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公司的非常設機構。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於召開20天前通知,上市公司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召開年會,一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主持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主持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召集的,由監事會召集,如果監事會不召集的,由連續90天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