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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非法集資

發布時間:2021-12-04 11:08:20

① 合法集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手段多樣,具有很高的欺騙性,犯罪分子經常依託合法的注冊公司、企業,打著相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投資項目、委託理財的幌子,不僅廣大的人民群眾難以識別,即便是辦案機關在罪與非罪、此罪彼罪上也容易產生意見的分歧。而新出台的司法解釋的目的正是要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鼓勵、引導和支持合法融資

② 認購股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認購股是否屬於非法集資看具體情況,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買賣,但可以通過拍賣或協議轉讓的方式來進行流通,但這樣做了,一定獲得證監會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認購股是一種非流通股。一般存在於我國的國有企業中。認購股主要是指暫時不能上市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其中國家股是在股份公司改制時由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而法人股一部分是成立股份公司之初由公司的發起人出資認購的股份,另一部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專門向其他法人機構募集而成的。
非流通股指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場上自由買賣股票(包括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內資及外資法人股、發起自然人股等);這類股票除了流通權,與流通股不一樣外,其它權利和義務都是完全一樣的。但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③ 中現股份非法集資

是一個非法集資加傳銷的詐騙集團,針對老人不熟悉金融知識,加以高達50%的收益率的誘惑,騙取本金。

④ 什麼是股權融資,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同時使總股本增加的融資方式。

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1)實質性區別

股權融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

兩者判斷實質的標准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准,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而股權融資是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2)對金融秩序的影響不同

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融資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並非擾亂。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融資是投向一個實體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3)非法集資與股權投資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製程度不一樣。

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項目,並承諾收益。股權融資則不同。

(4)法律保護方面不同

最重要的一點股權融資最終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項目,受到法律保護。

股權融資是以「領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資項目,領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託盡職盡責調查的情況下,出具報告,對跟投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項目。

信息了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完全不同的。

(4)股份非法集資擴展閱讀

股權融資特點:

1、長期性

股權融資籌措的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

2、不可逆性

企業採用股權融資勿須還本,投資人慾收回本金,需藉助於流通市場。

3、無負擔性

股權融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的經營需要而定。

非法集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

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⑤ 董事長隱瞞股東做非法集資

兩個層面的問題:

如果是非法集資未被偵破或者立案,可以考慮找董事長本人,直接要求退出股份,讓他或者他安排的人回購,價格自己談好。這樣損失最小。
如果是非法集資被偵破或立案,或者公司已經被查封導致股東遭受巨大損失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舉證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資事項,董事長未經你允許私下非法集資,給公司及擬本人造成損失,起訴要求董事長本人賠償你的損失。但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判決生效了還有個執行的問題,真出事的時候董事長估計也沒錢,會造成有生效判決但執行不到的情形。

所以建議作為公司股東還是多關心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尤其是小股東,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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