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甲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取得較好業績,所以其董事長乙欲增加自己的持股數,遂以董事長的名義要求丙股
問:甲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取得較好業績,所以其董事長乙欲增加自己的持股數,遂以董事長的名義要求丙股東必須出讓所持股份。請問:乙是否有權要求其他股東出讓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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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立公司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章程應按《公司法》的規定製定,但可以對《公司法》中規定可以由章程自行規定的事項進行變通規定;2、股東轉讓股份本身是一種合同行為,可以協商確定股份價格,而不必按出資原價轉讓;3、章程的該項約定有效!4、可在公司成立後按股東認繳新的出資處理,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進行記載。
⑵ 建新股份公司效益好但股價為什麼跌鐵不休
股份有限公司的效益應該是決定股價的主要因素,但是a股是個特例,決定股價高低主要是看莊家怎麼操作,效益好壞是操縱股價的借口,不能決定股價,股價
漲跌和公司效益基本沒關系。
⑶ 甲股份有限公司效益很好,市場前途廣闊,於是,董事會擬訂了擴大公司規模,增加註冊資本的方案,並且決
公司法規定:增資、減資、合並、分立、改變公司章程、改變公司形式、解散需要代表公司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而且不允許出現例外情況。
那麼,董事會未將此決議交給股東會表決是不合法的。
股東A應該先要求監事會以公司的名義將董事會訴至法院。
而不是將甲公司作為被告。
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可以以股東自己的名義將董事會訴至法院。
⑷ 問: 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 20x8年實現的凈利潤800萬元,年初"未分配利
年初未分配利潤是企業未指定特定用途,留待以後年度處理的利潤。在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過程中,「年初未分配利潤」一項數據的確定是比較復雜的。對於企業集團而言,由控股公司即母公司在使用母、子公司個別會計報表的基礎上編制合並會計報表。其中在編制合並利潤表及合並利潤分配表時,因「合並年初未分配利潤」數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具體如何填列,需要經過認真分析之後,才能正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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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優點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優點有:
1、設立程序簡便;
2、便於股東對公司的監控;公司秘密不易泄漏;
3、股權集中,有利於增強股東的責任心。
(5)甲股份有限公司效益很好擴展閱讀:
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
發起人的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發起人中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的必要。
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對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付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且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財產權同發起人轉歸公司所有。
⑹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
1、有限責任。
2、不會得到支持,因為工商銀行和家電公司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是工商銀行和百貨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且家電公司也並未就該項債權債務做擔保,所以法院不會支持。
⑺ 甲股份有限公司效益很好,市場前途廣闊,於是,董事會擬訂了擴大公司規模,增加註冊資本的方案,並且決
公司法規定:公司增資、減資、合並、分立、改變公司章程、改變公司形式、解散公司需要代表公司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
那麼,甲公司增資沒有經過公司股東大會的決定,其增資是不合法的。
其次,營業收入在上繳稅收後,還應該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然後分配給股東。
再次,股東A得知董事會有違反公司法的時候,應該告訴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讓其以公司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怠於履行職責的時候,該股東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⑻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百分之一十七,商品銷售均為正常的商品交易,銷售
僅僅做銷售分錄嗎?
借:應收賬款 117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⑼ 一些公司效益很好,為什麼不上市呢
既然效益很好,為什麼一定要上市呢?
上市的目的是為了融資加速擴張發展,既然公司效益很好,說明公司不缺錢,盲目上市融資不見得是好事,要知道有時候企業很可能是有錢花不出去——找不到合適的投資發展方向。反過來說,企業上市了,就必須公開業績、財務報表等,受市場監管,這樣對於一些靠企業主個人能力發展起來的企業來說,不見得是好事。所以企業效益好,未必一定要上市。
其實,最主要的是,國內的制度很不完善,企業可以自己選擇要不要上市,要是美國,企業只要發展到一定程度就必須強制上市,讓企業受到一定程度的監管。
⑽ 甲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投資業務的資料如下:
(1)2011年3月1日購入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A公司股票-成本 900000
投資收益 6000
貸:銀行存款 906000
(2)2011年4月20日,A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30000
貸:投資收益 30000
(3)2011年6月25日,收到A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30 000元
借:銀行存款 30000
貸:應收股利 30000
(4)2011年12月31日,A公司股票市價為每股18元。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A公司股票-公允價值變動 18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80000
(5)2012年2月20日,甲公司出售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
借:銀行存款 120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A公司股票-成本 900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A公司股票-公允價值變動 180000
投資收益 120000
6)計算該公司的投資收益。
投資收益=30000+180000+120000-6000=3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