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董事或者監事,可以兼任財務總監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監事不能兼任管理職務,所以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總監。董事沒有這方面限制,所以董事可以兼任財務總監。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由此可見,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對於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義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其他人員為公司高管,如部門總監等。
《公司法》對於董、監、高的任職兼任限制有哪些:
1、《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所以,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得兼任監事。換句話說,只要是公司監事,就不可能同時為公司董事或高管。
2、《公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所以,對於國有獨資公司,董事如兼任經理,必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3、《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所以,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經理,但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結論:董事不能兼任監事。董事兼任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須經董事會決定,國有獨資公司須經國資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監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同時需給予注意的是:根據上市公司相關指引,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高管受到哪些方面的約束:
1、法律規定的約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2、公司章程規定的約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監事並列,成為公司章程規范的對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
3、勞動合同的約束。高管作為企業的員工,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同時受《勞動法》調整。
財務總監工作職責
1、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總管公司會計、報表、預算工作。
2、建立和完善財務部門,建立科學、系統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財務核算體系和財務監控體系,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
3、貫徹執行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分管部門的日常工作。
4、組織領導公司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審計、存貨控制等方面工作,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5、組織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保障公司合法經營,維護股東權益。
6、利用財務核算與會計管理原理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依據,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戰略,並主持公司財務戰略規劃的制定。
7、參與公司投資行為、重要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決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研究、審查,參與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8、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
9、對公司投資活動所需要的資金籌措方式進行成本計算,並提供最為經濟的酬資方式。
10、籌集公司運營所需資金,保證公司戰略發展的資金需求,審批公司重大資金流向;
11、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序,協調公司同銀行、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的關系,維護公司利益。
12、負責審核簽署公司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會簽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
13、掌握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14、主持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預算管理、審計、庫管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工作程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15、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制定財務系統年度、月度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經批准後執行。
16、加強財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提高財務系統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17、做好財務系統各項行政事務處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強團隊精神。
18、審核財務報表,提交財務管理工作報告。
19、完成總經理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⑵ 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可以擔任公司監事嗎
根據公司法第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不可以擔任公司監事。其次,根據公司法第54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監事職責之一是檢查公司財務,所以不能由財務人員擔任監事,否則自己監督自己沒有意義。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⑶ 財務人員不能做監事 財務人員可以擔任公司監事么
不可以。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⑷ 監事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嗎
監事不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1、財務負責人為公司高管。
2、《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3、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財務不得兼任監事上市公司擴展閱讀:
財務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貫徹黨的經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會計法》,熟悉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政策和各項財務制度。具體領導本單位財務工作,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財務管理辦法。
二、按照《預演算法》,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和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及時檢查分析財務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找出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和健全經費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銀行賬戶管理、票據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對部門預算、重大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要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民主理財和「一支筆」審批制度。
四、加強內部會計控制,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根據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明確會計、出納分工,並做好內部和外部的協調工作。
五、規范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及時審查本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定期組織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財會工作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⑸ 財務機構負責人能否擔任公司監事會成員
董事、高級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所以,財務負責人不能擔任公司監事會成員。
⑹ 財務人員可以擔任監事嗎
不可以。
公司法第216條規定: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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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是高級管理人員的一種。
公司法第51條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所以,監事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⑺ 財務人員可以做監事嗎 財務可以做監事么
不可以。
財務人員為高管。
監事不得兼任高管。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⑻ 為什麼財務負責人不能擔任公司監事
這是公司法規定的,只能是職工代表和股東代表組成,所有高管董事都不能兼任,原因是崗位不兼容,監事是監督者,而高管則是被監督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對監事的權責、產生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2] :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⑼ 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就因為他是屬於高管嗎
監事本身就帶有內審、內控的性質,這和財務崗位是不兼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