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已受理的案件,被告和原告就形成利害關系人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與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申請人資格、復議機關應當受理其復議申請的法定條件之一。這一標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法定條件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事項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舉報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具有原告資格。(2013)行他字第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亦明確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復議申請人資格。所以,「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判斷舉報人與相關行政行為有無「利害關系」的核心標准。在證券領域,投資者購買股票造成虧損,舉報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證券監管部門拒絕處理或不答復,舉報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屬於「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情形,具有復議申請人和行政訴訟原告資格。但是,如果舉報人舉報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沒有初步事實根據、證據線索,或者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可能對其股票交易行為產生實際影響的,舉報人與相關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理或不處理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復議申請人、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同樣,舉報人如果是為了獲取行政機關允諾的舉報獎勵進行舉報,對法定職責機關不予處理或處理結果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常具有復議申請人和行政訴訟原告資格。但是,其前提條件是,舉報事項必須有相應的初步事實和證據線索支持。
㈡ 法律規定利害關系人包括哪些人
《行政許可法》中確立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相鄰權關系中的利害關系人:這是產生利害關系人的主要情形。如:經許可設立的加工型生產企業、資源開發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噪音、污水、廢氣、粉塵,對鄰人的生產、生活環境帶來直接影響。
2、競爭關系中的利害關系人:某些行政許可依法律、法規或慣例規定有明確數量限制(如舊機動車回收,按照國務院規定一個縣只設立一家。),如果實施許可突破了原有的數量規定,那麼勢必會影響已經獲得許可的經營者的利益,因而構成利害關系人。
3、知識產權關系中的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事項可能對他人知識產權完整性、獨占性產生侵害的,如企業名稱核准中,與他人商標、專利上使用的名稱重復,易讓公眾產生誤認誤導的,構成重大利害關系。
4、契約關系中的利害關系人:契約一方當事人為行政許可申請人,行政許可將改變其契約關系,則他方當事人為利害關系人。如村民公約有明確的規定,在本村范圍內不得興辦某類企業,某村民欲取得該類企業的營業許可,則其他村民為利害關系人。
5、人格權、身份權關系中的利害關系人:如工商廣告登記審查中,對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和影響企業商譽的許可事項,可能受侵害者應視為利害關系人。
拓展資料:
利害關系人,是指對於訴訟標的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或可能被提起訴訟。間接的利害關系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當事人一方的敗訴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後果時,可以參加到訴訟中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法律上利害關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系,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系」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
㈢ 企業利害關系人中,投資人的關注點主要是什麼
權利人就是享有該項權利的人,擁有某項權利可以作為或不作為者。比如享有申訴權的的人就稱為申訴權的權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就是房屋權利人。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爭議的法律關系或某一事件、事實或人有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利害關系人不僅出現在行政法中,在民、商、經濟法中都有。
如關於民法的宣告失蹤,利害關系人就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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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否屬於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怎麼定義
應該不是。
利害關系人 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
「法律上利害關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利害關系人
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系,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系」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本文試圖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法社會學的視角重新認識和界定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構築起「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判定標准。
㈤ 利害關系人是什麼人
利害關系人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法律上利害關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系,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系"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
㈥ 利害關系人是指哪些人
答:一、利害關系人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
二、「法律上利害關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系,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系」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
三、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意義:1、所謂利害關系人是指因民事上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判決拘束的利害關系人.2、所謂利害關系人是指:(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年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利害關系人是指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正受他人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的人.申請訴前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情況緊急即利害關系人如果等到起訴後再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等。
㈦ 什麼叫利害關系人
是利害關系人吧?
這個概念在各個領域有不同的說法,簡單的說,就是與之有一定利害關系的人.如在行政許可中,一般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
㈧ 利害關系人包括哪些人
利害關系人是指會影響民事權利義務的履行與實現,對民事行為的公證有影響的人,例如,案件的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家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應當自行迴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㈨ 利害關系人是指哪些人
以行政法律有關利害關系人的規定為例:「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可能直接、充分影響到關聯人的利益,而不是間接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