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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保薦前五名股東

發布時間:2021-12-08 11:35:02

A. 聯合利華的股東有誰

1929年,英國Lever公司與荷蘭Margarine Unie公司簽訂協議,組建Unilever (聯合利華) 公司。經過80年的發展,聯合利華公司已經成為了世界上最大的日用消費品公司之一,在全球擁有超過171,000名雇員。2011財政年度,公司全年銷售額約465億歐元。

B. 中登公司股票賬戶分類上,對進前十大流通股東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個人),是界定為是自然人還是機構

股東是自然人的就是界定為自然人,股東是機構的就是界定為機構,這與持有人的身份有關與持有股數和是不是進入前10大股東無關。

C. 公司上市前是否需要五個法人股東

不一定要5個。但是最少2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混搭。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D. 什麼是保薦人

1.對保薦人的資格與聘任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咨詢文件,對於創業板的保薦人資格有以下規定:

(1).保薦人必須是具有股票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

(2).具有股票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自動取得創業企業保薦人資格,無需再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得資格的申請。

(3).申請人的主承銷商必須同時擔任共保薦人。

對聘任保薦人有如下規定:

(1). 公司申請股票首次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聘任至少一名保薦人。

(2). 公司聘請保薦人,應當與保薦人簽訂協議。在保薦期內,保薦人出現無法履行其責 任的情況,或者上市公司要求終止保薦協議的,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應當及時通知本所,說明理由,方可解除保薦協議。

(3).保薦人喪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保薦人資格時,保薦人與上市公司應在事實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解除原有的保薦協議。

2.創業板對保薦期限有什麼規定?

答: 創業板咨詢文件中有如下規定:

(1).保薦人的保薦日期自聘任之日起,應當至少包括公司股票上市時該會計年度的其餘時間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2). 當上市公司與原保薦人解除協議時,應在三個月內聘請新的保薦人,新保薦人從 繼任之日起承擔保薦責任,保薦期為該上市公司的剩餘保薦期加上該公司保薦期的中斷期間。

3.保薦人哪些責任?

答: (一)在《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中,根據時間的先後將保薦人的責任分為兩種情況:

1.保薦人在創業公司(申請人)股票發行上市期間應承擔下列保薦責任:

(1)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為被保薦人提供股票發行上市的專業指導意見;

(2)核查被保薦人的基本情況,確保其具備《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

(3)指導被保薦人按照規范要求製作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並對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責任;

(4)指導被保薦人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5)確認被保薦人的全體董事具備擔任董事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及經驗,並確保全體董事充分了解其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責任;

(6)代表被保薦人報送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並負責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溝通;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保薦責任。

2.保薦人在申請人股票上市當年的餘下時間及其後的二個會計年度內應承擔下列保薦責任:

(1)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為被保薦人提供持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的專業指導意見並指導其規范運作;

(2)督促被保薦人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承諾的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使用及其他各項義務;

(3)督促並指導被保薦人按照法律、法規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的披露信息;

(4)認真審核被保薦人擬公告的所有公開披露文件,確信其符合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

(5)對被保薦人公開披露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有疑義時,應當向被保薦人指出並進行核實,發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告;

(6)代表申請人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溝通,參加被保薦人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的所有正式會談;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保薦責任。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保薦人責任有:

1.確認公司符合本所創業板的股票上市條件,並在公司上市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該條件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2.在公司申請股票首次上市時,協助公司處理股票上市事宜,確認所有上市申報文件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

3.輔導和督促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及時、准確回復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本規則的咨詢;

4.輔導和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審閱、核對公司擬公告的信息披文件並書面確認;

5.及時回復本所的質詢;

6.輔導和督促公司股票上市協議規定的義務;

7.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提交《保薦人年度盡職調查報告》;

8.協助公司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則規定的公司治理結構;

9.確保有足夠和合適的人員專門從事保薦業務;

10.本所規定的其他責任。

4.怎樣履行保薦責任?

答:根據咨詢文件的規定,保薦人對其自身的責任,必須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中切實履行。

1.為明確保薦人和被保薦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雙方應就保薦問題訂立相關協議,對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及保薦費用作出約定。

2. 保薦人應至少指定二名有三年以上證券從業經驗的業務人員持續從事某一企業的 保薦工作。 保薦人應當建立適當的內控制度,確保業務人員勤勉盡責。 保薦人應當在公司內部建立保密制度,確保從事保薦業務的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隔離。

3. 證券公司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接受創業公司的聘請,從事保薦工作:

(1)證券公司持有創業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東之一;

(2)創業公司持有證券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東之一;

(3)證券公司與創業公司之間具有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關聯關系。

4. 保薦人應當建立保薦工作檔案,保留時間為五年,自保薦工作完成之日起計算, 中國證監會可隨時調閱保薦工作檔案。

5. 被保薦人公開披露文件依法公開前,保薦人不得公開或泄露有關文件內容。 保薦人不得利用被保薦人的有關信息直接或間接的為本公司或他人謀取利益。 保薦人及其業務人員有保薦期內買賣被保薦人股票的,應當自買賣之日起三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告交公告。

5.被保薦人有什麼義務?

答:在保薦制度中,被保薦人同樣也須履行一定的義務。

1. 在保薦期限內,保薦人和被保薦人不得解除保薦協議,但有特殊理由除外。 自保薦協議解除之日起三日內,被保薦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開披露有 關信息,並說明解除保薦協議的理由,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備案。

2. 由於特殊原因導致保薦人更換的,被保薦人必須在保薦協議解除後三個月內聘請 新的保薦人,否則將暫停其上市資格。 新的保薦人從繼任之日起承擔保薦責任。

6.對保薦人的制裁有哪些?

答:(一)根據《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規定:

1.保薦人在規定期限內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情節輕重採取如下處罰措施:

(1)通報批評;

(2)公開批評;

(3)警告;

(4)沒收非法所得;

(5)罰款;

(6)暫停其保薦人資格;

(7)取消其保薦人資格。

2.保薦人在被暫停保薦人資格期間,不得再開展新的保薦業務,但仍可以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保薦人取消保薦人資格的,必須停止所有創業企業的保薦業務,但仍可以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 保薦人和保薦業務主管違反本規則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1) 責令改正;

(2) 內部批評;

(3) 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4) 收取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

(5)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有關職務。

以上處分可以單處或並處。 對保薦人除給予上述處分外,本所還可以提請中國證監會暫停或取消其保薦人資格。

所謂保薦人制度,是指一種企業上市制度,目前採用保薦人制度最典型的主要有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保薦人(Sponsor)一詞是從香港證券市場傳入內地的舶來品,其作用實質上類似於我國現有的上市推薦人,但與上市推薦人又有所不同。從職責上來講,保薦人應承擔的職責要遠重於上市推薦人。保薦人要對企業進行上市前的實質性審查和上市後的持續輔導,使之符合創業板市場上市規則的要求,保薦人在其中承擔著完全的保薦責任。如果保薦人不能誠信勤勉和恪盡職守,那麼就要對上市公司運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擔負連帶責任,這就是《民法》上的民事責任及《證券法》、《刑法》上的刑事責任。監管部門則主要通過對保薦人的重點監管來達到防範和控制創業板市場風險的目的。

香港在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上均實施保薦人制度,不過兩者略有不同。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以及申請人董事知悉自身應盡的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的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保薦人在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還要繼續維持對發行人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這是香港主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上保薦人制度最大的區別所在。
創業板市場,與主板證券市場為已成熟的大型企業服務不同,它主要為處在創業期的成長中的中小企業(絕大部分是高科技企業)服務。為此,其上市標准(資產額、盈利要求等)要比主板市場低,但監管比主板市場更嚴格。

E. 為什麼股票的季報、年報只公布前十名的大股東,其他的不公布呢怎麼可以查餘下來的大股東

規定只要求公布10大就可以了,因為前十大相對來說比較重要。剩下的都是不重要的小股東,所以沒有辦法查到。

F.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需要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需要公告嗎

問: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需要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需要公告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依據公司法,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條,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個人財產連帶責任)
4.足額出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足額出資的法律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條)(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款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G. 大家好,請問保薦機構,保薦人,券商,證券公司,這四者是什麼關系謝謝!

券商即是經營證券交易的公司,或稱證券公司。保薦機構是指由證券發行承銷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保薦機構,又稱保薦人。在上市這個語境中討論,保薦機構,保薦人,券商,證券公司這四者是一回事。

因為沒有資質的券商幾乎摻和不到上市這個業務中來。而且保薦機構,保薦人這兩個詞也主要用在上市語境中。

從全球來看,保薦人要同企業達成協議,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保薦人的責任要延續到發行人上市後的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之內。

(7)聯合保薦前五名股東擴展閱讀

保薦人對上市發行人(即已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職責:

1、作為所代表的上市發行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須盡量處理由聯交所提出的有關該上市發行人的一切事宜。

2、與發行人定期檢討發行人的營運表現及財務狀況,透過對照發行人的業務目標聲明及盈利預測(如有)協助發行人決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

3、須公開刊登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所需刊發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及周年帳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之前,與發行人復核該等文件,以確保發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東及市場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的重要性。

4、須向發行人董事會所有新獲委任者簡報他們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證券的適用法例及條文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他們對股東及發行人的債權人所負責任的一般性質。

H. 機構持股的問題:請問上市公司中披露的前十名股東持股中哪些是機構持股

上市公司的基本資料中,都有前十大股東名單。
前十大股東名單一般由三部分組成:一是控股股東;二是機構;三是個人。
前十大股東中的機構,包括:社保基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其他基金。
前十大股東中的機構持股比例通常是動態的,但公告一般都是三個月才更換一次前十大股東持股比例變化情況,其他時間一般是不顯示變動情況的,所以具有延遲性,僅可作為參考,可操作性並不強。

I. 上市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東需要特別披露什麼內容嗎

需要,正常情況下,前十名的自然人股東要披露姓名,國籍,身份證號,住所,是否有永久境外居住權。
如果是持股10%的,那已經算是主要股東了,披露的會更詳細,還要披露任職情況、與控股股東的關聯關系、該自然人控制的企業情況、作出的承諾及履行情況,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如果是在申請上市前一年入股的,還必須披露其近五年的簡歷。申請前半年入股的,還要詳細披露入股原因。
如果是在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就已經持股5%以上了,那就是主要發起人,還會披露改制時該自然人股東的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從事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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