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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解散訴訟

發布時間:2021-12-11 17:04:22

A. 什麼是股東起訴解散公司

股東起訴解散公司屬於變更之訴。起訴解散公司是希望消滅公司的法人地位,消滅其主體資格,而變更之訴是請求改變或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的訴訟,因此股東起訴解散公司屬於變更之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B. 股東什麼條件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

股東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條件是,一名股東獨自或者若乾股東累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C. 怎麼提起股東協議解散訴訟

提起股東解散公司訴訟的方式為:應當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D. 什麼情況下股東可以提起訴訟解散公司

下列情況下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訴訟: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2、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3、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4、申請股東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一款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E. 股東起訴解散公司應注意哪些

股東起訴解散公司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出,條件為: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2、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F. 股東解散解散訴訟的受理事由是什麼

股東提起公司解散訴訟事由: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
4、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G. 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嗎

股東可以起訴請求解散公司的,且一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才可以起訴。但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法律賦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起訴解散公司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H. 股東可以起訴解散公司嗎

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法定的股東可以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I. 股東起訴解散公司有哪些限制和條件

股東起訴解散公司條件:
1、主體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2、陷入公司僵局,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3、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4、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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