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該起訴公司還是股東
起訴公司。你們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是你和旅遊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股東只是代表公司來簽訂合同,所以應該起訴公司。至於錢轉到股東私人賬戶,這也是你跟對方約定的,或按照對方的要求辦的,把錢給到股東也就相當於給了旅遊公司。對於你所說的公司名下沒有資產怕要不回來錢的問題,成立公司股東是要出資的,如果股東實際沒有出資、沒有完全出資或者出資後又抽逃出資,你可以向法院主張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其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承擔補充責任。以上分析僅為個人建議,僅供參考,你可以直接咨詢當地律師,看如何處理。
2. 簽訂合同後,對方收取了押金,但押金收據沒有蓋公司章,對方不承認收到押金,如何處理
我有合同。合同上有押金。但是沒有寫收據。現在法院沒有判決。
3. 公司在開辦初期支付了一筆押金 ,當時賬上並沒有錢,是股東墊付的,賬務怎麼處理。
建議這筆款掛入股東個人往來上。
賬務處理:借: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某股東 借:其他應收款—押金 貸:庫存現金
4. 我在一個運輸公司開車,公司長期罰我的款,還收押金,我想去法院,勞動局告他,怎麼辦
換個好點的運輸車隊吧。什麼原因罰款收押金的,把證據留好,想告他就多留心多收集信息,把情況摸清楚。
5. 租車公司為何要收取租車押金,這筆押金收得合法合規嗎
隨著共享產業的發展,現在的租車行業越來越多,租車公司也越來越多。每一個租車公司為客戶提供服務之前,都會要求租車的客戶繳納一筆押金,這筆押金可以保證汽車在客戶使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傷,可以及時得到補償。也可以防止客戶將汽車直接開走不歸還。這是一種為了自身產業安全著想的行業內的規則。租車公司之所以要收取租車的押金,是為了自身安全的考慮,這筆押金,是合理合法的,並沒有法律專門要求,不可以收取租賃車輛押金,所以,租車公司可以收押金。
租車公司收取租車押金是在租賃合同范圍內協商達成的合同的內容,所以是合理合法的,並沒有違反法律,也沒有法律強制要求,不允許收取這個費用,所以租賃汽車的公司是可以收取租車押金的。
6. 計程車不是我本人,我是出資人。能加入計程車公司股東么
計程車不是你本人,你是出資人,可以加入計程車公司股東,並且呢,這個是一個非常吃香的行業,因為會帶來一定的利潤
7. 我在計程車公司做了1個月,不想做了,請問公司押金不退合理嗎
公司收取押金已經是違法,不退押金更是違法。建議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另,如果你們不是一般的勞動關系,而是計程車量承包經營關系,則另論。
8. 公司非法收取押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和第把十四條分別規定了禁止收取員工押金和違法收取押金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和各種形式的風險擔保金,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勞動法是不允許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但是是不是單位收取押金一定是違法的呢?如果單位出於管理經營,不收取押金可能影響到正常經營,是不是沒有任何辦法規避風險了呢?雖然勞動合同法有上述的規定,並我們不能必然得出結論認為收取押金的做法都是錯誤的。我國的法律是復雜的,勞動合同法雖然禁止用人單位利用訂立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以及各種形式的擔保,但是還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具體的說是這樣: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的需要,按照勞動者資源的原則可以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以及要求勞動者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根據這個規定,如果貴單位商品貴重,需要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滿足下列條件,可以收取:1、 經營的實際需要;2、 勞動者本人自願;3、 必須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後。
9. 公司關門押金算不算股東分紅
公司關門只要把押金退給你了就可以了,怎麼可能算股東發紅呢?押金和股東發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