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對賭協議壓力屬於內部原因嗎
對賭協議,其英文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翻譯後字面含義為「估值調整協議」,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
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
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
對賭機制是為了消除信息不對稱引發的不確定性成本和風險的重要制衡器。
對賭協議,是投資方和融資方二者之間的協議,或者是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協議,雖然賭的對象可能是標的公司,但法律規定,不能和公司簽協議,只能和股東簽。
與目標公司的對賭協議因為存在可能損害公司和債權人利益而無效;與目標公司股東的對賭協議有效。
02對賭協議的利弊分析
1、對融資方:
利:簽訂對賭協議的好處是能夠較為簡便地獲得大額資金,解決資金短缺問題,以達到低成本融資和快速擴張的目的;
無須出讓企業控股權,只要在協議規定范圍內達到對賭條件,其資金利用成本相對較低。
弊:對賭協議很容易導致管理層不惜採取短期行為,使企業潛力過度開發,將企業引向過度追求規模的非理性擴張;
對賭協議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壞公司內部治理,使企業重業績輕治理、重發展輕規范,從長期來看對公司的發展同樣有害;
一旦經營環境發生變化,原先約定的業績目標不能達到,企業將不得不通過割讓大額股權等方式補償投資者,其損失將是巨大的。
2、對投資方:
利:簽訂對賭協議的好處是控制企業未來業績,盡可能降低投資風險,維護自己的利益。
弊:相對要支出更多的資金。
03對賭協議的常見類型
1、股權調整型
這是最常見的對賭協議,主要約定的是當目標公司未能實現對賭協議規定的業績標准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將以無償或者象徵性的價格將一部分股權轉讓給私募股權投資機構。
反之,則將由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無償或者象徵性的價格將一部分股權轉讓給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現金補償型
該類協議協定,當目標公司未能實現對賭協議規定的業績目標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將向私募股權機構支付一定金額的現金補償,不再調整雙方的股權比例。
反之,則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用現金獎勵給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
3、股權稀釋型
該類協議約定,目標公司未能實現對賭協議規定的業績目標時,目標實際控制人將同意目標
㈡ 如何區分對賭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
您好!
根據最高法院一帶一路典型案例:未明確約定經營目標、回購責任的股權回購條款不應認定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是投資公司在向目標公司投資時為合理控制風險而擬定的估值調整條款。在對賭協議中,當事人應當將對賭的意思表示明確而清晰的規定在合同中,詳細規定經營目標,股權回購的條件等事項。若《股權轉讓協議》既沒有設定經營目標,也沒有約定股權回購責任,應當認定為附未來事實條件的股權轉讓,而非對賭協議。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㈢ 一起來聊聊對賭協議內容的含義
對賭協議裡面有著非常多的專業名詞,一不小心就會掉進坑裡面了。鹹蛋兄妹在這里給小夥伴普及一下小知識。
1、財務業績
財務業績是指以(財務數據)所表達的業績,涉及對包括償債能力、資產周轉能力、盈利能力、成長能力等方面財務指標的評價。
這是對賭協議的核心要義,是指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能否實現承諾的財務業績。因為業績是估值的直接依據,被投公司想獲得高估值,就必須以高業績作為保障,通常是以「凈利潤」作為對賭標的。
2、業績賠償
業務賠償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賠股份,另一種是賠錢,一般投資者絕大部分會選擇要求企業賠錢。
那麼賠錢的計算方式是什麼呢?
T1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1-公司T1年度實際凈利潤/公司T1年度承諾凈利潤)
T2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投資方T1年度已經實際獲得的補償款金額)*【1-公司T2年度實際凈利潤/公司T1年度承諾凈利潤*(1+公司承諾T2年度同比增長率)】
T3年度補償款金額=(投資方投資總額-投資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經實際獲得的補償款合計金額)*【1-公司T3年度實際凈利潤/公司T2年度承諾凈利潤*(1+公司承諾T3年度同比增長率)】
在財務業績對賭時,企業需要設定合理的業績增長幅度;最好將對賭協議設為重復博弈結構,降低當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確定性。不少PE、VC與公司方的糾紛起因就是大股東對將來形勢的誤判,承諾值過高。
重復博弈(repeated game)是指同樣結構的博弈重復許多次,其中的每次博弈稱為「階段博弈」(stage games)。重復博弈是動態博弈中的重要內容,它可以是完全信息的重復博弈,也可以是不完全信息的重復博弈。重復博弈是指同樣結構的博弈重復許多次。當博弈只進行一次時,每個參與人都只關心一次性的支付;如果博弈是重復多次的,參與人可能會為了長遠利益而犧牲眼前的利益,從而選擇不同的均衡策略。因此,重復博弈的次數會影響到博弈均衡的結果。
在重復博弈中,每次博弈的條件、規則和內容都是相同的,但由於有一個長期利益的存在,因此各博弈方在當前階段的博弈中要考慮到不能引起其它博弈方在後面階段的對抗、報復或惡性競爭,即不能象在一次性靜態博弈中那樣毫不顧及其它博弈方的利益。有時,一方做出一種合作的姿態,可能使其它博弈方在今後階段採取合作的態度,從而實現共同的長期利益。
3、上市時間
關於「上市時間」的約定即賭的是被投公司在約定時間內能否上市。「上市時間」的約定一般是股份回購的約定,「比如約定好兩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購我的股份,或者賠一筆錢,通常以回購的方式。但現在對這種方式大家都比較謹慎了,因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東能決定的。」
公司一旦進入上市程序,對賭協議中監管層認為影響公司股權穩定和經營業績等方面的協議須要解除。但是,「解除對賭協議對PE、VC來說不保險,公司現在只是報了材料,萬一不能通過證監會審核怎麼辦?所以,很多PE、VC又會想辦法,表面上遞一份材料給證監會表示對賭解除,私底下又會跟公司再簽一份"有條件恢復"協議,比如說將來沒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對賭協議要繼續完成。」
4、非財務業績
在對賭協議中,對賭標的不能制定的太具體了,要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否則公司會為達成業績做一些短視行為。
內容包括:顧客滿意度;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戰略目標,如完成一項並購或項目的關鍵部分,公司重組和管理層交接;公司潛在發展能力,如員工滿意度和保持力、員工培訓、團隊精神,管理有效性或公共責任;創新能力,如研發投資及其結果、新產品開發能力;技術目標;市場份額。
5、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該條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約定期間若發生不符合章程規定的關聯交易,公司或大股東須按關聯交易額的一定比例向投資方賠償損失。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若公司發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關聯交易,大股東須按關聯交易額的10%向PE、VC賠償損失。
不過,「關聯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輸送,但是對賭協議中的業績補償行為,也是利益輸送的一種。這一條款與業績補償是相矛盾的。
6、債權和債務
該條款的規定指若公司未向投資方披露對外擔保、債務等,在實際發生賠付後,投資方有權要求公司或大股東賠償。該條款是基本條款,基本每個投資協議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資人的錢去還債。
債權債務賠償公式=公司承擔債務和責任的實際賠償總額*投資方的持股比例
7、競業限制
競業禁止,指對與特定營業具有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定人員所為的競爭性特定行為的禁止。也就是說,權利人有權要求與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定人不為針對自己的競爭性行為。這里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即與特定營業具有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定人。特定民事法律關系,一般由合同契約決定。
該條例規定公司上市或被並購前,大股東不得通過其他公司或通過其關聯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
「競業限制」是100%要簽訂的條款。除了創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外,還有另外兩種情況:一是投資方會要求創始人幾年不能離職,如果離職了,幾年內不能做同業的事情,這是對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資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創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競業禁止條款。
8、股權轉讓限制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指對約定任一方的股權轉讓設置一定條件,僅當條件達到時方可進行股權轉讓。「如果大股東要賣股份,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麼不看好公司,或者轉移某些利益,這是很嚴重的事情。當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購。還有一種情況是公司要被收購了,出價很高,投資人和創始人都很滿意」
這應注意的是,在投資協議中的股許可權制約定對於被限制方而言僅為合同義務,被限制方擅自轉讓其股權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並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東變更的事實。
因此,通常會將股許可權制條款寫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實踐中,亦有案例通過原股東向投資人質押其股權的方式實現對原股東的股權轉讓限制。
9、引進新投資者限制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為的是,將來新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的每股價格不能低於投資方認購時的價格,若低於之前認購價格,投資方的認購價格將自動調整為新投資者認購價格,溢價部分折成公司相應股份。
10、反稀釋權
反稀釋條款也稱反股權攤薄協議,是用於優先股協議中的一個條款,是指在目標公司進行後續項目融資或者定向增發過程中,私募投資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貶值及份額被過分稀釋而採取的措施。 以保證證券持有人享有的轉換之特權不受股票之再分類、拆股、股票紅利或相似的未增加公司資本而增加發行在外的股票數量的做法的影響。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在投資方之後進入的新投資者的等額投資所擁有的權益不得超過投資方,投資方的股權比例不會因為新投資者進入而降低。在簽訂涉及股權變動的條款時,應審慎分析法律法規對股份變動的限制性規定。
11、優先分紅權
優先分紅權,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時,優先股股東享有的優先取得投資額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權利。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公司或大股東簽訂此條約後,每年公司的凈利潤要按PE、VC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優先於其他股東分給PE、VC紅利。
12、優先購股權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公司上市前若要增發股份,PE、VC優先於其他股東認購增發的股份。
13、優先清算權
優先清算權是指PE在目標企業清算或結束業務時,具有的優先於其他普通股股東獲得分配的權利。典型的優先清算權分為3種,即無參與權的優先股、有充分參與權的優先股和附上限的優先股參與權。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公司進行清算時,投資人有權優先於其他股東分配剩餘財產。K公司的PE、VC機構就要求,若自己的優先清償權因任何原因無法實際履行的,有權要求A公司大股東以現金補償差價。此外,K公司被並購,且並購前的公司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並購後公司的表決權合計少於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過其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被轉讓給第三方,這兩種情況都被視為K公司清算、解散或結束營業。
上述三種「優先」權,均是將PE、VC所享有的權利放在了公司大股東之前,目的是為了讓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共同售股權
共同出售條款,又稱依託權,是指被投資企業上市之前,若原股東向第三方轉讓股份, 投資人根據原股東與第三方達成的價格與條件,按照原股東和投資人在目標企業中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轉讓股份。共同出售權是一種保護小股東利益的有效機制,是私募股權投資涉及的部分特殊條款之一,股東之間可以做出特別約定。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公司原股東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權時,PE、VC以同等條件根據其與原股東的股權比例向該第三方出售其股權,否則原股東不得向該第三方出售其股權。
此條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東的自由,也為PE、VC增加了一條退出路徑。
15、領售權
領售權就是指VC強制公司原有股東參與投資者發起的公司出售行為的權利,VC有權強制公司的原有股東(主要是指創始人和管理團隊)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轉讓股份,原有股東必須依VC與第三方達成的轉讓價格和條件,參與到VC與第三方的股權交易中來。通常是在有人願意收購,而某些原有股東不願意出售時運用,這個條款使得VC可以強制出售。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投資方在其賣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權時,要求原股東一同賣出股權。領售權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導致公司大股東的控股權旁落他人。
16、一票否決權
投資方要求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對特定決議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一權利只能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施,《公司法》第4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則要求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同股同權」。
17、管理層對賭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在某一對賭目標達不到時由投資方獲得被投公司的多數席位,增加其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控制權。
18、回購承諾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公司在約定期間若違反約定相關內容,投資方要求公司回購股份。
19、股份回購公式
回購約定要注意的有兩方面。
1)回購主體的選擇。最高法在投資案中確立的PE投資對賭原則:對賭條款涉及回購安排的,約定由被投公司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應被認定為無效,但約定由被投公司原股東承擔回購義務的對賭條款應被認定為有效。另外,即使約定由原股東進行回購,也應基於公平原則對回購所依據的收益率進行合理約定,否則對賭條款的法律效力亦會受到影響。
2)回購意味著PE、VC的投資基本上是無風險的。投資機構不僅有之前業績承諾的保底,還有回購機制,穩賺不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二項: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20、違約責任
對賭協議中該條款是為了任一方違約的,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占實際投資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
最後,鹹蛋兄妹想說的是:既然認同並簽訂了對賭協議,公司就應該願賭服輸。履行對賭協議的條款。
財經欄目《鹹蛋說》是由鹹蛋兄妹詹佳瑞與鄭泳梁打造的國內首檔電台財經秀。
欄目核心:專注不一定嚴肅,權威是一種態度。
鹹蛋兄妹為多家(擬)上市企業、私募機構提供服務,成功主導企業掛牌上市、投融資、PPP項目、不良資產處理等,特別在財稅管理、企業管理、私募基金管理等方面有豐富的經驗。
鹹蛋兄妹在主導項目運作方面具有獨到優勢,擁有大批會所、律所、券商和私募資源,可以為企業提供一站式資本運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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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對賭協議和交換股權有什麼區別
是兩個概念。 對賭協議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即估值調整機制。可以簡單理解成「多退少補」,風險投資機構做投資時,企業說的是未來的故事,投資人對企業的估值主要基於對未來的預期,如果預期沒有實現,原來協商的估值就必須重新調整。投資人為了控制投資風險,根據現在業績初步作價和確定投資條件,根據「未來業績」調整作價和投資條件,這其實也是「多退少補」。 「對賭協議」的形式其實多種多樣,不僅可以賭被投資企業的銷售收入、凈利潤等財務績效,還可以涉及非財務績效、贖回補償、企業行為、股票發行和管理層去向等方面。 舉例如下: 摩根士丹利等機構投資蒙牛,是對賭協議在創業型企業中應用的典型案例。根據投資機構與蒙牛管理層簽署的基於業績增長的「對賭協議」,2003-2006年蒙牛乳業的復合年增長率須不低於50%,否則公司管理層將以1美元價格轉讓給投資機構約6000萬-7000萬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業績增長達到目標,投資機構就要拿出自己的相應股份獎勵給蒙牛管理層。2004年6月,蒙牛乳業業績增長達到預期目標,對賭各方都成為贏家。 對賭協議」也為本土投資機構所使用。2007年11月,東方富海等機構投資8000萬元於無錫某太陽能公司,其中5000萬元以增資方式進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萬元以委託銀行貸款的方式借給企業,增資的資金直接換取企業股權,委託銀行貸款的資金作為「業績對賭」的籌碼。協議約定,如果該企業完成2007、2008年預期目標,則3000萬元的委託銀行貸款無須歸還投資人,且投資人在該企業中股權比例不變,從而令企業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該公司超過預計業績目標將近20%,並於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業績目標,對賭實現雙贏。 除了風險投資機構,上市公司在對賭協議方面也進行了嘗試。2005年7月19日,華聯綜超(600361)披露「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付2.3股」的股改對價方案,同時設置了一項對賭協議:如果公司2004-2006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利潤的年復合增長率低於25%,則非流通股股東按每10股送0.7股的比例無償向流通股股東追加支付對價,追加支付對價的股份總計為700萬股;如果上述增長率達到或高於25%,這700萬股將轉用於公司管理層的股權激勵,管理層可按每股8元的行權價購買這部分股票。 交換股權就是持有股票所享有的相關權利的交換(這個解釋跟沒有一樣。。),可以用現金交換,比如二級市場買賣股票,可以用股權交換,比如機構交換股權以交叉持股的目的。在並購中容易出現,比如在上市公司中經常出現的定向增發換股並購。對賭協議可以涉及到交換股權。比如上面的例子,都涉及到投資人獲得對賭協議對手公司的股權。
滿意請採納
㈤ 履行對賭協議,大股東無償受讓股權是否需繳稅
肯定要繳稅。稅務總局出了最新政策,因為新的投資人的投資導致原股東的股權升值的浮盈部分也要納稅。你這個案例裡面的原股東不僅原有股權升值了,另外還以零成本獲得了500萬股,稅很重哦。
㈥ 對賭協議應具備何種必備條款如何區分對賭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
您好,對賭協議是是對公司管理者將來經營的公司業績的約定,而股權轉讓協議是基於股東權利的轉移而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
對賭協議是投資公司在向目標公司投資時為合理控制風險而擬定的估值調整條款。在對賭協議中,當事人應當將對賭的意思表示明確而清晰的規定在合同中,詳細規定經營目標,股權回購的條件等事項。若《股權轉讓協議》既沒有設定經營目標,也沒有約定股權回購責任,應當認定為附未來事實條件的股權轉讓,而非對賭協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㈦ 原股東簽訂的對賭協議,對新收購方有效力嗎
對賭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卻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所以我們日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近年來,估值調整機制(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俗稱對賭協議,以下簡稱VAM)作為股權投資中平衡風險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廣泛應用,常見於創投資本和成長資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資公司控股權為目的投資案例中。投融資雙方未來根據目標企業運營業績,按照約定對資產或者股權進行對價調整,但是在會計和稅務處理上,對價調整的依據、對價調整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是否應繳稅、如何稅前扣除等問題還缺乏確定性規范。本文通過一則案例,對VAM的補償款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提出一些觀點和看法。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萬元價格受讓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權和D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權,股權交易價格以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確定。B公司、D公司均與A公司構成關聯關系,但並非控股股東。為保護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權益,對C公司做了盈利預測,轉讓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東E公司與A公司簽訂「對賭協議」。雙方約定,未來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凈利潤如果無法達到預測的8169萬元、9452萬元和11630萬元,E公司將按權益比例,以現金補償方式補足凈利潤差額部分。C公司2013年實際凈利潤為-3503萬元,與E公司承諾的缺口為11672萬元。
㈧ 與公司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後又將股份轉讓後能否主張對賭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仍然有權根據對賭協議向公司股東主張對權益。但是,對賭權益的權利人已經不是原來的投資人,而應該是受讓股份的受讓人。
與公司股東簽訂對賭協議後,如果投資人又將股份轉讓給了第三人,那麼投資人與公司股東簽訂的對賭協議仍然有效。但是由於投資人已經將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了第三人,投資人就沒有權利再向公司股東主張對賭權益了。此時,有權向公司股東主張對賭權益的人,為受讓投資人股份的第三人。
㈨ 股權融資如果出現虧損,如何設計對賭協議
1、股權出讓時,要考慮好,控制權,如果已經不夠50%或大股東的絕對控制權;可以設置高倍的投票權
2、設定好出讓比例後,對賭協議中完成程度要量力而行,不要定的太高的條件,為自己後期設陷阱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