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問:國有獨自企業董事會可以根據授權部分行使股東(大)會的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D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國有獨資企業只有國家一個股東,股東權由國資委行使。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由公司股東會決定。
2. 新公司法中的 國有獨資公司 是怎麼解釋的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3. 在國有獨資企業中誰代行股東大會職權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董事會代行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公司的合並、分立內、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債容券,由國資委行使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下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的授權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4. 國有獨資公司設有股東會、董事會、其經營管理由董事會決定,對嗎
不對
公司法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根據這兩條 國有獨資公司一定是沒有股東會 必須設立董事會
5.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 )
正確
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下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的授權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6. 由誰行使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會職權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務,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7. 1. 4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 )。 (A) 行使
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舊公司法: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