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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股東怎麼變成實名

發布時間:2021-12-14 08:09:06

❶ 隱形股東打官司能把自己的名字注冊到工商系統嗎

法律知識要點:在經濟活動中,股權代持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因為各種原因,實際出資人出資後,沒有進行工商登記,股權由他人代持,實際出資人也就是隱名股東,他人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實際上是委託合同關系。

在股權代持後,隱名股東間接的通過顯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但是,隱名股東能否在一定的條件下要求顯名呢?當然可以的,只要達到一定的條件,隱名股東也可以要求顯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實務經驗,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之一的,隱名股東如要求進行顯名登記的,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一、隱名股東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言外之意思,如果隱名股東請求顯名登記,經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則隱名股東的請求可以得到滿足。這一項實際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二、隱名股東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接受公司分紅、行使股東會表決權等行為,行使了事實上的股東權利。

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是隱名股東顯名條件,主要是針對公司其他股東不知道隱名股東存在的情形,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徵之一就是人合性,因此隱名股東顯名要經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

但是,如果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委託關系,公司及其他股東都知道這一事實,或者公司允許隱名股東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公司擔任職務、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加股東會並行使相應表決權、公司直接向隱名股東分配紅利等等,這些行使了事實上的股東權利的行為,實際上是承認隱名股東的身份,則無需再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隱名股東即取得股東資格。

三、公司向隱名股東出具的確認股東身份及份額的文件。例如,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等等,這樣即使該股東雖然沒有經過工商登記

因為,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未經登記的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是否具有股東資格,應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在實務中存在大量的,雖然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但是事實上有出資,已經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或者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等文件,這種情況下可以推定其他股東知悉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可以要求顯名登記。

上述三種情形是在實務中比較常見,是結合法律規定及司法判例歸納所得,在司法實務中可能遠不止這三種情形,隱名股東是否符合顯名的條件,仍然需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被告服裝公司成立於2013年8月27日,經營范圍為服裝的設計和銷售,成立時股東為被告劉某濤,後劉某濤於2014年初找到原告,商定讓原告加入公司一起經營,原告投入10000元,享有服裝 公司25%的股權和利潤分配權;原告在服裝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原材料采購和成品生產。

2015年至2017年間,服裝公司通過劉某濤向原告按照25%的持股比例進行了利潤分紅。原告曾多次向劉某濤提出將公司25%的股份過戶至原告名下,但兩被告一直未辦理。為保證原告的股東權利,2017年8月15日,原告和兩被告補簽了《公司股份合作協議》,確定了原告佔有公司25%的股權和利潤分配權,同時被告服裝公司出具了股東名冊和出資證明,證明原告履行了出資義務,具有股東身份。協議簽訂後,兩被告仍一直未辦理25%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原告為被告服裝公司的股東並享有25%的股權;兩被告為原告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被告劉某濤將25%的股份變更至原告名下。

兩被告辯稱:關於《公司股份合作協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包含轉讓標的、價款、轉讓基準日等內容。《公司股份合作協議》沒有該相關條款,因此不具有股權轉讓的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6條規定,公民按照合夥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原告最多視為合夥人。

關於《股東名冊》、《情況說明》,該兩份文件系原告自行製作,私自加蓋公章,並未獲得法定代表人的批准;股東名冊加蓋了劉某濤的私章,沒有劉某濤簽名,與常理不符。

股東名冊載明原告出資為10000元+勞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作價出資,因此原告出資違法,不能成為股東。原告亦無證據證明已出資。

因此,原告周某軍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股份合作協議》表明,雙方共同投資經營服裝公司,且約定原告占股25%,被告劉某濤占股75%,如果服裝公司產生利潤,雙方按此比例分得利潤,該合意具體、明確;原告提交的股東名冊載明的持股比例也是原告占股25%,被告劉某濤占股75%,且在原告一欄備注股份掛在劉某濤名下,股東名冊加蓋了服裝公司公章和劉某濤個人私章,《情況說明》也載明原告占股25%,並加蓋了公司公章。

兩被告確認公章的真實性,但通過提交2017年服裝 公司公章使用登記表擬證明原告在股東名冊和《情況說明》上私蓋公章,因庭審中兩被告確認公章由羅某玲而非原告保管,故不能就此以公章使用登記表沒有登記公章使用情況就認為系原告私蓋公章,對兩被告的該項辯論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退一步講,即使公章系原告私蓋屬實,該股東名冊和《情況說明》的內容也與《公司股份合作協議》不矛盾,應是被告劉某濤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根據服裝 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原告應為服裝公司占股25%的股東;原告提交了招商銀行交易明細表,用於證明原告於2015年至2017年有收到被告劉某濤支付的按原告在服裝公司的持股比例計付的利潤分紅款。兩被告否認該款項是分紅款,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法院認可原告的說法,該款項系分紅款。該分紅款也能佐證《公司股份合作協議》系簽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綜上,法院認為《公司股份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服裝公司系劉某濤個人出資並占股100%的自然人獨資公司,故根據《公司股份合作協議》的約定,被告服裝公司和劉某濤應將其名下25%的股份過戶登記至原告周某軍名下。

此外,兩被告辯稱原告周某軍未實際出資,不能取得股東資格,法院認為,根據《公司股份合作協議》的約定,原告的股東資格系基於被告劉某濤出讓自己的股份給原告而取得,至於原告有無向被告劉某濤支付相應對價,並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劉某濤就股權價款的取得如有異議,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判決結果

綜上,經審理後,法院判決:原告周某軍為被告服裝公司的股東並享有25%的股權;被告服裝公司、劉某濤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將被告劉某濤名下25%的股權變更過戶至原告周某軍名下。

❷ 我是隱形股東,需要什麼證據證明隱形股東人身份呢

隱形股東在專業術語中被稱為「隱名股東」或「實際投資人」,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隱名股東是否會被確認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於以下方面: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2、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系的重要條件。3、無違法行為。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外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隱形股東就是指投資人實際出資獲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並沒有登記在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其與顯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權代表人)是否有書面協議(或有合法證人的口頭協議)。如果有就受法律保護,如果沒有就比較麻煩。另外資金投入的渠道也最好有據可查,有些投資人錢來路不明,直接用現金就很難保護自己的利益了。所以書面協議和資金投入渠道查詢票據,就是您證明您隱性股東人身份需要的證據##主要還是與顯名股東間的協議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

❸ 隱身股東要求變成顯性股東,如其他股東不簽字怎麼辦

1.看章程有無針對轉讓股權的特殊規定,有規定依規定;如無特殊規定則:1.顯名股東與隱身人之間簽一個轉讓協議;2.顯名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❹ 什麼叫隱形股東他能否依法享有正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隱性股東,就是指投資人實際出資獲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並沒有登記在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

對於隱性股東是否依法享有正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其與顯形的一方,也就是其股權代表人,是否有書面協議(即《股權代持協議》),或有合法證人的口頭協議)。如果有這樣的協議就受法律保護,享有正是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4)隱形股東怎麼變成實名擴展閱讀:

2018年3月7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點明確了保險公司股東准入、股權結構、資本真實性、穿透監管等方面的規范。

其中,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財務Ⅰ類、財務Ⅱ類、戰略類、控制類四個類型,並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為三分之一。

穿透式監管 解決隱匿關聯關系、隱形股東等

《辦法》明確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並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著力解決資本不實、虛假出資等問題。

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辦法》在股權結構、資金來源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

強化對投資人背景、資質和關聯關系穿透性審查,將一致行動人納入關聯方管理,明確可以對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將保險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納入備案管理,重點解決隱匿關聯關系、隱形股東、違規代持等問題。

同時,《辦法》在規定各類股東具體的資格條件和入股資金要求的同時,建立三項負面清單,包括哪些投資人不能投保險,哪些投資人不能「控」保險,以及哪些資金不能投保險等。

同時建立投資人市場准入負面清單,記錄投資人違法違規情況,監管部門可根據投資人違法違規情節,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終身不得再次投資保險業。

《辦法》明確了退出機制,如果保險公司或者股東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實聲明,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並要求被撤銷行政許可的投資人,按照入股價格和每股凈資產價格的孰低者退出等。

❺ 我與朋友准備注冊一家公司,以我朋友的名義注冊,我參與股份,但是做一種隱形股東的身份參與,

兩個股東對於審核的時候並沒有什麼影響,只要這兩個股東沒什麼問題,都是一樣的。
而且,後期初夏你經濟糾紛,這和你們所佔的股份是相關的,和法人沒有什麼關系。。
法人只起到承擔法律責任義務,和公司股份糾紛沒有關系。如果公司出現什麼法律責任,那是有法定帶辨認承擔。
就是說,當公司法人,並不一定要佔公司股份,這是在注冊公司的時候在公司章程裡面體現出來的。

❻ 公司入股做隱形股東好還是寫名字的實名股東好

視個人情況而定,如果你不想顯示給外界知道你是股東,可以用隱名股東的形式,簽訂好協議。

❼ 原先工商注冊股東未實名,現要求實名出現如何操作

辦理股權變更。
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執照正副本和章,在工商局辦理。
很多地方要求舊股東先交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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