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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東多公司治理

發布時間:2021-12-16 02:37:39

A. 關於法人股東的投票表決權。自然人股東投票好理解,可是,法人股東怎麼投票啊,誰代表法人股東去投票

你好:
法人股東的投票權是以公章的形式進行的,法人所在公司表決事項,有法人的蓋章形式上講就合法有效。法人內部攜帶公章去表決的人,按照法人內部的公司章程規定來考量是否有此許可權,無需層層選舉或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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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多人股東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民營經濟已發展成為我國一道亮麗的風景線。我國數以千萬計的民營企業中,出現了很多企業明星和知名品牌,但也有不少的民營企業在市場經濟浪潮中倒下去了。這類民營企業失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企業管理的問題、公司治理的問題、企業戰略的問題等,而其失敗的根本原因就是公司治理的問題。因為,公司治理模式決定了股東會、董事會、經理人、監事會的運作模式,從而也就對企業戰略、企業管理等產生重大影響。綜觀我國很多成功民營企業的發展史,它們一般都是在創業階段就建立了較好的適合公司成長的公司治理結構,如北京用友軟體公司、深圳華為公司等。
一、案例:S公司於2003年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300萬元,注冊時有三個股東:一個是李先生,出資100萬元,佔有股份34%;一個是王先生,出資100萬元,佔有股份33%;另一個是由張先生個人控股的民營企業(法人股東),出資100萬元,佔有股份33%。這三個人都在公司里擔任重要管理職務:李先生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分管人事財務等部門)、王先生任董事、副總經理(分管采購和營銷部門)、張先生也任董事、副總經理(分管技術部門),而且三個人在公司的薪金待遇都一樣。這三個人在經營管理企業的過程中出現了以下一些特點:
1、從不召開規范的股東會、董事會,公司監事會形同虛設;2、公司大大小小的事都是由三個人在公司開辦公會決定;3、公司成立後的半年內,三個人都很努力,公司也開始陸續有經營收入了,且有增長勢頭;4、由於三個人的經營管理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在經營管理公司過程中,經常發生一些矛盾和分歧,而且李總經理逐步放鬆了對兩位副總經理的管理、監督和控制;5、公司運營一年後,公司年終決算的稅後利潤為30萬元,為了公司繼續發展,李先生、張先生主張不分配,而王先生主張一定要分配,為此發生了沖突性矛盾,致使公司經常無法有效運營,經營業績很快就滑坡,開始經營虧損。
二、案例分析
S公司由三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創辦,三個股東又都是公司董事,同時又都是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因此,這三個人有著雙重身份:既是公司股東、又是公司經營管理者。從案例可以分析出:這三個人都將這種雙重身份融為一體了,混淆了公司股東、經營管理者的權利、職責和義務。這是S公司在公司治理層面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導致S公司走向失敗主要因素之一。我們知道,S公司是按公司法規定注冊成立的公司制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經營管理者、監事會共同組成公司治理的組織機構,這些機構之間理應權責明確、相互制衡。S公司經營管理者基本替代了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職能,而公司監事會又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從而導致了S公司出現了很不正常的公司治理模式,嚴重影響了S公司經營管理和成長。
從經營管理者角度分析,S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就是出資的三個股東,三個人都有很大的利益驅動性,因而,在公司成立之初都很努力、都想把公司經營好而獲得較好的回報。也正因為他們的這種投入和努力,使得公司第一年經營業績還是過得去的。盡管這三個人有一個初步的管理分工,但由於三個人的認識程度、知識結構、管理經驗、經營管理水平差異較大,同時,三個人都憑借自身是公司股東的理念,因而,在很多時候就形成了誰也管不了誰的局面,使得公司總經理不能認真履行好應盡的職責,副總經理有很大的自行其事的空間。因此,導致S公司出現了經營管理指令不統一、三個經營者之間的不信任和信息的不對稱、經營管理決策失誤、經營管理效率不高等諸多弊端。而且,從利益層面看,三個經營者盡管持有公司股份都一樣,但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做出的努力與貢獻是不一樣的,因而,也就不能將其經營者利益安排與公司股東利益安排等同起來,必須區別對待。王先生一定要主張分配利潤是與這種利益安排有著必然聯系的。
從股權結構角度分析,S公司三個股東的股權比例是一樣的,這種平均的股權結構不利於構建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尤其在S公司的創業成長階段。S公司沒有建立正常運行的公司治理結構,這種平均的股權結構給公司治理模式造成的重大影響尚未充分顯現出來。
三、解決方案
S公司是由多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組建的公司制民營企業,在創業階段,由於資本實力不夠等因素,S公司也象我國很多民營企業一樣,公司經營管理者由三個股東親自擔任,而不會從市場上聘請職業經理人來擔任,這種安排是無可厚非的。但由於三個經營者又是公司股東,有著雙重身份,因此,安排適合公司成長的公司治理模式就顯得至關重要,這也是規避S公司走向失敗的根本解決之道。
(一)在股東會層面,必須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規則
股東會盡管不是常設機構,但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
現行實際,經過各股東協商一致後,須達成以下共識:
1、確定須經過股東會決議的事項;2、確定股東會表決的方法和程序;3、確定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條件和程序。
(二)在董事會層面,必須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規則
董事會是公司常設機構,也是公司經營管理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須堅決執行股東會的各項決議。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現行實際,經過公司各董事協商一致並報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須達成以下共識:
1、確定須經過董事會決策的事項;2、確定董事會表決的方法和程序。
(三)在監事會層面,必須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規則
監事會是公司常設機構
,也是對董事會、經營者行使監督的機構,監事會對
股東會負責,但不能幹預和影響公司正常運營。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現行實際,經過公司監事協商一致並報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須確定監事會職責、基本工作內容與工作程序。
(四)在經營者層面,必須建立和完善責、權、利體系
經營者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堅決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並負責公司日常經
營管理、公司運營,同時,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除應由股東會、董事會決策事項外,公司其他經營管理決策事項由經營者負責。S公司經營者有三個,但主要經營管理者只能有一個:亦即公司總經理,因此,在經營管理層面,公司副總經理必須接受公司總經理領導並對公司總經理負責。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現行實際,經過各經營者協商一致後,須達成以下共識:
1、確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各自的職責、權力;2、確定董事會對總經理的薪酬規定、考核管理辦法報請董事會通過;
3、確定公司副總經理的薪酬規定、考核管理辦法報董事會備案;4、確定公司總經理競聘管理辦法報請董事會通過;

C. 公司管理層和 公司治理層,有何區別

管理層應該包括治理層,治理層謹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層面,管理層除治理層外還包括經營管理層面。

D. 自然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指的是

自然人控股股東就是控股股東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實際控制人是控股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的控股股東

E. 中小股東怎樣參與公司治理

一般而言,作為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主要是通過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二是通過行使股東應有的監督權,監督公司董事、經理、甚至監事的工作表現。具體來說:

1、你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對股東大會的各項決議如董事、監事的選任、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等等作出自己的決定,這就是股東的表決權。

2、為防止董事會結黨營私、濫權舞弊,你可依法採取事前的預防措施(如表決權、董事解任請求權和董事的違法行為停止請求權),亦可採取事後的救濟措施。當然,實施這類預防措施和救濟措施的基礎是股東必須對公司有關經營活動中的信息具有知悉權。

有時候關於港股/投資/A股的知識或者入門常識,易闊每日財經的投資者學堂有非常詳細的解釋

F. 深交所:投資者如何關注並參與公司治理

高度關注公司治理是價值投資的必然選擇 公司治理是通過有效的制度約束、激勵機制,協調企業內外部不同利益關系者之間的行為,從而規范公司運作,提高公司業績。公司治理不僅僅需要上市公司重視,對於投資者而言有著同樣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運用公司治理等指標來篩選股票,不僅僅看財務數據,還要關注公司治理結構,關注財務數據的可靠性,避免公司運作的道德風險和其他潛在風險。從2008年上交所開發的公司治理指數到2012年深交所推出的中小板公司治理指數,都將公司治理水平高的股票納入指數,用以作為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基準,為投資者提供更豐富、更專業的選擇途徑和指導參考。 發達資本市場的經驗表明,公司治理水平與上市公司績效和估值的水平存在著正相關的關系。公司治理水平高的股票更具有吸引力,投資者也願意為治理良好的公司股票支付更高的溢價。高度關注公司治理將成為價值投資的必然選擇,這也是一個資本市場良性發展的必然趨勢。 公司治理與投資者回報 公司業績增長是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有效標准,也是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直接體現。這表明公司治理以實現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因此,也可以理解為,完善的公司治理就是給投資者最大的回報。 合理配置權利和義務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內容。上市公司通過組織設計,建立利益主體之間的權、責、利的制約和激勵機制,保證了上市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均衡和利益關系合理化,降低了風險爆發的可能性,為投資者創造了一個健康穩定的投資環境。同時,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減少公司虛假信息披露的主觀可能性,降低信息泄露的概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從而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有利於增強投資者辨別上市公司風險和價值的能力。 上市公司開展公司治理,無論是治理目標、內容、功能,還是外在表現形式,都體現了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密不可分的關系,投資者願意給予業績優秀、運作規范、信披質量高的公司估值溢價,同時有了更高市場價值和影響力的公司也願意不斷改善經營環境,提升經營業績,給予投資者更好回報。因此,對於投資者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建立了和諧的投資者關系,維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許多投資者雖然了解公司治理的內容和意義,但總覺得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的內部事,離自己很遙遠,自己也沒有能力參與。其實,公司治理就在你身邊。 1.了解法律法規,熟悉公司治理最新動態 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發布,成為指導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實踐的綱領性文件。長期以來,證監會發布了多份規范性文件,例如《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及落實現金分紅政策的有關規定等。投資者經常翻閱這些最新的法律法規,既能了解公司治理的最新動態和規則,也能了解到自己作為中小投資者所擁有的對上市公司的權利,把握維護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據。 2.關注信息披露,了解公司治理實際情況 上市公司的治理情況最終會以公告的形式披露出來,投資者可以通過巨潮資訊網了解公司的章程、股東大會規則、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獨立董事制度、內控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通過閱讀臨時公告了解業務的獨立性、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行為、董監高任職和選聘情況、股權激勵計劃制定及執行情況,通過閱讀定期報告了解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的控制關系、董監高薪酬情況、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現金分紅情況、公司內部控制評估報告,這些既包含了公司治理的框架性規章,也有實際執行情況。通過這些披露的信息,投資者可以發現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一股獨大」的情形,控股股東是否存在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董監高是否勤勉盡責,關聯交易發生是否合理、價格是否公允,從而幫助投資者增強對公司業績真實性判斷的准確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越高,投資者越能了解到最真實的公司治理效果。對於發現的問題,投資者可以通過正規的投訴渠道向上市公司反映,幫助公司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 3.利用身邊資源,積極投入公司治理活動 深交所2004年底推出了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中小投資者通過網路投票方式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策機制是現階段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根據業務規則,股東大會審議重大關聯交易事項需要通過網路投票方式進行,董事、監事的選聘需要採用累計投票(即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的方式,中小股東可以通過徵集投票權的方式來實現臨時提案權等,這些都為中小投資者行使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以及保持參與的積極性提供了條件和保障。例如,某公司合計持股3%以上的5位自然人股東曾向公司董事會提出在年度股東大會上增加《以現金分紅方式進行利潤分配》的臨時提案。 此外,通過走進上市公司活動、網上年報業績說明會制度和深交所互動易平台,投資者可以與公司管理層進行直接的溝通交流,從而親身參與到公司治理中,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為公司的發展獻策獻計,幫助有潛力的公司不斷成長。(免責聲明:本欄目文章僅為投資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欄目文章所涉信息准確可靠,但並不對其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欄目文章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作者: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

G.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大股東持股比例是越多越好,還是越少越好

大股東持股比例在合理的范圍內比較好。大股東持股比例過大,容易出現一言堂。持股比例過低又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H. 一人是否可以在多個公司做股東

選擇個人最佳創業形式:
2000年1月1日施行的《個人獨資企業法》,為個人投資創業提供了依據和保障。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施行。經修訂的該法創設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制度,給個人創業提供了一種新的經營組織形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有何區別?個人如何選擇最佳的經營組織形式?本文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兩者作如下比較分析歸納,供投資者參考。
所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公司。而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均是市場法律主體,雖然都是由一個投資主體創立,但兩者在法律依據、法定條件、法律責任、財產所有權、機構設置及人員任職資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權利限制和稅收義務承擔等方面存在著諸多本質區別:
一是兩者調整的法律依據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調整、約束和規范運行,屬於企業法人,其需要原則滿足新《公司法》為公司所設置的公司資本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和約束,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是兩者設立的法定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股東對公司的全部債務僅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以逃避債務,新《公司法》對其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一)投資人出資最低限額不同。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數額,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繳納。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則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且不需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二)投資人出資方式不同。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探礦權、采礦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以多種方式出資的,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種類、期限均沒有作任何限制。
(三)兩者的法定登記手續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制定公司章程,並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則沒有要求投資人制定企業章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和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即可。
三是兩者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承擔上均有本質區別。
(一)承擔的民事責任後果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清償責任,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它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比如,若公司背上了50萬元的債務,而公司全部現存資產只有30萬元,只需賠30萬元就行了。但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而且,《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作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承擔的行政責任尺度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對其作出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對其中一些違法行為罰款數額可達到50萬元;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所設定的行政法律責任較少,各種行政處罰的罰款最高數額也僅為5000元以下。
(三)承擔的刑事責任風險不同。現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專節規定了「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對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設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和債券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妨害清算罪等罪名;而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則沒有設定上述罪名。根據我國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罪刑法定原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所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風險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要大得多。
四是兩者的財產所有權不同。新《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據此規定,股東出資後,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與股東相分離,轉為公司所有的財產,由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並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股東不能再獨立、直接支配相關的出資財產,只能通過行使股權的方式對出資財產實施動態利用;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繼承。」
五是兩者的機構設置和人員任職資格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設立股東會,但應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並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至二名監事。而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嚴格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六是兩者的解散清算程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股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結束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七是兩者的法定權利限制不同。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此外,根據新《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如: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
八是兩者承擔的稅收義務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需分別就其公司所得和股東分取的紅利分別繳納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自身不繳納法人所得稅,只待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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