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借款給個人算不算抽逃注冊資金【注冊資金抽逃的認定】
一、抽逃注冊資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驗資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將注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部分補賬;
4、用虛報利潤的方法,不擔或少擔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
5、在利潤分配上,採用利潤 「 先後分配 」 的方法,來代替按出資比例分配,從而以先分利潤的名義達到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6、通過對投資主體的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來掩蓋其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二、如果公司法人借款不屬於上述行為,只是用於臨時借款,還要歸還的話,不屬於抽逃注冊資金。
三、公司法人借款時,根據「借款單」入賬。
借:其他應收款--XX法人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⑵ 股東向公司借款屬於抽逃出資嗎
要根據情況分析,股東向公司借款,金額較大的,明顯違反一般商業規則的,可能被認定抽逃出資! 即抽逃出資認定中的合理對價原則,也就是說,公司借給股東錢,也應當考慮借款的合理性和獲利性,股東長期占據資金,且無合理對價的,明顯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威脅債權人的資金安全,顯然屬於抽逃出資。 舉例來說,公司新注冊不久,注冊資本100萬元,你作為股東借走50萬元,且時間長達一兩年,又不支付合理的利息的,顯然是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的,那就屬於抽逃出資。
⑶ 如何判斷公司股東抽逃資金
如果在公司驗資成立後,股東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和正當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貸關系、勞動關系,或者因經營活動的需要等等,而僅僅將公司設立時的出資額,在設立後轉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佔有的,均有可能涉嫌構成抽逃出資。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請以實際情況為准。
應答時間:2021-09-2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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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自然人股東借款超過三年,會不會被認為是抽逃資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規定:"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依據上述規定,需要看公司大股東跟公司的借款是否真實有效,如果是虛構的那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是抽逃出資。
⑸ 股東將部分出資借出後又返還的是否屬於抽逃出資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形式部分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蘇工商[2002]9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制度等規定,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此前有關答復意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⑹ 股東從公司借款會構成抽逃出資嗎
該公司設立不久,李某便以個人名義從該公司借款445.8萬元並用於歸還其個人借款。2002年企業年檢時,某市工商局認定李某系抽逃出資,並認為已涉嫌犯罪而將案件移送該市公安局偵查,但該市檢察機關最終未以抽逃出資犯罪追究李某刑事責任。 這是一則在目前企業投資活動中具有普遍意義的典型案例,許多股東或投資者在設立公司後,便以借款等形式,將被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用於其他用途,特別是在一些集團公司的投資行為當中,母公司對各控股子公司的資金(含注冊資本)通過各種形式進行「資金歸集」以集中使用、集中投資,從而提高整個集團的資金使用效率。總結起來,這些行為均涉及股東從公司借款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行為甚至抽逃出資犯罪,實踐中的認識不統一且存在誤區。 二、 抽逃出資行為的法律本質 (一)抽逃出資的一般概念及其表現形式 對於抽逃出資行為,無論是我國《刑法》還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既未給出明確定義也未羅列其行為表現和行為特徵,這也是帶來實踐中對於抽逃出資的理解不統一、對其認定不準確的主要原因。但是,根據理論上的一般理解和實踐中的一般操作,總結起來,抽逃出資是指公司的股東或投資者違反法律規定,在公司驗資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其表現形式一般包括: (1)股東在公司成立且資本到位後,將注冊資金的貨幣出資以購買設備等為名,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無采購發票而虛構購買存貨或固定資產。 (2)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到位後,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但將公司的產品部分或全部無償交給股東,或者將公司銷售產品的銷貨款歸股東所有。 (3)在利潤分配上,採用利潤"先後分配"的方法,來代替按出資比例分配,從而以先分利潤的名義達到抽逃注冊資金的目的。 (4)股東在公司設立不久後抽逃出資,並在公司的財務帳目上採取虛假掛帳,或者是在抽逃資金後乾脆不做帳,貨幣資金帳實不符。 (5)股東在公司成立後,將注冊資金中的貨幣出資全部或部分抽走,再虛構其他非貨幣資產補賬或者以低值資產高估補賬。 (6)用虛報利潤的方法,不擔或少擔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 (7)對股權轉讓的操作,採取轉讓方為轉讓其所持股權而先將其對公司的出資全部抽回,再由受讓人將同等資本投入公司,但在轉讓方抽出其出資後,受讓方又未投入資本。
⑺ 股東借款是不是抽逃資金
1、如果股東借款用於公司的業務經營周轉,如,購買設備、材料等。不屬於抽逃資金。
2、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