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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要求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2-17 00:52:14

⑴ 股東要求把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整理一份文件出來,內容是關於員工工資標准,請問該整理一份什麼文件呢

上海翡翠假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股東決定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於 年 月 日在 召開。股東決定如下:
一、同意股東 受讓 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股權轉讓後,公司股東持股情況如下:
,認繳出資額: 萬元,出資比例 %,實繳出資額: 萬元,出資比例 %;
,認繳出資額: 萬元,出資比例 %,實繳出資額: 萬元,出資比例 %。
三、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股東發生變動後,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不變。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股權轉讓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共同簽署。
出讓方: (以下稱甲方)住所:
受讓方: (以下稱乙方)住所:

有限公司(以下稱標的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甲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 %;乙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本協議各方友好協商,達成條款如下:
第一條 股權轉讓標的和轉讓價格
一、甲方將所持有標的公司 %股權作價 萬元人民幣轉讓給丙方;
二、附屬於股權的其他權利隨股權的轉讓而轉讓。
三、受讓方應於本協議簽定之日起 日內,向出讓方付清全部股權轉讓價款。

第二條 承諾和保證
甲方保證本合同第一條轉讓給乙方的股權為甲方合法擁有,甲方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其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第三條 違約責任

第四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本協議受中國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的羈束並適用其解釋。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註:二者擇一)。

第五條 其他
一、本協議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執 份,標的公司執 份,以備辦理有關手續時使用。
二、本協議各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上海翡翠假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海翡翠假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章第七條第一點原為:「股東姓名(名稱):江啟軍」。
現修改為:「股東姓名(名稱):陳富強」。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上海翡翠假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上海市靜安區烏魯木齊北路425號靜安賓館3號樓407室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國內旅遊,入境旅遊業務,票務服務,會務會展服務,日用百貨,服裝服飾,鞋帽,箱包,工藝品,珠寶首飾,電子產品,日用五金,文化用品,食用農產品(不含生豬產品)(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屬許可經營項目的,需向有關部門報經審批。)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叄拾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註: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股東姓名(名稱):江啟軍

(二)股東繳納的出資額:叄拾萬元人民幣

(三)股東出資時間: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四)股東出資方式:

1、貨幣:叄拾萬元,佔100%(註: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貨幣:萬元,占%(註: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職權。(註:由股東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自定)

第九條 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長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定)

第十一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本公司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註: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並列明。)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製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後,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上海翡翠假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書

根據《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經本公司股東會表決
通過:

選舉 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任期三年。

免去 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

股東蓋章或簽字:

年 月 日

⑵ 深圳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及股東要求有哪些

深圳公司注冊條件:
1、股東:按新的規定,公司成立時必須有一位股東(投資者),一位股東投資成立的公司屬於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東投資注冊公司.公司注冊時,需提交股東的身份證明原件。
2、監事:按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成立時,可以設監事會(需多名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但需設一名監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不能擔任監事;二人及以上的股東,其中一名股東可以擔任監事.公司注冊時,需提交監事的身份證明原件.
3、公司注冊資本:注冊公司時,必須要有注冊資本.新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最低為3萬元人民幣,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
4、公司名稱:注冊公司時,首先要進行公司名稱核准,需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查名.深圳注冊公司查名的規則是,同行業中,公司名稱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個字型大小的,需拆開來查名.
5、公司經營范圍:注冊公司時,經營范圍必須要明確,以後的業務范圍不能超出公司經營范圍.可以將現在要做的或以後可能要做的業務寫進經營范圍.
6、公司注冊地址: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商用或商住兩用的辦公地址,需提供租賃憑證或房產證證明及相關同意文件.
7、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時,需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確定了公司的名稱、經營范圍、股東及出資比例、注冊資本,股東、董事、監事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8、公司法人代表:公司需設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東之一,也可以聘請他人。

⑶ 股東如何要求內部審計

你想要的是民間審計。現代企業制度使得企業的所有權(股東)和經營權(經理)是分離的。股東為了掌握經理經營的狀況就需要有外人來查賬。這里的外人,就是注冊會計師。你可以與你所在地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他簽署審計XIE定,要求對你的企業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會對你企業所有的賬務進行審計,要求公司管理人員提供原始憑證,看是否有做假賬,設立賬外賬,偷稅漏稅等行為,另外還會看公司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你不用擔心或要求注冊會計師去做什麼,審什麼,他們有自己的審計事項和原則的。

另外: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的一個部門,就像財務部一樣。有個審計部。審計部檢查企業的賬務合理與否的情況,並進行監督。但由於內部審計屬於企業內部人員,所以其獨立性比較差。審計結果易受影響。

參考: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安永、畢馬威、德勤。

⑷ 保監會對於股東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審批機關)×復<1996>39號文批准,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經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全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為:上海市××區金融大街35號
郵政編碼:××××××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
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繁榮與發展。
第十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范圍是:水泥、建築裝飾材料、機械設備、汽車(不含小轎車)、汽車配件、飼料及原料、日用百貨、服裝鞋帽、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家用電器、針紡織品、辦公用品及自動化設備、五金交電、橡膠與橡膠製品的銷售;汽車維修;物業管理;室內外裝飾裝修;服裝、汽車配件的生產、加工;經濟信息咨詢管理服務。
公司根據自身發展能力和業務需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可調整經營范圍,並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六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權,同股同利。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十九條公司經批准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股,占公司可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0%,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元。
第二十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如下:
中國××集團公司××萬股
××中心××萬股
北京××公司××萬股
上海××有限公司××萬股
廣東××廠××萬股
以上發起人均為貨幣形式認購股份。
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並報××××××(審批機關)和其他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三十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一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三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六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之間可以達成與行使股東投票權相關的協議。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未指定人選的,由出席的股東共同推舉1名股東主持會議。
第四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
第四十六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七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八條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九條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五十條投票代理委託書中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可以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可以以傳真方式送達公司,但委託書原件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快寄送到公司。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五十一條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五十三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數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52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五條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按照本節第56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五十九條提出提案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十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六十一條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對於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事項,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二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增加或減少本章程規定的公司董事人數;
(四)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報告;
(七)聘任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三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三)發行公司債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四條非經股東大會以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五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所有董事由股東大會以等額選舉的方式產生;股東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十六條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七條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2名股東代表和1名監事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八條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九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由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七十條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在徵得有關部門得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七十一條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可以自行申請迴避,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董事會可以申請有關聯關系得股東迴避,上述申請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提出,董事會有義務立即將申請通知有關股東。有關股東可以就上述申請提出異議,在表決前不提出異議的,被申請迴避的股東應迴避;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要求監事會對申請作出決議,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決議,不服該決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第七十二條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三條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並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股東大會記錄的保管期限為15年。
第七十五條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託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七十六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已被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九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佔或者接受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地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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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公司運行中,股東要求撤股,該如何處理

有幾點疑惑,公司到底有沒有進行工商注冊,未注冊又何來經營活動?

先就一些法律問題答復如下,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一、原股東設定是由ABCD四人注冊設立公司,目前尚未注冊。在法理上屬於「設立中公司」的概念,指為准備設立公司的籌備狀態。
二、如果四方已經簽訂了協議,而D未出資,並不必然導致「我的理解:D的股份將不存在,公司股份將自動按照出資額和固定資產進行分配,或者BC各持有15%的股份,這樣A實際有點虧。」而應當要求D根據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三、A收取B、C款項的行為,實際是代「設立中的公司」代收的行為,不代表A本人。但A如何存放這些錢的?包括A自己的出資,利息歸屬是誰?需要說明。
四、A如果本身有一個公司,其原約定是要注銷後設立新公司的,因此A目前的經營活動不能視為ABCD共同經營的。並且還未將固定資產轉移給新設立的公司,所謂固定資產折舊的說法,個人覺得沒有依據。但能證明第六項的除外。
五、後來 BC經營A原來公司的事情有沒有協議,如果有協議,案件的法律關系會更復雜。如果沒證據,BC不承認,對A不利。
六、鑒於四方有共同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如果能夠證明共同設立的公司將承繼自協議簽訂之後原來A那個公司的盈虧的話,那麼公司的虧損將由ABCD按比例承擔。如果不能證明的話,那麼為籌備設立公司期間發生的籌備費用,由ABCD按比例承擔。
七、鑒於B對A提出訴訟,A可以抗辯為:目前各方並未明確終止原出資協議,D未出資可向D主張,在協議未終止的情況下,各方應當繼續履行原協議。如果B要求終止並退錢,必須由C、D參加訴訟,一並解決。對於應當由D承擔的部分,應當在訴訟中向D主張。
八、在訴訟中,如果各方一致同意終止原協議,那麼應當按比例分擔籌備期間的費用成本或虧損。具體視約定。

由於陳述案件不完整,答復也無法完整,僅供參考。

⑹ 6個股東的小公司需要制定那些制度

您好!您這個問題問的太大了!這個需要根據您的具體合作協議啊,還要根據行業的趨勢、利潤回報期和回報率等等一系列的來制定合理的制度!既然您問了,我就給您一個範本,僅作參考!股東制度:公司CEO:(公司經濟支柱的跟本)股東一:每位股東都應當以公司的利益為主的著想方真共同實現謀利的目地.二:不經懂事會同意任何股東不得私自利用公司名義做任何與公司正常運行無關的活動.三:不得私自從財務挪用公司資產,股東有權力進行不定時查看賬目和公司資金,但無權接收現付款.四:股東每月最少到公司簽一次到,如有例外臨時通知.五:完成任務個人所得利潤率:30%,超額完成個人所得利潤率:35% .首先什麼是任務:每個月都會經過公司開會給股東,員工,業務員定出貨量,這個量就叫任務.超額完成是指:超過公司所定任務量為公司更多的創造價值就叫超額完成.利潤率:就是公司所得凈利潤的百分比.例如:(某某股東這個月裝了5台電腦,每台電腦凈利潤是300元,那麼這個月某某股東就是為公司創造了凈利潤1500元,如果公司這個月定的基本任務是10台,那麼你可以在本月享受完成任務個人所得利潤率:30%也就是在本月可得人民幣450元.如果公司這個月定基本任務是5台,那麼你可以在本月享受超額完成任務個人所得利潤率:35%也就是在本月可得人民幣525元.剩餘利潤的%比都將做為年底股東分紅的%比.PS(備注):未完成任務將享受個人所得利潤率:20%).六:股東可享受年終分紅,同時也背負著公司虧損的風險. 公司法:關於股東訴訟制度的規定l 股東與股東間的訴訟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八十四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l 股東對公司的訴訟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l 股東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l 其他第一百四十四條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向社會公眾廣泛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任何投資者只要認購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以說只要持有股就是股東,大會是可以依法參加的人

⑻ 公司股東要求撤股,該怎麼分財產

公司股東不能要求退股。如果公司進行清算注銷的話,在清償了債務後,剩餘的財產股東可以按照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公司繼續存在,股東不得撤資,更不得瓜分屬於公司的財產。想退出的股東,可以將持有的公司股權作價轉讓,或者公司通過減資的方式實現股東退出。

如果不願意再作股東,可以依法將股權轉讓或者申請公司予以收購,不能退股。具體股權轉讓程序請參見《公司法》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8)股東要求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股東撤股相關案例

2001年7月,吳某與卓某共同出資300萬元,各佔50%股份,成立A公司,從事醫療服務行業的投資和管理。A公司工商登記股東為卓某、吳某,持股比例分別為86.66%、13.33%。

《審計報告》載明,A公司卓某出資260萬元、持股比例50%,吳某出資40萬元、持股比例50%。截止2009年12月,A公司在全疆投資創辦及合作的醫院共計16家。吳某與卓某在16家醫院上交A公司的利潤分紅中所佔比例均等。

A公司於2008年10月注銷,但仍沿用A公司的原經營模式。吳某因刑事犯罪於2009年12月3日被羈押。

2010年4月10日,《專項審計報告》載明,2009年1月至10月,卓某應分利潤23014462.88元。同時確認,截止2009年11月30日,吳某以」暫掛款」名義將A公司資金轉至個人名下的款項合計4800萬元。

2013年1月10日,法院認定,2009年3月18日至9月1日,吳某利用職務便利,未經16家醫院及其他股東的同意,擅自安排A公司財務人員將存放在財務人員賬戶上的16家醫院上繳至A公司的盈利款,以」暫掛賬」的方式,將1000萬元轉移至其姐名下,至今仍未追加。

2009年7月,吳某在未徵得卓某等股東同意的情況下,變更股東持股比例,指使財務人員將16家醫院上繳的利潤按照變更後的持股比例重新分配,侵佔卓某等人的分紅款共計14470886.51元。

2009年9月1日之後,吳某存在將公司資金轉至自己名下的行為,分四次共計轉移1430萬元至個人名下,取得上述財務的實際控制權。

⑼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股東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求解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十)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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