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投票表決權是按股東的認繳股份數還是實際出資額來計算
有限責任公司是沒有「股份」一說的,這是區別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特徵,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並沒有被劃分成等額的股份。
至於表決權一般是按股東的出資比例來行使的,而出資比例就是股東的投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如果公司章程里約定了其他的表決權的行使辦法,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如果認繳的出資額和實繳的出資額不一致時,應當以實繳的出資額為准,即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准。
補充:怎麼可能會有認繳出資和實繳出資不一致的情況,如果有那當然以實繳的出資額為准。如果我沒理解錯,你說的是不是公司注冊資本分期繳足的情況,亦即分期出資?在分期出資的情況下,股東即便再增加實收資本也是同比增加的,同比增加的情況下仍舊不會出現你說的不一致的情況,因為不論按認繳還是實繳其比例是不變的。如果出現不一致,那就可能是分期繳足注冊資本時,股東並沒有按認繳的比例增加出資,舉個例子:即某公司成立後,公司注冊資本分期繳足,但在第二次增加實收資本時,僅其中一個股東投入了資本,其他股東沒有按比例增加實收資本,這時就出現了認繳的出資比例和實繳的出資比例不一致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就真沒有規定了,至少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我個人認為如果不一致應當以實繳的為准,因為對此可視為其他股東放棄了按比例增加實收資本的權利(至少在當期分期出資時如此),甚至其他股東有可能放棄按比例增資的權利,也即默認自己將降低在公司中的出資比例,在此情況下,當然應以實繳出資為准並且享有對應的表決權。
㈡ 公司章程中股東名稱、認繳情況、實繳情況、認繳期限等怎麼填
分別根據公司實際情況來進行填寫即可,具體如下:
1、股東名稱
填寫公司投資人的名稱。一般公司需要兩名及以上的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2、認繳情況
填寫公司的法定注冊資本對應的股權結構,即每位股東應繳的注冊金所佔的比例與金額。是股東對本人所應繳納的全部股本的承諾和認可。
3、實繳情況
即每位股東實際已經繳納的股金,即企業的注冊金。
4、認繳期限
每個股東繳清出資額的期限。一般來說,公司注冊資金可以在兩年內分批出資到位,但是,首次出資不得低於總注冊資金的20%。
(2)股東投票實繳認繳擴展閱讀:
範例
《北京*****廣告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2、第二條 公司名稱:北京*****廣告有限公司
3、第三條公司住所:北京市**區**路**號
4、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 *********************
乙*** *********************
5、第五條 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製作、發布。(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6、第六條 經營期限:20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7、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8、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9、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㈢ 股東表決權 按照出資比例 出資比例是認繳還是實際繳納
可以按照實際持有股權數,同股同權,一股一票。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㈣ 認繳股權和實繳股權的區別
股東認繳和實繳主要存在以下區別:1、股東認繳是股東表示確認,但還未實際繳納,公司的登記注冊只要股東認繳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或股份,就可以進行設立登記;2、實繳是股東以貨幣或非貨幣財產實際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㈤ 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是什麼意思
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的意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並不是必須按照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優先認繳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可以看出,公司如何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認購新增資本,決定權在股東,由股東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5)股東投票實繳認繳擴展閱讀:
1、股東作為投資人,其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利潤。公司的利潤,在繳納各種稅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後,是可以向股東分配的紅利。股東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後,其依據自己的出資享有分取紅利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剝奪股東的這項權利。
2、根據公司法的一般原則,股東分取紅利的比例應當與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一致,也就是股東應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所謂實繳的出資比例,是指按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占公司資本總額的比例。
3、目標公司以任何形式進行新的股權融資時,目標公司、創始股東應自目標公司初步確定新的融資計劃之日起10個工作日發出《擬增資通知》通知投資方,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目標公司的融資方案、融資價格和條件、新投資者的名稱等。
㈥ 股東認繳金額和實繳金額怎麼區分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指登記機關只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總額(注冊資本),股東(發起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由公司股東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要求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發起人)按規定期限實繳到位,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文件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例中公司增資後,如果新增注冊資本900萬(1000-100)由原股東按持股比例認繳,則該小股東認繳45萬(900×5%)。
㈦ 股東會表決權以認繳還是實繳
一、股東表決權按實繳還是認繳比例?
股東表決權是按照認繳比例確定的,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該項目公司章程第13條也明確規定股東負有繳納注冊資本的義務。即繳納注冊資本既是股東的法定義務也是其約定義務。我國公司法對股東分紅權應當按實際出資比例享有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於股東表決權部分按實繳出資比例行使還是認繳出資比例行使卻無明確規定。
二、對股東表決權相關立法的梳理
我國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法理上看,股權的享有源於股東身份的取得而非出資的繳納,只要有股東身份就應該享有表決權;從立法依據看,公司法第35條明確規定按實繳出資分取紅利,但第43條未明確按實繳出資比例,從文義上解釋應為按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既不應絕對按照認繳出資比例也不能絕對按照實繳出資比例,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處理,在一名或者多名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沒有實繳的股東就不享有表決權;在全體股東都沒有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按其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從立法背景看,該條規定是從原公司法第41條「(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修改而來。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特點之一就是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規范,強化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賦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
從公司法其他條款有關對股東表決權予以限制或剝奪的規定也可以看出,股東表決權並非不可以限制或剝奪。公司法第16條第3款關於公司對外擔保的利害關系人沒有表決權的規定;第104條關於公司持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的規定;第125條關於關聯關系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規定。我國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第79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號)第31條 的規定,也是對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或剝奪。
股東大會在召開時,任何的股東都是可以按照自己認繳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對於那些由於工作等原因,不便出席股東大會的,也可以將自己的表決權交給其他的主體行使。對於那些只是認繳了股份的股東,必須在限定的期限完成繳納注冊資金的任務。
㈧ 投票權分別按實繳比例還是認繳比例
股東的投票權一般是按照認繳的比例來享有。但股東之間可以協商,按照實繳比例行使投票權或者按照認繳比例行使投票權,具體的投票權可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