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放棄經營權,要求固定分紅合理嗎
股東放棄經營前要求固定分紅,我覺得要看你們的制度是怎麼樣的?如果制度有要求,那就是合理的
❷ 普通合夥人企業大股東要把經營權對別人承包而小股東又不願意怎麼辦
不知道 。。??。。?。,。?。,。?。。,?!?。。
❸ 公司運行中,股東要求撤股,該如何處理
有幾點疑惑,公司到底有沒有進行工商注冊,未注冊又何來經營活動?
先就一些法律問題答復如下,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一、原股東設定是由ABCD四人注冊設立公司,目前尚未注冊。在法理上屬於「設立中公司」的概念,指為准備設立公司的籌備狀態。
二、如果四方已經簽訂了協議,而D未出資,並不必然導致「我的理解:D的股份將不存在,公司股份將自動按照出資額和固定資產進行分配,或者BC各持有15%的股份,這樣A實際有點虧。」而應當要求D根據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三、A收取B、C款項的行為,實際是代「設立中的公司」代收的行為,不代表A本人。但A如何存放這些錢的?包括A自己的出資,利息歸屬是誰?需要說明。
四、A如果本身有一個公司,其原約定是要注銷後設立新公司的,因此A目前的經營活動不能視為ABCD共同經營的。並且還未將固定資產轉移給新設立的公司,所謂固定資產折舊的說法,個人覺得沒有依據。但能證明第六項的除外。
五、後來 BC經營A原來公司的事情有沒有協議,如果有協議,案件的法律關系會更復雜。如果沒證據,BC不承認,對A不利。
六、鑒於四方有共同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如果能夠證明共同設立的公司將承繼自協議簽訂之後原來A那個公司的盈虧的話,那麼公司的虧損將由ABCD按比例承擔。如果不能證明的話,那麼為籌備設立公司期間發生的籌備費用,由ABCD按比例承擔。
七、鑒於B對A提出訴訟,A可以抗辯為:目前各方並未明確終止原出資協議,D未出資可向D主張,在協議未終止的情況下,各方應當繼續履行原協議。如果B要求終止並退錢,必須由C、D參加訴訟,一並解決。對於應當由D承擔的部分,應當在訴訟中向D主張。
八、在訴訟中,如果各方一致同意終止原協議,那麼應當按比例分擔籌備期間的費用成本或虧損。具體視約定。
由於陳述案件不完整,答復也無法完整,僅供參考。
❹ 公司法人和大股東有權收回經營權嗎
這要看有無關於經營權的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經營權就是水中浮萍,非常不穩當,隨時可以被拿走。如果有合同約定,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強行收回經營權,可以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力
❺ 股東變更後不交經營權如何處理
經營權和股權是兩回事。如果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簽署了轉讓協議並到公司登記機關(公司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局)辦理好股權變更登記,法院判決股權轉讓無效,就可以憑法院的判決書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股權變更登記。如果只是簽署了轉讓協議,並沒有辦理變更登記,那麼根據法院判決,直接認定轉讓無效,受讓人拒不交出經營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❻ 公司法人有權取消股東參與經營權嗎
除非你把股東手裡的股票買回來,不然就辦法。話說回來,一般股東都不會強制要求參與經營的,只要你年底有分紅就行。如果你經營得不好,那就不能怪股東要插手了,畢其他是拿了錢出來的。
❼ 大股東拉著投資人在外面新開了個公司,原公司他又不放棄經營權,我是小股東該怎麼辦大神們幫幫忙
什麼類型的公司,你的糾結點在那, 大股東將投資者帶走了 原來的公司經營狀況出現問題了? 你每年的分紅減少了還是? 你把詳細情況介紹清楚
❽ 合夥人放棄成本及經營權協議書該怎麼寫
網路一下,什麼就有了。。。
❾ 為什麼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公司,股東和經營者之間存在委託代理問題
經營者階層的異化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帶來的副產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即分權模式在東歐原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體制改革中扮演過重要角色。它從理論上對改革實踐進行了概括與闡釋,並成為指導改革的重要經濟理論之一。波蘭經濟學家W·布魯斯首先提出了分權理論。布魯斯認為選擇分權模式的目的是賦予國有制「社會所有制的特徵」,從而使社會主義國家的生產資料所有制能夠符合社會所有制的兩個基本標准:第一,對所有制對象的處置必須是為了社會利益;第二,所有制對象必須是由社會來加以處置。分權模式與傳統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模式——集權模式的區別在於:集權模式在中央和企業兩級均採用集中決策方式,只是在個人消費決策上採取分散方式,而分權模式將「一般的或日常的微觀經濟決策」分散化,即由企業主要依據市場機制自主決策。由中央和企業分別掌握宏觀經濟決策權和企業微觀經濟決策權的經濟運行模式,即是分權模式。 作為社會化大生產發展的產物,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趨勢首先產生於現代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中。作為一種經濟機制,分權結構的不穩定性也首先表現於資本主義條件下。早在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阿道夫·貝利就明確指出了西方現代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現象並加以闡述。他指出:「公司制度的興起,以及伴之而來的由於工業在公司形式下的集中而產生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乃是20世紀中頭一個重要變化。」 在現代資本主義條件下,經營權膨脹及經營者侵佔所有者權益的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現莫過於日本的「經理革命」。所謂「經理革命」,就是在日本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企業的經營者——經理階層憑借其經營者地位,逐漸以職能資本家的身份躋身於資產階級的過程。現代西方社會中,資本家階級日益分為所有者(投資人)和經營者(代理人)兩大階層,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人格化表現。在日本,作為職能資本家的經理階層,經過長期的經營,打破了自明治維新以後家族資本壟斷日本經濟的局面,成為一個在數量上遠遠超過家族資本集團與個別資本家的新資產者階層。 由經營者對所有者權益的侵佔造成的分權結構的不穩定性,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普遍存在。東歐改革中分權結構的不穩定性也表露了出來。前南斯拉夫著名經濟學家杜尚·比蘭契奇在1973年發表的《南斯拉夫社會發展的思想和實踐(1945-1973)》一書中指出:「60年代開始前,政治結構在社會上占統治地位,而後,特別是從1965年經濟改革起,社會進程日益使『經理』和『專家治國論者』執政。工人自治的根本原則和目的是把政治結構論者管理經濟的權利奪過來,並交給工人集體管理。但是,『轉移』給工人集體的權利,大部分是轉給了工人集體中的領導集團,而很少交給直接生產者。這種並不完善的自治概念獲得了一個政治思想的合法稱號,即所謂的『專家治國論結構』。」可見,比蘭契奇在當時就已注意到了,南斯拉夫所實行的「工人自治」的動機與效果並不統一。而這種現象,正是分權模式的邏輯矛盾在現實中的反映。其他一些東歐國家也存在類似情況。波蘭著名學者雅羅舍夫斯基在80年代中期指出:「技術貴族——官僚主義的管理體制逐漸使直接生產者不能再對經濟、社會——政治決定施加影響,並削弱了代表機關和工人自治的作用」。「一言以蔽之,促使了全民所有制向『私人集團』所有制的轉化。」 經營者階層在「分權」過程中崛起。伴隨這一過程,社會利益分配格局也發生了變化。比蘭契奇寫道:「在『管理階級』與工人群眾分開的同時,開始出現了社會差別和發財致富的過程。形成了某種所謂的『中等階級』。根據某些研究人員的估計,我國約占人口總數的2%達到了高度發達國家的所謂的『中等階級』的標准;約佔10%的人口(即工資最優厚者)接近這個水平;另一方面,20%左右的人口生活在最低生存標准線之內。」 事實上,實行分權模式的東歐國家中確實出現了嚴重的社會分化。將70年代末、80年代初兩個西方國家,美國和日本與兩個採取分權模式的東歐國家,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社會財富分配狀況加以比較,即可發現:南、匈兩國社會分化水平已與美、日兩國大體相當。如果將居民按收入高低等分為5個組別,最低20%和最高20%居民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美國為5.3%和39.9%,日本為8.7%和37.5%,南斯拉夫為6.6%和38.7%,匈牙利為6.9%和35.8%。其中,南斯拉夫的社會貧富差距甚至比日本還要大一些。 然而,兩權分離可能導致的社會結果,即對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築產生的影響,在不同的社會條件下卻是不同的。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獨立的經營者階層的出現意味著資本家隊伍的擴大,它沖破了財產世襲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在總體上,對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人佔有制仍是一種肯定。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情況則復雜得多,兩權分離可能既瓦解了國有制,又未帶來社會所有制。正如科爾奈指出的,市場社會主義時期的經營者直接成為政治制度劇變之後商人和經理階層的候選人。從社會主義的企業家直接轉變為私有制條件下的資本家,成為「新生」的資本主義制度的社會基礎。
❿ 有限公司法人不變股東不變,經營權人不是法人,不是股東法律允許嗎
經營權與所有權是相互獨立的,本來也沒有規定股東要負責經營管理,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董事長由公司章程規定產生辦法,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所以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