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市股份 >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案例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案例

發布時間:2021-12-20 05:16:32

❶ 求有關獨立董事的案例分析

2010年05月19日 星期三 下午 05:28
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方面進行了若干特別的規定,內容如下:
1、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
1、獨立董事的概念。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頒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2、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3、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限制。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4、獨立董事的任期。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5、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獨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外,還被賦予以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見及其理由;
(3)反對意見及其理由;
(4)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222222222222222

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的確是一件迫在眉睫,勢在必行的事情,不僅對於上市公司的科學運作有利,也是一件讓中小投資者拍手稱快的事。目前由於上市公司董事未能獨立執行義務,出於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往往在制定政策以及對待資金管理方面有失偏頗,也致使公司的發展、運作和決策以及上市公司的結構水平形成了一些困難。其實實行獨立董事有利於資金管理,使公司的運作不至於暗箱操作,也有利於吸引中小投資者的資金入市。
但是根據目前情況來看,尚須注意的幾個問題,第一就是獨立董事到底獨立不獨立的問題;第二就是這么多的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如此之多的獨立董事,如何確定他們的資格以及對獨立董事的監督也是一個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

在國有股減持改革完成之前,國內大部分上市公司仍然是國有股一股獨大,之前證券市場出現了這樣那樣的丑惡現象很多都是利用了這一點,由於中國傳統的人情關系,獨立董事難免也會成為推波助瀾的工具,只有真正關註上述的兩個問題並拿出確實有效的監管措施,這樣才能真正利用獨立董事規范上市公司的行為,不至於出現象現在許多監事會名存實亡的現象。

3333333333333

獨立董事—芬蘭諾基亞的公司治理案例

諾基亞目前仍能在ICT行業居領先地位,一個重要的原因歸功於它的公司治理。該公司治理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好的重要原因是,其較成熟的獨立董事制度,包括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獨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監督機制。

諾基亞公司(Nokia Corporation)成立於1865年。經歷了21世紀初全球ICT的劇烈震盪,目前仍能成為這個行業的「領頭羊」之一,一個重要原因應歸功於它的公司治理。本案例的重點是諾基亞的獨立董事制度。

2001年,諾基亞居世界500強147位。2002年,總資產(total assets)241億歐元,股東權益(shareholders』equity)148億歐元,銷售收入(net sales)315億歐元,凈利潤(net profit)57億歐元,雇員5.2萬人。資產負債率為39%,人均銷售額約60萬歐元。銷售收入中,手機佔77%,網路佔22%,其他佔1%。銷售收入在全球的分布:歐洲54%,美洲22%,亞太地區24%。按銷售額劃分前三位的國家是:美國15%,英國10%,中國9%。研發人員1.5萬人。2000~2002年研發費(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分別為26億歐元、30億歐元和3l億歐元,2002年研發費約占銷售收入的10%。

一、股東大會、董事會、執委會

按照芬蘭《公司法》和諾基亞的《公司章程》,諾基亞的治理機構設置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執委會。

1.股東大會

諾基亞分別於1915年、1983年、1987年、1988年、1994年在芬蘭赫爾辛基、瑞典斯德哥爾摩、英國倫敦、法國巴黎、德國法蘭克福和美國紐約等六個證券交易所上市,其中美國和芬蘭是最主要的兩個交易場所。2002年,公司股東140萬人,總流通股的25.3%被美國的2.3萬人持有,沒有持股超過5%的股東。1999~2001年,惟一持股超過5%以上的股東,是美國Janus Capital公司,但在2002年,它的持股比例也已下降到5%以下。可見,公司股權是高度分散的。

按諾基亞《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一是批准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二是批准分紅方案;三是決定董事會的人數規模及董事的任職期限,選舉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四是決定董事會成員的薪酬等。

2.董事會

諾基亞《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7~10人組成。本屆董事會共有9人,平均年齡為59歲,年齡最大的66歲,最小的46歲。設1名董事長(chiraman),本屆是J.Ollila先生,生於1950年,獲經濟學、政治學和科學學3個碩士學位。設1名副董事長(Vice chiraman),本屆是P.Collins女士,生於1936年,獲哈佛大學MBA學位,曾任花旗銀行副董事長。只有董事長是執行董事,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都是獨立董事。

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的運作。主要職責:一是任命CEO,任命執委會的主席(chiraman)、總裁(president)若幹人,執行副總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即EVP)若幹人;二是決定CEO和執委會成員的薪酬;三是確定戰略規劃、批准經營計劃;四是決定超過7500萬歐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重大撤資項目;五是任命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提名委員會(nomination committee)、人力資源委員會(personnel committee)主席及成員。董事會開會的次數,根據公司的需要而定,這幾年的實際情況是,每年10次左右。在諾基亞,由《董事會章程》規定董事長的職責以及審計、提名、人力資源這3個委員會的職責。

3.執委會

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公司的運作,相當於我國國有企業的經營班子。本屆執委會由10人組成,平均年齡45歲,年齡最大的59歲,最小的41歲。設主席1人,總裁3人,執行副總裁6人。董事長、執委會主席和CE0由一人擔任,對公司的運作負總責,權力主要掌握在他手中。3名總裁分別負責公司運作、手機和網路;6名執行副總裁每人也都有明確的業務分工。在諾基亞只有董事長既是董事會成員,又是執委會成員,其他董事不兼任執委會成員。

二、獨立董事

諾基亞公司治理為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好,一個重要原因是它有較為成熟的獨立董事制度,包括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獨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監督機制等等。

1.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

諾基亞8名獨立董事個人素質的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從個人任職條件看,這8人中擔任或曾擔任其他大公司CEO的有4人,著名金融機構CEO的2人,從事獨立咨詢和工商管理研究的各1人。可見,多數是企業家和金融家,這與我國目前獨立董事多數由從事會計、律師、技術工作或從事經濟學研究的人來擔任的情況是不同的。

二是從人員組成結構看,這些金融家和企業家,各自具有不同的業界背景,在不同行業,如金融、廣播、ICT、咨詢服務等,具有豐富的投資、購並特別是業績評價、獎懲、用人等企業高層經營管理經驗。這與我國近年試圖通過培訓考試取得有關書本知識、而不要求具備豐富的企業高層經營管理經驗就能擔任獨立董事的做法,也具有本質的不同。

三是從經濟社會地位看,他們不僅在各自的行業中具有聲名顯赫的社會地位,也有雄厚的個人經濟地位,這是獨立董事所謂「聲譽機制」發揮作用的經濟社會基礎。

四是從學歷和專業看,這8名獨立董事中,有3個博士,專業分別是經濟學、哲學和行政管理學;有3個碩士,專業分別是工商管理學、法學和科學學。

五是從兼職情況看,這8名獨立董事中,退休者有3人,這3人每人都分別在其他3家大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其他5名未退休的獨立董事,除了自己本職工作外,還分別在1~2家企業兼任獨立董事。

盡管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普遍出現是1970年代末的事情,但到1990年代初,在美國製造業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已佔董事會成員的86%,在其他行業比例更高達91%。在美國絕大多數獨立董事具有製造業、服務業或金融業公司高層的經營管理經驗,只有7%-8%的獨立董事由只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人擔任。這幾年我國上市公司開始探索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這是一種積極的探索。但目前這一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從獨立董事的個人素質上看,大多數在投資、購並特別是業績評價、獎懲、用人等方面缺乏實際的公司高層經營管理經驗。

2.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一個必要條件。諾基亞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規定是,除了作為諾基亞董事會成員外,不得與諾基亞有任何「Material」的關系,譯成中文就是不得與諾基亞有任何「物質的」、「重要的」、「實質性的」關系。具體地講,一是身份上,本人及其親屬不在也未曾在本公司重要崗位擔任過高級管理職務;二是經濟利益上,本人及其親屬不能與本公司有關聯交易,或持有超過規定比例的股權,也不能獲取與公司效益掛鉤的收入;三是在公司運作上,不能參與公司執委會的經營管理活動。

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或監事會制度不能有效發揮作用,與獨立性問題沒有真正解決密切相關。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成員,許多是企業的內部員工,如黨委或工會的領導,或是從企業獲取與效益掛鉤的收入,或是直接參加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所以極不獨立。我國中央企業監事會制度,在獨立性方面,可以講是世界上迄今為止解決得最徹底的。他們的組成人員實行外派,不從被監督企業獲取任何報酬,也不參與被監督企業任何形式的經營管理活動,包括聘請外部審計人。當然,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成員,作為公司「監督人」發揮作用,獨立性只是必要條件,還需要有多方面的充分條件,包括上面提到的個人業務素質以及下面將要提到的工作手段、被監督機制、激勵機制等。

3.獨立董事的工作手段

獨立董事發揮作用必須要有相應的工作手段。在諾基亞,獨立董事與執行董事一樣具有董事的權力,而且通過審計、提名、人力資源這三個委員會,還具有對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實現監督的工作手段。

一是審計委員會。1970年代末,美國紐約股票交易所為對付當時出現的公司財務欺詐,把建立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上市條件之一,並要求該委員會必須由獨立董事組成。諾基亞本屆審計委員會由4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是R.Oordt先生,生於1936年,曾獲經濟學博士學位,現任歐洲一家大公司董事長。審計委員會的目標是,幫助董事會監督公司財務報告過程,包括監督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有效性,每年聘用獨立審計人並檢查獨立審計人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工作的一個重要手段是,依靠獨立審計人。諾基亞的獨立審計人是普華永道(Pricewaterhouse)。2002年諾基亞的總審計費用為1300萬歐元,比2001年的2750萬歐元有大幅度下降。2002年總審計費用的構成是,審計費用(audit fees)360萬歐元,與審計相關的費用(audit-related fees)120萬歐元,稅務代理費用(tax fees)670萬歐元,其他費用(a11 other fees)150萬歐元。每元總審計費用所審計的總資產額,2001年是876歐元,2002年是1854歐元。我國社會審計的質量不高、可信度低,一個重要原因是被審計企業支付的審計費用過低,也就是說,每元總審計費用所審計的總資產額過高。

二是提名委員會。在美國,提名委員會通常主要做三件事情,提醒董事長或CEO在選擇公司領導時更謹慎,提供公司領導人的備選方案,改善公司領導的選擇過程。諾基亞本屆提名委員會由3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由副董事長P.Collins女士擔任。提名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向股東大會提交董事會人員組成的建議;提交董事會成員薪酬構成及原則建議;提交有關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議。

三是人力資源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在美國通常稱報酬委員會(compensation committee),在英國通常稱薪酬委員會(remuneration committee)。在美國,20世紀後20年,許多公司CEO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收入的增長,大大快於公司利潤的增長,從而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當時為監督經營班子的個人收入,平衡他們與投資人之間的利益,建立了這個機構。通常報酬委員會也由獨立董事組成,因為能夠平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人之間利益的是獨立董事。諾基亞本屆人力資源委員會由4名獨立董事組成,主席還是副董事長P.Collins女士。人力資源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監督整個集團各類人員包括經營班子的人力資源政策、薪酬政策的制定;監督這項政策的實施;向董事會提交有關整個集團薪酬的原則建議。

4.獨立董事的被監督機制

獨立董事要勤勉盡職,還要靠建立起有效的被監督機制。在諾基亞,這集中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透明度。在董事會上,獨立董事發表的意見,要以各種報表、報告和講話的形式,向股東、投資人、監管機構、證券分析人、新聞機構公開。現在已發展到隨時可進入諾基亞網站,對他們發表的意見進行查詢,這就將每個獨立董事的決策意見置於眾目睽睽之下。

二是對獨立董事的業績考評。每個獨立董事的業績,每年都要接受外部審計人的考評。現在外部審計人對獨立董事的業績考核和評價,已成為年度審計報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年度審計報告,除了提交股東大會外,還必須向全社會公布,這樣不僅使獨立董事,也使外部審計人能夠接受股東和公眾的監督。

三是一年一度聘任制。股東大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一個重要議題,是根據年度審計報告對每個獨立董事做出的業績考評,來決定他們每個人的去留問題。如果上年有好的業績,則可以連任,而且無連任次數的規定;業績不佳,就被解聘。目前8名獨立董事中,平均任職年限為4年,其中已任職10年的有1人,5年的2人,4年的1人,3年的1人,2年的2人,1年的1人。

三、薪酬安排

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的薪酬安排,在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來,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重點。諾基亞公司治理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有一套好的薪酬安排。

1.董事會成員的薪酬

在諾基亞,董事的薪酬總額、構成及支付方式,由提名委員會向股東大會提出建議後,由股東大會決定。2002年,董事長作為執行董事的崗位工資是13萬歐元,8名獨立董事的工資是60多萬歐元,平均為7.5萬歐元,最高的是副董事長為10萬歐元。在獨立董事的薪酬構成中,只有工資,沒有獎金,也沒有期權激勵。獨立董事的薪酬與公司的經營業績不直接掛鉤。工資的支付方式,60%是現金,40%是本公司的股票。

除薪酬外,獨立董事還享有「董事會和執委會成員的責任保險」(D&O liability insurance),由公司出錢購買,主要是用於公司經營業績欠佳、股票價格嚴重下滑時,投資人起訴他們具有欺詐、失職等行為時的一種保護機制。另一方面,允許董事會成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董事長持有6.8萬股;獨立董事平均持有5.3萬股;持股最多的人有30萬股,最少的人0.2萬股。獨立董事的平均持股數量與董事長相差不多。

面對這樣的薪酬安排,獨立董事是否會勤勉盡職?應當講,獨立董事的責任是很大的,工作量也不小。諾基亞的獨立董事每年參加10次左右的董事會,開會前一周可以得到會議議題及相關報告,然後花4-5天來研究分析這些報告,並在董事會上行使決策權,也就是說,每月要拿出一周的時間來履行職責。所以,僅僅相對於工作量來講,他們的薪酬是不高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們還能勤勉盡職,其中一定有某種機制在起作用,這也許就是現在人們常說的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所存在的「聲譽機制」。作為諾基亞的獨立董事,會給這些人帶來巨大的無形資產。這種無形資產,對未退休者來說,是他們保持現有經濟社會地位的重要資源;對已退休者來說,是繼續保留在上流社會的一種標志。但這種情況能否維持,是值得研究的。因為,美國早在1990年代初就已出現越來越難尋找到合適並願意擔任獨立董事人的苗頭,他們所負的責任比較重,而相對於工作量的收入卻比較低。當時他們的平均收入為2.5~3萬美元,有近一半的獨立董事在他們的收入中除現金外還包括股票;80%的公司還支付給獨立董事每次參加董事會的補貼為1000美元;有1/3的獨立董事可以享受公司退休計劃。後來,這種情況在美國也有所改善。

2.執委會成員的薪酬

CEO的薪酬由人力資源委員會提出建議,經董事會批准。執委會其他成員的薪酬,則由人力資源委員會批准。執委會成員的薪酬由工資、短期激勵、長期激勵三個部分組成。其中短期激勵主要是獎金,與凈銷售額、營業利潤、流動資產利用率指標掛鉤,也參考質量、技術創新、新產品收入等指標的業績情況。長期激勵主要是期權,與公司的長期業績掛鉤。

2002年,執委會1O名成員的工資和獎金為790萬歐元。其中,CEO的工資139萬歐元,獎金139萬歐元,共278萬歐元,再加上其董事長崗位工資13萬歐元,共計291萬歐元。這比獨立董事的薪酬高出近40倍。期權是執委會成員最重要的收入。2002年,CEO已兌現的期權收入高達1359萬歐元,加上作為執委會成員的工資、獎金,再加上作為董事會成員的工資,總收入共計1650萬歐元,這相當於獨立董事平均收入的200多倍。除CEO外,其他4名收入最高的執委會成員的薪酬情況如下,總裁的收入是711萬歐元,其中工資66萬歐元,獎金27萬歐元,期權收入618萬歐元;手機總裁的收入是421萬歐元,其中工資59萬歐元、獎金30萬歐元、期權收入332萬歐元;網路總裁的收入是294萬歐元,其中工資48萬歐元、獎金6萬歐元、期權收入240萬歐元;首席財務官(CFO)的收入是413萬歐元,其中工資52萬歐元、獎金29萬歐元、期權收入332萬歐元。這4人的平均收入是460萬歐元,是獨立董事的60倍左右。

此外,執委會成員還參加芬蘭電信養老金制度,享有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額主要是根據執委會成員在公司的服務年數和工資水平決定。另一方面,允許執委會成員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他們的持股情況是,最多的持有11萬股,最少的人持有2300股,平均持有54737股。他們的持股數量與獨立董事的基本相同。

在諾基亞,執委會成員的收入,無論是與執行董事還是獨立董事相比,也就是說比全體董事會成員都要高得多。因為執行董事的收入主要從執委會的崗位上獲得,而獨立董事都是兼職的,他們中未退休者的收入主要來自擔任其他公司CEO的崗位。另一方面,CEO的收入又比執委會其他成員高得多。這與他們學習美國式公司治理,強調個人特別是「一把手」在經營班子中的核心作用,是密切相關的。在我國,企業董事會成員的收入與經營班子差不多,「一把手」的收入與班子其他成員也差不多,這種薪酬安排進而整個公司治理,能否為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所接受,是值得研究的。

❷ 論述: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

1.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引入
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法上「一元化」治理結構的產物,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會體制改革、強化監督功能、優化治理機制的重要標志,它於90年代以來在市場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英美發達國家得到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與此同時,獨立董事制度也受到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重視與引用,這其中包括我國。所謂獨立董事通常是指「外部董事(即非執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里不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董事)中非公司股東單位派出的、並與公司(管理層)無經濟利益與親屬關系的獨立社會人士,」⑴他們往往由企業家、銀行界人士、專家學者以及政府退休官員等組成。
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獨立董事制度,但該制度率先在我國海外上市公司中試點,最早開始探索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有兗州煤業、中國聯通、中國石油等公司。在國內A股上市公司中,也有不少公司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專業人士擔任公司獨立董事,有些公司獨立董事的比例高達50%(如內蒙古包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據統計,2001年8月中國正式推行獨立董事制度之前,已有201家A股公司的董事會引入了獨立董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共選聘了2414名獨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任了2名獨立董事。」⑵由上觀之,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只在上市公司實踐尚未被普及推廣,但已呈方興未艾之勢。而與此相應的立法則稍顯滯後,但從1997年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選擇性條款「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到2002年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中的強制性條款「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制度」,足以體現出中國有關證券監管層積極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鮮明立場和觀點。然而對於獨立董事制度應否被引入的理論爭辯不但並未因此而停止,反而愈演愈烈:以社科院劉俊海博士為代表的積極肯定者有之⑶,以北京大學張維迎教授為代表的全盤否定者有之。究其原因主要是學者們在沒有統一公司立法的情況下,對這一制度的評價褒貶不一,甚至大相徑庭。
制度移植話題是當今社會轉型時期法學討論的焦點之一。「從法學研究的視角來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一種制度的移植。」而制度移植首先遇到的一個問題是需考慮植入環境是否有利於本土化的條件之生成、之實現。換言之,中國有無獨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土壤,是否有必要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是否難逃「南橘北枳」的命運……這些均需要在法理上作進一步的分析。總體說來,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上市公司的引入,尚處於萌芽、探索階段,體現了「摸著石頭過河」的邏輯進路和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趨勢。因此,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本土化過程中遭遇的種種問題和困惑,更加迫切呼喚法律制度的創新和理論的跟進。
2. 獨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最重要的品格之一,也是其在董事會中發揮不可替代作用的原因之一,它往往會使董事會的決策和利益選擇更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正是基於此,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才得以發揮。
首先,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公司治理監督機制的完善,進一步防止「內部人控制」,從而實現全體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較之內部董事,獨立董事對CEO和高級管理人員方面的監督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經驗研究證明,「獨立董事佔主導地位的董事會,比之於內部董事佔主導地位的董事會更易在公司業績滑坡時更換經理」。獨立董事制度的這一優越性具體表現在:由於獨立董事在財產、人格、利益和運作上都具有獨立性,並且有相應的制度保障,因而其可以比較公正和獨立地參與董事會的活動,並對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客觀的評價;由於獨立董事出任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公司中各種核心權力機構的主席或主要成員,因而其權力基礎比較穩固,行使權力的空間也比較大;由於公司的財務報告必須經獨立董事進行審計,公司的關聯交易必須經獨立董事簽字後方能生效,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一些重大決策中具有否決權,因而可以在制度上保證公司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持證經營;由於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可以直接向股東大會、證監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因而在董事會的內部制衡與股東大會的財產制衡和證監會的社會制衡之間建立起有機的聯系,進而形成了內外結合的、立體的和交叉的制衡體系,如在解除不稱職的高級經理、建立「獎勤罰懶」的激勵約束機制、限制對股東不利的公司收購等方面,保護了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當前,我國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一系列措施也正在向縱深推進。在採取諸如減持國有股、嚴格公司審計制度、對扭虧無望的PT公司摘牌退市,強化證券監管杜絕或限制以圈錢為目的的增資擴股等措施外,加強公司監督機制建設為重中之重,」⑷而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對此無疑是有著重要作用的。
其次,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於公司的專業化運作。在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的商業環境中,具備專業特長的獨立董事是公司決策的「外腦」資源,因為獨立董事一般都是技術、法律、財務或經營管理方面的專家,他們可以利用其專業知識和經驗對公司戰略、投資、項目計劃等提出客觀的意見和建議,為公司的發展帶來新知識、新技能和新經驗,協助管理層改善經營,發揮其智囊團的作用,從而有利於公司提高決策水平和經營績效;此外,獨立董事的加盟還可以提高公司決策的民主化、透明化、公開化程度,最終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
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改革的思路是建立權力分立和制衡的機制,其結果是把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權全部交給經理層,然而在中國還沒有形成一個足夠成熟的企業家階層和真正的職業經理人市場,許多企業尤其是大部分國有企業的經理並沒有經過系統的培養和專業的訓練,對經營管理之道知之甚少。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固然要靠提高經理層本身的素質和能力,但獨立董事們的顧問和參謀作用也不可小視,從這一角度來說,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對我國有著更多的現實意義。
再次,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於提高一國的宏觀經濟水平。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經濟警察的角色,它通過對公司內部利益沖突問題的解決,使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更加完善,公司業績得以保障、競爭力隨之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因而提高,從而使資本市場健康運作,國家的金融體制更加扎實、防範風險的能力更加堅強,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水平的提升。
資本是衡量一個公司經濟實力的重要指標,在有了一定的原始資本的前提下,融資渠道對公司進一步提升市場競爭力從而獲取高額利潤則至關重要,而融資渠道是否暢通無阻又取決於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的良好聲譽和發展潛力。在我國目前存在嚴重信用危機的證券市場上,獨立董事的加盟能極大改善公司聲譽,推進經營活動,因為他們能搭建起公司經營層與外部投資者、乃至社會公眾之間的對話、互動橋梁,或者直接成了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信息披露的天堂里的使者,從而提高公司價值,這對眾目睽睽之下的公眾公司而言,無疑是個無價之寶。從這一角度來說,獨立董事制度已不僅有助於公司順暢融資,同時還有利於我國現階段整個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的發展。
最後,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於我國公司提高國際競爭力。對於進入國際資本市場尤其在美國上市的我國企業來說,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完善的一大「國際標志」,也是公司走向世界,實現現代化、國際化的重要一環。
正是由於獨立董事制度的上述作用,使得其被各國普遍採納,也掀起了一場風靡全球的運動,成為各國公司治理專家及政客、媒體聚焦的熱點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點以及投資者的追捧點;而一朝有事,如安然事件的東窗事發和國內一些上市公司不成功的實踐,獨立董事制度又成了鋒芒所向之處。對獨立董事制度的評價之所以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是因為我們對這一制度缺乏全面、客觀的認識,和所有制度一樣,獨立董事制度在擁有優越性的同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3. 獨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美國著名公司法專家克拉克在指出獨立董事制度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的同時,更多地分析了它的缺陷,指出它並非完美的控制力量。而在現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內,其對完善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
首先,獨立董事制度解決不了上市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重大缺陷。獨立董事制度除了能在某種程度上減少「內部人控制」的影響和非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外,對於國有股權虛置,股權結構過於集中,公司控制權市場難以形成以及經理層缺乏長期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等問題,基本上是無能為力的,這些問題的解決要靠公司治理這一系統工程的完善。
其次,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的融和可能存在問題。獨立董事制度起源於英美並不設有監事會的「單一董事會」制度的國家,而我國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是類似於德國、日本的設有監事會的「雙層董事會」制度,所以就要求我們對獨立董事和監事各自的權責加以嚴格的界定,否則極易導致權力的重疊和職責的混亂等一系列問題。而我國目前又沒有這方面的統一立法,自然會有許多問題產生,這也是許多人對獨立董事制度大加否定的原因之一。
最後,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存在障礙。獨立董事發揮作用除了受到時間(獨立董事們身兼數職,很少有時間詳細了解公司及市場的經濟狀況)、信息不對稱、預算撥款、自身知識能力的限制外,還受制於這樣一些因素:一是對獨立董事的選任機制。我國目前關於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任免程序等均無相關的法律規定,實踐中,獨立董事往往由控股股東任命,這樣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業務素質等就大打折扣。二是對獨立董事的激勵約束機制。實踐中,相當一批獨立董事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報酬大大低於內部董事,甚至僅具有象徵意義,有的獨立董事除了「車馬費」外分文不取,調動獨立董事為公司經營獻計獻力的動力源僅僅由良心提供是不夠的;同時對獨立董事因為過錯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道義上的責任對獨立董事的約束顯然是不夠的。三是社會和文化環境的因素。在我國普遍缺乏誠信意識的社會環境下,榮譽感並不足以使獨立董事產生對上市公司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因而它也就缺乏足夠的壓力和動力為公司盡責;在我國人際關系濃厚的文化氛圍下,許多獨立董事在參與公司事務中礙於情面而難以堅持自己的立場,「董事會議的社交氛圍崇尚友善和互助,對內部執行人員的批准不肯支持,採取敵對態度,或者提出並追問敏銳的問題都是不友好的。」 ⑸
以上所說的獨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有的是其固有的缺陷,無法改變;有的是在引入過程中遭遇「水土不服」或相關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而產生的,這是可以通過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來逐步解決的。
4.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發揮
由上可知,獨立董事制度既不是完美無缺,也不是一無是處,我們既不能因其在西方國家的成功實踐而「盲目跟進」,也不能因其在國內一些不成功的例子而「全線撤退」。獨立董事制度的功效到底如何,不能抽象地空談,需要結合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健全的法律法規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環境、條件來予分析。「經驗研究表明,僅僅改變公司治理機制本身如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並不意味著一定會對企業的發展有積極的影響,還要看獨立董事制度自身是否完善,企業的內部和外部環境是否具備以及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條件和與此相關的互動、實現機制如何。」⑹美國著名現代化問題研究專家英格爾斯曾指出,「沒有人的心理、觀念、素質的現代化,引進再先進的技術設備在傳統人那裡也是一堆廢紙」。⑺
獨立董事制度是地道的舶來品,在我國欲成功地推行還有賴於其運作的相關條件和制度的完善,基於以上對獨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的分析,筆者認為,要想使這一制度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應至少做好以下兩方面工作。
第一,正確處理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在監控功能上的優勢互補關系。首先,要區別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公司中不同的角色和地位。前者屬於公司權力樞紐機關董事會之組成部分,其出任人員多來源於有社會名望或技術專長、管理經驗的「精英階層」;而後者作為專門監督機關的組成人員,其任職資格範圍更為寬泛,而且往往有群眾基礎及職工參與,因而使公司的權力更趨民主化。其次,要區別獨立董事和監事不同的監督內容和性質。前者主要是對董事會所有重大決策的公正性與科學性進行監督,而後者的監督重心應放在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會規范運作和遵守信息披露原則、監督董事和經理經濟行為合法性等方面。最後,要區別獨立董事制度和監事會制度不同的監督特點。前者具有事前監督、內部監督和與決策過程監督緊密結合的特點;而後者具有事後監督、外部監督和經常性監督的特點。在對二者有了明確分工的前提下,還要使二者的合力最大化,使它們相得益彰、相輔相成,共同促進公司整體目標的實現。
第二,健全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相關制度。首先,建立科學的、適合國情的獨立董事選任機制。其中包括要以寬嚴相濟相結合的原則,細化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之規定;要建立合理的獨立董事選任程序;要明確董事會次級委員會的組成,適當提高獨立董事的比例。其次,健全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其中包括聲譽激勵機制和報酬激勵機制。最後,建立獨立董事的義務和責任追究機制。主要包括對其最低工作時間、兼職、任期等的要求和違法後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綜上,筆者對獨立董事制度堅持「有限肯定說」立場,我們應當盡快在公司立法上對這一制度加以確認,但不能誇大其作用;我們應當使這一制度本土化,而不是全盤照抄。基於獨立董事制度利弊兩方面的辨證分析,可以看出,它在我國從制度設計到發揮作用,如何趨利弊害、揚長避短,有很長的路要走。雖然目前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遠未實現,它的許多優勢因為種種原因還未顯露出來,但隨著我國經濟環境和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會日漸突出。

❸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火速辭職,這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最近,上市公司都對外披露了其第三季度報告,而前兩年轟動整個資本市場的財務造假大案也是落下了帷幕,除了對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處罰及罰款外,5位獨立董事甚至也被法院判罰共同承擔上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而他們每年從上市公司處獲得報酬也僅僅10萬元左右。這項判罰一出,可以說又引發了上市公司圈子裡的一次地震,一波“獨董”辭職潮拉開帷幕。甚至還有金花股份的獨立董事要求公司盡快披露辭職事宜這樣稀有的情況發生。

❹ 我想查一些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情況

上市公司有些董事是由一個大的集體擔當,數據不一定準確

❺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是什麼

1.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提示】(1)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獨立意見
(1)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有權對以下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①公司關聯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
④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2)獨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並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
(3)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發表的獨立意見。

❻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什麼意思

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1.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的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相關鏈接】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1)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2)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董事,對該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❼ 請問上市公司可以有幾位獨立董事啊

根據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頒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目前仍實行)中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其中獨立董事不少於1/3,至少還需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

此外,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7)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案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❽ 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其最根本的特徵是獨立性和專業性。 
所謂「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1、資格上的獨立性。 
2、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大股東操縱股東會等,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現在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3、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並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4、行權上的獨立性。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一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

❾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是怎麼回事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在歐美發達國家,獨立董事可以監督上市公司的任何決策,保護中小型投資者的利益。
中國嘛......就一擺設!

閱讀全文

與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案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太平洋業務員傭金有多少錢 瀏覽:186
融資500萬出讓5股份 瀏覽:909
08中股票 瀏覽:367
什麼理財產品最好 瀏覽:103
中國銀行理財手機上怎麼買 瀏覽:73
創業板再融資放開 瀏覽:438
股票上市首日價 瀏覽:400
杠桿中阻力的作用點 瀏覽:700
出口貨物收匯申報錄入金融機構代碼 瀏覽:342
融資杠桿比例計算 瀏覽:977
外國金融機構 瀏覽:63
期貨杠桿是怎麼計算的 瀏覽:370
江蘇金融服務外包 瀏覽:762
介紹客戶到銀行理財有抽成嗎 瀏覽:178
金融服務業的實施細則 瀏覽:159
微信裡面的基金理財安全 瀏覽:98
太平洋理財基金是真的嗎 瀏覽:465
金融公司貸款工作人員有風險嗎 瀏覽:881
漢口銀行九通理財怎麼樣 瀏覽:136
金融服務措施及成效 瀏覽: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