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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配售股份

發布時間:2021-12-22 17:18:34

❶ 關於超額配售選擇權(又稱綠鞋期權)的一些問題

看了這個流程應該都明白了
操作流程例說
發行人確定初始發行規模為100億股(假定發行價格為3元/股),其中戰略投資者認購了30億股。發行人事先授予主承銷商不超過15億股的超額配售選擇權。首先主承銷商應該保證對參與本次發行申購且與本次發行無特殊利益關系的機構投資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1、發行時,主承銷商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超額配售
2.1 若不進行超額配售,則實際發行的100億股全部分配至各認購與獲配的投資者名下,同時300億募集資金(假設不考慮發行費用)全部打入發行人募資專戶。
2.2 若進行超額配售,則先從戰略投資者處借15億股來進行配售。此時:①實際按115億股的標准,募集了345億元。②300億募集資金直接交給發行人,45億元先由主承銷商保留30日。③戰略投資者認購了30億股,但其中的15億股因被用於超額配售,而暫時延期交付。④發行人暫時實際只發行了100億股。【那麼也就是說,支付資金而只能延遲交付股份做出犧牲的只能是戰略投資者了,但是如果沒有戰略投資者配售呢,是不是隨便找一個網下配售對象來做這件事情,還是只有實施了戰略投資者配售的公司才能實施綠鞋政策?如果是前者,那麼如果一家配售對象或者戰略投資者的股份不足15%呢,比如只有10%,是不是也只能超額配售10%?】
3、發行後30日內,主承銷商視情況決定是否動用超額配售資金來維護股價
3.1 若發行後30日內的市價跌破發行價,則主承銷商有義務利用超額募集的45資金買入發行人股票,以穩定市價。此時,對主承銷商的買入有兩個限制:①買入價格不能高於發行價;②買入金額合計不能超過45億元。
3.2 若發行後30日內的市價穩定在發行價格以上,主承銷商則無須動用超額配售資金維護股價。
4、發行滿30日後,視主承銷商在30日內的行動股價維護情況來決定最後需要實際超額配售的股份數量。
4.1 若主承銷商未動用超額配售資金維護股價,則30日後,發行人再發行15億股,延期支付給前期已經實際繳足90億股款,卻只實際獲得15億股的戰略投資者。本次合計發行115億股。
4.2 若主承銷商在30日內動用了超額配售資金維護股價,則主承銷商應將由此買入的股份交付給戰略投資者。
① 由於主承銷商的買入價格最高不能超過發行價,所以超額配售所募集的45億資金至少能夠買入15億股。所以,主承銷商理論上能夠獨立償還先期向戰略投資者借入用於超額配售的15億股。
② 如果主承銷商僅動了部分超額配售資金維護股價,買入的股份數量不足15億股,則主承銷商應將已買入的股份交付給戰略投資者,差額由發行人以再次發行方式補足。同時,主承銷商應將剩餘超額配售資金返還給發行人

❷ 什麼是超額配售選擇權

超額配售選擇權,又稱「綠鞋」。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
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5%
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主承銷商在未動用自有資金的情況下,通過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平衡市場對該股票的供求,起到穩定市價的作用。
1、從國際通行做法來看,發行人一般會給予主承銷商在股票發行後30天內,以發行價從發行人處購買額外的相當於原發行數量15%股票的期權,具體數量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考慮到對穩定股價的影響力,這一比例一般不會低於10%,該期權也可以部分行使。
2、主承銷商獲得這一期權後,便會在股票發行中超額配發期權所約定比例的股票,這額外配售的股票一般是主承銷商從發行人大股東手中「借股」,或者向企業戰略投資者「借股」,這些股份會在新股發行期間銷售給投資者。
3、股票上市後,如果股票求大於供,股價上揚,主承銷商即以發行價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期權,從發行人處購得超額發行的15%股票,並補足自己超額發售的空頭,即還給「借股」的大股東。此時實際發行數量為原定的115%。
4、若股票上市後供大於求,股價跌破發行價,主承銷商將不行使超額配售權,而是以國際配售中超額配發獲取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以支撐價格,購入股票將對沖空頭,即還給「借股」的大股東。此時實際發行數量與原定數量相等。由於此時市價低於發行價,主承銷商這樣做並不會受到損失。

❸ 什麼是超額配售選擇權制度

超額配售選擇權,又稱「綠鞋」。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 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5% 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主承銷商在未動用自有資金的情況下,通過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平衡市場對該股票的供求,起到穩定市價的作用。
1、從國際通行做法來看,發行人一般會給予主承銷商在股票發行後30天內,以發行價從發行人處購買額外的相當於原發行數量15%股票的期權,具體數量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考慮到對穩定股價的影響力,這一比例一般不會低於10%,該期權也可以部分行使。
2、主承銷商獲得這一期權後,便會在股票發行中超額配發期權所約定比例的股票,這額外配售的股票一般是主承銷商從發行人大股東手中「借股」,或者向企業戰略投資者「借股」,這些股份會在新股發行期間銷售給投資者。
3、股票上市後,如果股票求大於供,股價上揚,主承銷商即以發行價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期權,從發行人處購得超額發行的15%股票,並補足自己超額發售的空頭,即還給「借股」的大股東。此時實際發行數量為原定的115%。
4、若股票上市後供大於求,股價跌破發行價,主承銷商將不行使超額配售權,而是以國際配售中超額配發獲取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以支撐價格,購入股票將對沖空頭,即還給「借股」的大股東。此時實際發行數量與原定數量相等。由於此時市價低於發行價,主承銷商這樣做並不會受到損失。

❹ 什麼是超額配售權

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本次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關於發布《超額配售選擇權試點意見》的通知
證監發[2001]112號

證券公司:
為規范各證券公司在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中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為,我會制定了《超額配售選擇權試點意見》,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超額配售選擇權試點意見
為促進股票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控制股票發行風險,規范主承銷商在上市公司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以下簡稱「增發」)中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試點意見。
一、本試點意見所稱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本次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對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過程進行實時監控。
三、發行人計劃在增發中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發行的新股為本次增發的一部分。
發行人應當披露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可能增發股票所募集資金的用途,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四、擬在增發中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供充分依據,說明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遵循內部防火牆原則,並由專人負責內部監察工作。
中國證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主承銷商進行實地檢查。
五、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的承銷協議中,應當明確發行人對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授權,以及主承銷商包銷和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責任。
有關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方案應當在增發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意向書和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六、在實施增發前,主承銷商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專門用於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帳戶,並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授權代表的有效簽字樣本。
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涉及的開戶、清算、交收等事項,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則辦理。
七、主承銷商在決定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時,應當保證僅對參與本次發行申購且與本次發行無特殊利益關系的機構投資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在前款所述投資者預先付款並同意推遲股份交收的情況下,主承銷商可以在徵集認購意向時,與其達成預售擬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對應股份的協議,並將該協議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備案。
八、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內,如果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主承銷商用超額發售股票獲得的資金,按不高於發行價的價格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的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如果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高於發行價格,主承銷商可以根據授權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發行人獲得發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資金。
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限額,即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的發行人股票與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之和,應當不超過本次增發包銷數額的15%。
九、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內,由主承銷商指定的授權代表負責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及股票的配售。
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一次或分次進行,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所發生的費用由主承銷商承擔。
十、主承銷商應當將預售股份取得的資金存入其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獨立帳戶。除包銷以外,主承銷商在發行承銷期間,不得運用該帳戶資金外的其他資金或通過他人買賣發行人上市流通的股票。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對該帳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察。
十一、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累計行使數額達到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限額時,主承銷商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將超額配售選擇權帳戶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給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資者。
十二、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後,本次發行的新股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次發行的新股數量=發行包銷股份數量+超額配售選擇權累計行使數量—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數量
十三、主承銷商應當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銀行將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如有)支付給發行人,應付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發行人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籌資額=發行價X(超額配售選擇權累計行使數量—主承銷商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新股的承銷費用
十四、發行人在包銷數額內的新股發行完成後,應當發布股份變動公告;在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所涉及的股票發行驗資工作完成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再次發布股份變動公告;在全部發行工作完成後,發行人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十五、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後的三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披露以下有關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情況:
(一)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數量;如未行使,應當說明原因;
(二)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及所支付的總金額、平均價格、最高與最低價格;
(三)發行人本次增發股份總量;
(四)發行人本次籌資總金額。
十六、主承銷商應當保留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完整記錄。在全部發行工作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情況及其內部監察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十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試行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參照本試點意見執行。
十八、本試點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❺ 個人中簽,如何知道是不是超額配售權股票,一旦中了超額配售權股票簽怎麼辦

個人中簽,也就是500股,1000股。
超額配售跟個人沒啥關系。
願意買,保證金就多存點。,存夠中簽繳費的金額。
不想買,就把保證金轉出來,錢不夠,就不買了唄。

❻ 請教:公開發行4億股以上可以超額配售,4億股是指發行的股數還是發行後的股本

第四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注重原文,發行和上市是兩個概念,發行4億元以上的可以採用。。。,所以是指發行的,不是發行後的。

❼ 股票中 超配是什麼意思

即是所謂的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本次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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