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法律對行賄人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概念及犯罪構成
(一)概念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二)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潔制度。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是為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包括通過國家工作人員予以利用),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二是在有求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時,由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索取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但根據刑法第389條第3款的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三是與國家工作人員約定,以滿足自己的要求為條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刑法第389條第2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四是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利益時或者為自己謀取利益之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作為職務行為的報酬。
3、犯罪的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屬於直接的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但為了利用對方的職務行為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故意行賄。根據司法實踐,「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三、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自願向他人行賄的,以行賄罪論處。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被他人索取賄賂的,也應以行賄罪論處。因被索取或者被勒索而行賄,但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罪論。刑法第389條第3款明確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2、劃清行賄與饋贈的界限。贈送禮物純屬私人親情友誼的表現,不附另任何條件,而且數額一般不大。行賄則是乞求對方利用職務之便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種權錢交易。
3、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行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因行賄而進行違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例如因行賄而進行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四、相關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㈡ 上市公司向公務員行賄不違法嗎
一切向公職人員行賄都是違法行為
㈢ 預上市公司犯企業行賄罪是否取消上市資格
1-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上市公司應是具有極高信譽的企業,其生產經營依法進行,違法行為將導致公司危機,所以上市公司應無重大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超過經營范圍、採取欺詐手段經營等行為。這些行為應承擔重大法律責任,如警告、吊銷營業執照等。當然以前有違法行為,現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為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投資者了解公司狀況,如虛假記載即屬重大違法行為也是對投資者的欺騙,投資者無法了解公司真實狀況,自然也就不能成為上市公司。
3-如果企業犯行賄罪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應該會取消其上市資格。
㈣ 上市公司采購員受賄怎麼判刑
上市公司采購員受賄依據法律判刑,有可能涉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調整後的新罪名於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補充規定》稱,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替代了「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㈤ 公司老闆接受了賄賂要怎麼處理,賄賂罪量刑標
您好!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述情節嚴重指的是
1.行賄數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上述司法解釋中所作的解釋,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同樣予以立案:(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㈥ 公司的防賄賂措施合法嗎
估計是合法的,因為我知道珠海某個很出名的空調上市公司就有這么一個機構。
總不能說朱江洪去受賄吧,要知道,朱江洪這么出名,身不正肯定會快下馬的。
所以,這個紀律辦肯定合法,關鍵在於領導人,而不在於紀律辦
㈦ 這樣的行賄怎麼處理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你親屬的行為因該按照第一條處理吧
㈧ 「行賄罪」中行賄的財物如何處理能不能申請收回
行賄的財物屬於贓物,對於贓物,應當除返還被害人外,一律上繳國庫。
但是,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秩序,即「被害人」是國家,所以不需要返還被害人,只需要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3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㈨ 行賄受賄行為的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准 (2000年12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行賄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 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