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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屬於部門規章

發布時間:2021-12-23 03:45:09

1. 股票風控部門的管理規章制度

1、負責對擬投資股票品種(及衍生品)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評估,把關入庫股票質量並進行投後持續跟蹤及風險控制;2、協助領導完成定期和不定期的組合風險評估或風險排查報告。3、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對部門自營業務的日常風險進行監控,包括投資流程管理和相關流程審核、風控閾值的設置和修訂、投資行為監督等。4、根據部門需要,參與籌備創新業務實施方案,溝通創新業務申報與實施,建立風險管理流程、方法以及系統建設,負責制定業務管理辦法和配套規程。5、收集交易風險信息並進行數據分析與統計,識別、分析、計量和管理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協助測定投資風險和收益,進行投資績效分析。

2.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上市目前而言,我國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特別規定。這主要是指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所作的具體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部門規章中關於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特別規定。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部門規章中所作的特別規定。

3. 公司的內部治理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

我是上市公司的。我的答案為

(一)上市公司能依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以及《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等文件建立完善的治理結構並規范運作,實際運作中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或與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情況;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行為較為規范,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基本杜絕同業競爭,建立了控股股東行為約束的長效機制;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職責清晰,有明確的議事規則並得到切實執行,有方便社會公眾投資者參與決策的制度安排,在重大事項上採取網路投票制;

(四)上市公司董事會職責清晰,有明確的議事規則並得到切實執行,全體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切實履行職責;

(五)上市公司監事會職責清晰,有明確的議事規則並得到切實執行,全體監事切實履行職責;

(六)上市公司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清晰並正確履行職責;

(七)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投資決策、關聯交易決策和其他內部工作程序嚴格、規范,定期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和評估,並披露相關信息;

(八)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內部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各個事項有明確的責任人,杜絕越權決策或不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的事項;

(九)上市公司制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信息披露責任人,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4. 證券行業有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發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號發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公司監管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2號發布)
5.《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3號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1號)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證監會令第14號)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2006年6月7日證監會令第33號)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18號)
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2006年5月17日證監會令第32號)
5.《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6年5月6日證監會令第30號)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9日證監會令第31號)
7.《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7日證監會令第37號)
8.《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2007年9月17日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9.《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
(2007年12月26日證監發行字[2007]500號)
10.《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2006年7月25日證監發[2006]83號)
11.《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2007年8月14日證監會令第49號)
12.《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
(2006年5月29日證監發行字[2006]15號)
13.《關於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證監發[2004]67號)
14.《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18日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5號)
15.《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4號)
16.《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
(2006年4月7日證監會令第29號)
17.《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號)
18.《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2008年修訂)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會令第52號)
1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20日證監會令第34號)
20.《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2008年修訂)
(2008年1月14日證監會計字[2008]1號)
2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
(2007年12月28日證監機構字[2007]345號)
22.《關於發布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證監機構字[2006]161號)
23.《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
24.《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25.《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2006年11月30日證監會令第39號)
26.《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證監信息字[2000]5號)
2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證監會令第3號)
28.《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證監[1996]6號)
29.《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
(2005年11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5]126號)
30.《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令第17號)
3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8月24日證監會令第50號)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證監會.國家經貿委證監發[2002]1號)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2006年3月16日證監公司字[2006]38號)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
3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6年7月31日證監會令第35號)
36.《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證監會.外管局商務部令2006年第10號)
3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商務部令2005年第28號)
38.《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08年4月16日證監會令第53號)
39.《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證監發[2005]51號)
40.《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證監會.銀監會證監發[2005]120號)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42.《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證監會令第19號)
4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證監會令第20號)
4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證監會令第21號)
45.《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證監會令第22號)
46.《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6年6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6]122號)
47.《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證監會令第23號)
4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2006年8月24日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令第36號)
49.《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2007年6月18日證監會令第46號)
50.《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5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2007年10月12日證監基金字[2007]278號)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007年11月29日證監會令第51號)
5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2002年12月3日證監基金字[2002]93號)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2006年10月27日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
(五)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
2.《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修訂)》
3.《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4.《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發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稿)》(2007)
6.《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修訂)
7.《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07年修訂)
8.《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2007)
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2008)

5. 董事會罷免董事長嗎

可以罷免:
股東提案權
1.新《公司法》第103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股東提案權,該條款首先明確了有權提出臨時議案的主體和程序,即「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提交股東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行使提案權的前起是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可以是一個股東單獨持有,也可以是多個股東合並持有。合並持有的規定擴大了提案主體范圍,有利於中小股東提出意見,也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此外,臨時議案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這樣股東大會才有權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
2、股東會決議形式
我國《公司法》將股東會罷免董事決議規定為普通決議,理由如下:
(1)董事會及董事成員實際上已經享有主導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和經營管理權,相對來說,股東會的權力顯得比較單薄,且法律賦予的有些職權在實踐中較難以落實,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加強對董事會和董事成員的監督力度,以股東會決議方式罷免董事;
(2)「選舉和罷免」董事是股東依法享有的選擇公司管理者權力的重要內容,既然選舉董事屬於普通決議事項,那麼罷免董事長也應當屬於普通決議事項;
(3)採用普通決議方式,有利於保護小股東在罷免董事長方面的權益。
3、股東會決議表決方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累積投票制,它是指每一個股份有與應該選出的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權,可以將選舉權集中於一人使用。但是我國現行《公司法》所規定的累積投票制卻有弊端。《公司法》第4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在制度上預留了累積投票制介面。然而,應當看到,公司章程內容一般是由大股東決定的,要在其中加入累積投票制,難度可想而知。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現行《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可以看出,新《公司法》規定的累積投票制仍然是一個任意性規定,如果大股東意識到累積投票制有可能對他不利時,這種制度就很難被寫進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
因此,有必要將累積投票制在一定范圍內設置為強制性條款,如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中就明確提出要求,公司在選舉董事過程中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尤其是控股股東控股比例達30%以上的公司,應當採取累積投票制,且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但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僅僅是一個部門的行政規章,法律效力偏低,不能得到充分適用。因此,有必要將類似的規定上升為法律規范。
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罷免董事長程序的問題,鑒於股東會具有免除董事職務的權力,因此,只要先由持有百分之三以上公司股份的股東發起提案,通過股東會議表決,形成免除其董事職務的決議,那麼,一旦董事長喪失了董事的職務,自然也就不能再擔任董事長。

6. 公司治理的規范體系

鑒於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與公司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數量眾多,但總體而言,公司治理的規范體系主要體現為如下兩個層面。

第一,法律層面,主要為《公司法》和《證券法》。《公司法》的制定目的在於「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且《公司法》對於公司的設立及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等組織機構有著最為基本的規定,可以說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證券法》則主要通過規定信息披露等內容來規范上市公司治理,要求「上市公司、股東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來優化上市公司治理體系。

第二,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及行業規定層面。比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4條在發行人的規范運作上就要求「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又如,證監會於2018年9月發布的修訂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是針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專門規范性文件,對於規范上市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此外,交易所發布的相關行業規定對於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也具有實操層面的意義。

7. 董秘證書是怎麼拿有什麼作用

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都應通過資格考試,取得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培訓班將採取結業考試的方式,對考試合格者頒發「深圳證券交易所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考試題型為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考試形式為閉卷,考試現場不能相互交流、查閱資料、使用電腦與無線通信設備,否則取消考試資格。

對於曾參加培訓但未通過的學員,均可直接參加任何一期的考試,但仍事先與會務組聯系並填寫回執。

督促董秘和證券事務代表持續提高業務素質、強化後續培訓並將後續培訓制度化是本次辦法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滬深交易所均規定,已通過資格培訓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每兩年至少參加一次由交易所舉辦的董事會秘書後續培訓。



(7)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屬於部門規章擴展閱讀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獲取董事會秘書資格將採取考試的方式。

考試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培訓的內容,考試主要范圍包括:

1、《公司法》、《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規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等中國證監會頒布的相關法規。

3、本所《上市規則》、《股票交易規則》。

4、中小企業板頒布的相關規則、指引、細則。

5、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有關規定。

6、其他證券金融相關法律法規。

8. 現在有關於中國股市相關的法律條例一共有哪些,分別是什麼

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此外還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
證監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第12號
股票發行審核標准備忘錄第1-3號、第5-8號、第10-13號、第15號

可見其層級差別也比較大,既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也有證監會的部門規定,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規則,還有證監會的臨時通知,如果法律層級僅僅包括法律和法規,甚至包括規章,這些法律遠遠不能規范公司上市、增發等的操作,因此,還需要及時關注證監會網站的證監會令、公告等最新的信息

9.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一章

股東與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權利
第一條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建立能夠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條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條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第二節股東大會的規范
第五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
第六條董事會應認真審議並安排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股東大會應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七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股東大會時間、地點的選擇應有利於讓盡可能多的股東參加會議。
第九條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條機構投資者應在公司董事選任、經營者激勵與監督、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人以壟斷采購和銷售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交易活動應遵循商業原則, 關聯交易的價格原則上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准。公司應對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資產屬於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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