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個人分別是兩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東可以嗎
可以的。
但是有例外的情況:
1,公司法第58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也就是說,一個自然人不可以成為兩個一人公司的股東。
2,公司法第69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也就是說,國有獨資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中任職。不得成為第二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B. 現在的公司由兩個法人股東組建而成,股權比例為20%和80%。
人數沒有限制,但是就算人再多,表決權也是定好了的,打個比方說,你是20%的那方,就算你去了10個人,對方去了1個人,對方的表決力仍是80%。表決權是公司的權利,不是人數的多少。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你看好,這里也是三分之二一閃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不是2/3的人數通過。 最佳答案哦~
C. "有2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是什麼意思對兩個以上法人股東又有什麼要求要具體的!
這句話是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股東的相關法規,意思是這個: (1)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 (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注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3)法人股相對控股,控股股東一般就是最大的出資人,持有的股票大多數是優先股,在分配股息和清算公司資產的時候享有優先權。公司董事長實際就是控股股東的代理人或則就是其本人。控股股東對公司具有資產處置權,企業經營權,利潤分配權,人事任免權,及其其它重大事項處置權。
D. 如果有兩個股東,可以一個為法定代表人,一個為董事長嗎
執行董事與董事長的區別是; 董事長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准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一般來說,董事長擁有如下幾種權利: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4.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6.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President和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Chairman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監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
將自己的整個工作時間投入所在的公司,為公司的管理和執行業務服務的董事被稱為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是同時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他們既參與董事會決策,同時也在其管理崗位上執行董事會決策。 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主要職責:(1)根據董事會要求與市場需求,結合任期責任指標,提出企業階段性、年度性的生產經營指標與發展方向。(2)組織企業各方面的力量,保證完成預定指標,組織實施並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各項任務,嚴格履行各項合同。(3)在董事會授權的經營范圍內,進行選擇和計劃,並生產適應市場需要的產品。
E. 兩個公司作為法人股東共同投資成立一個新公司,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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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開公司 為什麼 需要 兩個以上法人股東
糾正一下.注冊"有限公司"需要兩個以上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不是"開公司需要兩個以上法人股東".
因為以前的公司都是幾個人聯合創辦的.還有,幾個股東可以承擔更多的責任.公司的發展不會因為某個人的原因而使公司的相關利益人受到不應該產生的損失.如果一個公司的存亡與某幾個人的利益相關,則總會有人去維持公司的發展,從而保護債權人和社會的利益.如果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人,則公司不會事事時時受到制約,危及債權人和社會的利益.總之,公司制度是與社會的發展相適應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法律允許一人公司注冊,也允許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的子公司的注冊.因為,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已經提高,不需要更多的法律保護,在與公司打交道的過程中.法律對公司的注冊條件有所放寬,但法律還是嚴格限制公司的行為.
G. 兩個法人股東共同成立新公司是有限公司,我在其中一家公司是自然人股
不是的。
你有可能是實際控制人。
因為你可以通過投資關系間接的去控制新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H. 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個股東能否都是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個股東都是有限合夥企業
在法律上是可以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企業是自然人的擴張,當然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東對於公司的意義,更多的是一種實在的出資,而不論其本身的組織形態。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是一種公司的組織形態,有限公司對外所負的經濟責任,以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為限。分為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any)和公共有限公司9public limited company)。倘若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清盤,債權人不可以從股東個人財產中索償。在某些地方,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相對適合中小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適合大型企業。但是也有某些地方,不論公司大小,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最常見的有限公司類型。在美國一般稱為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1)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和1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2007年案例分析題)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4)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