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擬上市公司在擬上市期間還能注冊新的公司或者投資嗎
我認為可以。上市時可以把這部分投資在包裝進去即可。
㈡ 上市公司簽互保協議書是利好還是利空
按我的理解是利好,如果要細說,那就是對互保中實力弱的是利好,而對實力強的一方就是利空。
㈢ 擬上市公司未能在約定時間上市,如果乙方不同意回購,該怎麼退出和收回投資款起訴乙方可以嗎
可以要求對方回購,也可以尋找買家將股權轉讓。
㈣ 為避免30%的要約收購紅線,擬上市公司該如何操作
超過30%再增持會觸發要約收購,需要按照市場價向另外70%的全體投資者發出要約,要約的內容就是收購他們手中的股票,一般的機構沒有實力也沒有意圖去私有化一家上市公司。
【行政許可事項】要約收購義務豁免 【關於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 《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
㈤ 擬ipo是否可以存在與控股股東共同投資企業的情況
這種情況很多,尤其是大國企股,存在很多聯營企業,部分聯營企業就是和控股股東共同出資的情形。上市後上市公司可能會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收購大股東持有的聯營企業股份,而將聯營企業並表,納入子公司。
㈥ 項目申請上市公司進行投資的程序是什麼
1.股東之間達成一致,形成文件有投資協議、公司章程等,一定要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此類文件其實都是股東之間對後期運營中很多關鍵權利、義務的明確文件,雖然一般在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可能為了方便(方便了你,同時也方便了他),給你一個模板,讓你填空。如果你們股東之間有特殊安排的話(特別是涉及公司法沒有約定決策機構的決策許可權事宜),可以好好利用投資協議條款及公司章程,為後期運營方面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手續麻煩(尤其是你們是異地管理,有時候蓋個章簽個字挺麻煩的);
2. 現在對注冊資金監管要求不高,又不強制要求驗資(如果你們後期有一些特殊需求,可以自主進行驗資),但章程中約定的資金繳納日之前一定要保證資金到位(無形資產轉讓手續辦理完畢)
㈦ 企業在ipo中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目的是什麼,請指點
主要是認定企業的實際控制人
㈧ 券商與企業一般什麼時候才簽正式IPO協議
要股份公司通過發審委通過後才正式簽ipo協議。
一般所說的前期是指「改制」之前,券商提供的服務主要是擬上市主體的財務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未來上市的業務規劃等。主要是改制前的准備工作。收了費用不簽協議好像說不過去啊!前期簽的應該是「財務顧問協議」,主要分為兩階段,第一是幫助企業改制,第二階段是改為股份公司之後的上市輔導。該財務顧問協議也可以分割為2個協議,一個是「改制協議」,一個是「上市輔導協議『。收費根據公司的改制難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為依據。如果是中小企業,改制費用為30-50萬,上市輔導費用為20-50萬。所以,中小企業的改制輔導一般收費在30-100萬之間。常見的是2個階段收費50萬,超過50萬或者收費70萬都已經算是較高了。當然,這要看公司的具體情況,以及券商提供的服務內容。簽了財務顧問協議,券商都應該根據項目的進度早日進場,對於企業來說,越早發現問題就有更多的時間去解決。券商越早進場對企業將來上市越有利。對於企業承擔的改制輔導費用,企業所在地的政府機構都有相應的補助,企業完全可以在改制後或者上市之後將獲得的政府補助抵消支付給券商的費用。多保留幾份改制輔導協議原件,去申請政府補助的時候用得上!以上僅為個人的一些理解。
㈨ 有限合夥投資擬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到什麼程度
明文規定沒有,實踐中,首次申報時,一般披露到有限合夥的全部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但如果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中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反饋時往往會大概率被要求繼續披露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的股東(合夥人/出資人)等。
㈩ 非常具有挑戰性的求助(關於擬上市公司與基金合作事宜)
問個幼稚的問題:既然又要固定收益,又要合並報表,又要上市後退出,為什麼B不直接戰略投資A呢?私下達成協議每年固定分配利潤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