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由CEO說了算、如何保護股東的權利不受侵犯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東應保留書面請求查閱會計賬簿的證據,公司十五日內不予答復的即可啟動訴訟程序。當公司以「合理根據」予以拒絕正當目的的查閱時,股東在歷經拒絕前置後即可啟動訴訟救濟,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對此請求,從訴的類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專門設置了「股東知情權糾紛」這一二級案由。 (2)對於如何列當事人這一問題,權利受侵犯的股東自然是原告,公司應列為適格的被告,如將實際控制的大股東或實際管理人作為獨立訴訟主體,不符合訴訟原理。判決的效力及於公司,而非大股東、董事等。當然查賬並非最終目的,實現查賬後,股東可以具體作出自己的選擇。 (2)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這就使得會計賬簿造假很難。 (3)公司的每年利潤情況可以通過查詢工商檔案中的年檢資料獲得(當然,公司做假帳的可能性較大),如公司不能反證年檢資料中的情況不符合真實情況,年檢情況中的審計報告即可成為原告主張分紅權的有力證據。 二、公司盈餘分配訴訟(股東分紅權) 1、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股東分紅權利】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作為訴訟案件,律師應當根據股東要求盈餘分配的具體案情決定訴訟策略。1、公司盈餘分配方案經股東會通過的情形。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會提出並由股東(大)會通過,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則屬於公司自治和規定自治的范疇。如果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通過,而公司不予執行,則股東完全可以起訴公司要求履行給付。2、公司盈餘分配方案未經股東會通過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問題屬於自治范疇,若未經股東會通過分紅方案,這時律師幫助起訴時要慎重審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條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符合股東平等原則。若不符合三條件,則股東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進行分派股利,此訴屬於給付之訴。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專設「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這一二級案由。3、第一百六十七條 【法定公積金】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三、 召開股東大會 1、 法律依據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操作中應注意的事項 訴訟請求示範: 判令被告立即召開股東大會,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各股東,告知開會的具體時間、地點;責令被告召開股東大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股東行使退股權 1、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股權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股東退股應滿足三大法定情形:(一)長期不分紅,(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三)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東有證據證實自己對決議投反對票,即可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合理價格的退股訴訟。對合理價格的確定問題,退股股東可以請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股東退股之時的凈資產。依據凈資產和退股股東所持股比例,就可計算出價格。 五、小股東對抗大股東的殺手鐧:解散公司請求權 (1)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2)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股東必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資格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是否符合以上任一法律條件,關鍵要看證據材料是否能夠充分證明相關法律事實。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請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必須舉出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公司符合前述法定解散條件,否則將承擔敗訴的法律風險。從維護股東權益角度出發,建議股東應有意識地搜集與公司、其他股東相關的法律文件,並為己方的法律行為保留相關證據材料(比如向公司、其他股東發出請求、通知時應以郵寄書面文件的形式進行,並索取郵寄憑證)。 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股東可以請求法院保全公司財產或作相關證據保全。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本條至關重要,保全公司財產或證據可以防止相關財產、證據被轉移、隱匿,毀滅,以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及保證法院裁判能得到實現。謝恆律師提示,由於申請保全時要向法院提供相當於被保全財產價值的擔保及與財產、證據相關的線索,提取訴訟的股東應提前做好准備。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只能被列為第三人。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須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法院認定解散較為困難,但從解決問題從發,逼迫大股東讓步來說,確實是一種殺手鐧。 六、大股東惡意罷免或無理阻撓中小股東擔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1、法律依據 第四條【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權利限制】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操作中注意事項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大股東惡意罷免或無理阻撓中小股東擔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系控制股東違反了誠信義務,但公司法沒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目前可以採取以上的退股權、要求召開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行使解散公司請求權等來制約控股股東的權利。
2. 如果在一個公司的股東名下投了暗股,分紅時有爭議,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
如果在一個公司的股東名下投了暗股,分紅時有爭議,你想保障你的合法權益,那麼,你只需要持你和這名股東的合同去起訴這位股東即可。一般而言,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起訴之後,法庭在調查之後,摸清楚事實真相,是可以公平公正的宣判,進而保障你的合法權益的。當然這首先有個大前提,那就是你和這名股東之間有合法的合同,若是你們沒有合法的合同,只能說形勢不妙,你想爭取你應得的部分恐怕是很難。
設想一下,你投暗股應該是這樣操作的!那就是你有意投資一家公司,可能你的綜合實力並沒有達到入股的程度,或者說你是對手公司,不方便直接投資買股。如此這般,你選擇給一個股東一部分錢,以他的名義去買股票。但是,在這家公司行情大漲的情況下,你卻發現你的收益是不成正比的,你和股東去談,股東卻不認為你是投資入暗股,只是借錢給他而已。如此這般,若是你們沒有暗股合同,只有投資合同,你很難維權。
如果在一個公司的股東名下投了暗股,分紅時有爭議,只能說你投暗股這個做法就是失敗的!
3. 股東的訴訟權是如何的
股東的訴訟權一、直接訴訟在這種訴訟中,原告為股東,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一共規定了提起這種訴訟的5種情況:1、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簡單來說就是,股東如果認為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召開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在決議做出60日內請求撤銷。2、董事及高管人員違反職責。股東如果認為董事及高管人員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可以向提訟。3、不能行使查閱權。《公司法》規定了股東享有對公司的知情權,在實踐中知情權主要體現在股東可以查看公司章程、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賬簿等。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閱,股東可以請求要求查閱。4、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股東如果對公司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而決議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回購其股份:(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在此種情況下股東與公司如果不能達成回購協議,則股東可以向。5、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解散公司。二、派生訴訟派生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時本應由公司來,但由於各種利益關系或其他原因,公司不,這時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這種情況下,股東可以自己提訟,這時原告是股東(正常情況下原告應是公司)。之所以確定這樣一個制度,是因為公司往往被大股東所控制,如果他們侵害公司利益,實際上是損害小股東利益謀取個人利益,他們是不會讓公司對自己提訟的;同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損害公司的利益,也不會代表公司對自己提訟;還可能存在公司董事疏於職守,怠於訴訟的情形。所以,派生訴訟對於保護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權利是有重大作用的。
4. 公司股東如何自己維權
你好。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股權轉讓已經完成並經工商變更登記,原股東即轉讓人沒有親自簽字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除非你能證明當時存在虛假陳述或者串通欺詐等情形。原股東可以委託法定代表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通常代表公司的行為,在正常情況下,作為股東你有監督權力,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未經授權,可以股權代表訴訟或者股東直接訴訟等方式來依法予以撤銷。
3、你可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要求轉讓股權,如果他們不同意也不收購,你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轉讓股權,或者通過向法院起訴來保障自己的股東權利。
5. 股東權利損害救濟,如何理解直接訴訟
一、股東權利損害救濟。股東權利受到侵害有兩種原因,一是股東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比如公司拒絕向股東提供相關文件的查閱;二是通過損害公司的利益,間接損害股東的利益,比如有人侵害了公司的商標權,而公司有關機構和人員怠於代表公司提起訴訟,這時股東有權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直接代替公司提起訴訟。前者就是直接訴訟,後者就是派生訴訟。
二、直接訴訟。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公司法規定,在以下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原告為股東,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撤銷會議決議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提起撤銷會議決議之訴,原告是股東,被告是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如果股東不願意或者不能提供擔保,該訴訟就不能被受理。如果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經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二)董事及高管人員責任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類訴訟中,原告為股東,被告為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查閱權行使不能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此類訴訟中,被告為公司,公司說明的理由是否正當,應當由人民法院來審查。
(四)異議股東股份回購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解散公司之訴。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 公司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之股東訴訟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7. 公司股東侵害股東權利可否向法院起訴
股東侵害公司利益其他股東可以起訴。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 公司股東可以直接起訴嗎
可以在出現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下直接起訴股東。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不能起訴股東,但如果股東濫用其有限責任和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出現法人人格否認情形的,則該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就可以直接起訴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