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急!股東更名涉及到公司章程的變更,到工商局辦理變更需要什麼資料
建議你到工商局填寫一份企業變更信息採集表,由工商局來給你出一份變更所需要的文件,然後讓股東們再簽字.我們自己寫的能通過的幾率會小一些. 如果他們不出的話,根據我的經驗公司股東變更,需要提交: 1.股東會決議, 寫法:要寫明開會日期,地點,應開會人數,實到人數,大會形成的決議(如同意增加新股東A,同意股東B將S公司的出資*元,轉讓給股東A) 2.出資轉讓協議,(根據決議,股東B願意將S公司的出資轉讓給A股東) 3.章程修正案. (對照原來的章程,修改一下,如 章程中第一條,原文為:.... 現修正為....) 4.企業變更申請書,委託書(到工商局去領取) 如有新的股東加入,還要有新的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② 股東更名
股東變更請提交股權轉讓協議書、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及新股東的身份證明、公司營業執照等前往工商部門辦理。
③ 公司股東改名字了,變更需要什麼手續
公司股權變更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
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註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債權債務一並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7、新的持股比例
④ 公司股東名稱變更需要辦些什麼手續
公司搬家都要做哪些工作?重要的當然是公司注冊地址變更了,如果企業搬家了,需要讓消費者、合作夥伴以及相關部門都知曉,否則,要是他們都找不到企業了,還怎麼可能信任企業呢?
而且,要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出,可能被課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既然如此,公司注冊地址變更更是不能忽視的步驟了。那麼公司注冊地址該如何變更呢?
公司注冊地址變更流程:
1、申請人向遷入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變更材料,遷入地的登記機關受理後出具《受理通知書》及《企業遷移通知書》;
2、企業將《企業遷移通知書》交到遷出地登記機關,遷出地登記機關向遷出企業出具《企業遷出核准通知書》;遷出地檔案管理部門將登記檔案採用掛號郵遞方式郵至遷入地檔案管理部門;
3、遷入地登記機關以電話方式通知企業持《受理通知書》及《企業遷出核准通知書》領取新的《營業執照》(或辦理核駁手續)。
不過,公司注冊地址變更並非到這一步驟就可以了,當企業變更完營業執照。做完這些比較大的工作後,還有些細小的工作是企業不能忘記的,比如商標注冊證書的變更,因為商標證書上也有注冊地址的標注,還有如果企業有ICP經營許可證,也要申請變更才是。也就是說所有與注冊地址有關的證件都不要忘記變更才是。
公司注冊地址是企業的運營地址,相關部門也有可能隨時抽查企業是否仍然在營業執照上規定的地點運營,如果企業擅自搬家,會被納入異常名單,時間長了,會被吊銷,最後企業只能申請注銷,這可就不值得了,還不如在搬家之初就申請注冊地址變更更安全。
⑤ 公司的股東更名了,公司不需要辦理股東更名工商備案嗎
需要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 股東查閱、復制權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5)股東改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