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會決議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嗎
股東會決議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規定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的,從其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規定少於三分之二的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❷ 有限責任公司哪些事項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❸ 延長公司經營期限需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嗎
延長經營期限多數票通過即可。
❹ 公司章程的制定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還是按多數決形式
有限公司中,是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而修改公司章程時,是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公司中,是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創立大會對其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二修改公司章程時,是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❺ 股東大會決議是否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
股東會決議一般不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關於公司增資、減資,合並、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的決議,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❻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決議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這個規定是否違法公司法規定
不違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並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6)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❼ 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英文
Tax Delinquency
In January 2006,the board of directors :"A Whole shareholders agreed to transfer its holdings of the company's shares to B
❽ 股東會決議是否要全體股東表決簽字同意才有效
並非如此,例如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8)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❾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是否不需要提前15天通知
很少有這樣的規定,除非公司有這樣的規定。當然也要看看公司的規模有多大,如果公司股東分布在不同城市、不同省份或不同國家,情況又不一樣了,總之越提前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