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裡可以找到金融行業的共享資源啊,信息要比較新的。
也許可以幫到你
⑵ 有用分期與其他消費金融平台達成合作進行信息共享,主要是共享哪些方面的信息呢
有用分期與其它四家消費金融公司達成合作進行信息共享,共同簽署風險協議,主要是對員工疑似從事、參與套現、欺詐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等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共享。
⑶ 金融業機構信息共享系統如何重置密碼
辦理銀行卡密碼重置需要本人帶身份證和銀行卡去銀行櫃台才可以辦理,銀行一般早上八點半或九點開始營業。
⑷ 中國金融科技公司中哪些實現了金融數據共享有陸金所嗎
對目前中國金融業來說,共享金融數據並打造開放平台的理念過於超前。中國的銀行業大而不強,還在快速追趕西方發達國家的進程中。盲目不切實際的生搬硬套西方經驗是不適合中國有特色的金融業的發展。
金融數據共享在國外還屬於發展初期,目前對中國銀行業幾乎沒有直接影響。但是這並不意味者我們可以高枕無憂而漠不關心。在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的大環境下,隨著中國金融業進一步融入全球金融體系,國外金融行業的巨變必然會間接影響到中國金融業。
如果說未來中國的銀行要追上並趕超國外銀行,成為跨國大銀行並走向世界金融舞台中心,那麼現在西方的金融數據共享變革就是一個絕佳的學習機會。外國銀行積極擁抱數據共享的意識,金融科技公司靈活多樣的合作方式,以及打造數據共享上技術突破以及國外監管如何規范引導,都值得我們以「拿來主義」的思維去借鑒和學習。 對中國金融科技巨頭來說,國外的金融數據共享是機遇也是挑戰。螞蟻金服,微信財付通,陸金所,網路金融和京東金融等中國金融科技公司巨頭們已經走上國際化道路。國外的金融數據共享為這些公司開拓海外市場提供絕佳的機會。譬如支付寶和微信支付將因歐盟PSD2的實施而從中受益,藉此他們可以更加容易地進入歐盟的各國的支付市場。
⑸ 金融風險信息共享平台不良記錄是什麼 意思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互聯網金融風險信息共享系統接入的數據記錄的不良行為:
1.客戶在銀行個人徵信系統或在銀行及同業賬戶(包括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個人消費貸款、信用卡等)目前狀態逾期,或一年內出現一次逾期九十天以上不良記錄(即逾期狀態標志為「4」)。
2.通過其他徵信渠道獲悉客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
(1)因違規用卡等行為被列入銀行、同業、或徵信機構不良客戶信息庫;
(2)存在作為被告的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3)有惡意騙取銀行資金行為;
(4)正在服刑期間或近7年內曾有過刑事犯罪記錄。
3.經發卡行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行為。
4.客戶在銀行徵信系統12個月內曾經出現過逾期60天以上不良記錄(即逾期狀態標志為「3」)。
如果能保證最低還款金額,只是要加收貸款利息,那樣就不算是逾期,也不會有不良記錄,不良記錄是惡意透支後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
(5)信息共享金融集團擴展閱讀:
系統接入
凡具備以下條的單位,均可申請接入系統: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風險管理措施和內部控制措施;
(二)有符合要求的技術設施,相關程序符合風險信息共享系統介面標准,並保證信息安全;
(三)高級管理人員中有從事過金融風險管理和信息技術行業的人員;
(四)協會認為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申請機構可在風險信息共享系統接入登記系統中提交電子申請。
⑹ 共享金融和互聯網金融是什麼關系成功的共享金融是怎樣的
要了解互聯網金融,首先你得先弄明白什麼是金融,金融從廣義上說跟貨幣發行、保管、兌換、結算相關的都是金融。但是從一般意義上說,金融是指貨幣的融通,所為貨幣的融通是指貨幣在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融通轉移。一把來說貨幣的融通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你可以理解為就是你直接把錢借給缺錢的人,比如債權買賣;而間接融資就是買賣雙方通過中介來實現資金的轉移,典型的比如銀行,你把錢存到銀行,銀行再把錢借給有需要的人。不管是直接融資還是間接融資,出借人都是有報酬的,比如利息。 理解了金融,互聯網金融你就容易理解了,簡單來說,廣義的互聯網金融就是通過一些互聯網的技術手段,在互聯網上實現資金的融通。這里的資金融通也包括直接和間接,而目前我們所理解的互聯網金融其實更多的是直接融資,典型的代表就是目前的P2P平台,因為互聯網的特點就是信息透明,公開,這樣可以有效的去中介化,也就是互聯網金融跟傳統金融最大的區別就是可以去中介化,人們可以通過互聯網來直接融資。當然風控方面目前來看是弱勢,很多時候還得藉助銀行的力量。 而金融互聯網更多是指金融行業走向互聯網化,比如現在很多銀行都有手機APP,你可以通過他們的手機APP實現資金的轉賬等。金融互聯網的優勢最大的優勢一個是風控,還有一個就是本身在用戶心目中的信譽,就目前來看,如果兩者能有效結合,相信未來大有可為!
⑺ 金融共享機制
一、我國構建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實踐情況
(一)現行法律規定及解讀
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的基礎理論是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論,通過分析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得出經濟與金融需要協調發展,經濟信息與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是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一項機制。目前,我國尚未有系統全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主要實施的有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建立的金融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建立金融協調機制,這是金融穩定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安排。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行業,要從維護金融穩定運行出發,貫徹執行統一的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並保持相互間的協調性。在2003年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3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條第2款人民銀行應當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與此同時在「銀行監管法」第6條專條規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條文。由此從各單行法的法條本身來看,「一行三會」均有義務建立相互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且沒有權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設計意圖主要是各金融監管機構等法律平等主體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調各自間的協調和信息共享,這種做法缺乏一種統一的、權威的、突出主導角色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利於金融監管機構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實踐操作情況
1、國家層面。目前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並未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執行的只有「一行三會」間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基礎上增加相關部委的聯席會議,主要在強化反洗錢和徵信管理,維護金融安全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在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基本上以報告為主。在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無疑是經濟金融信息的高規格協調與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不定期召開的經濟會議,各有關經濟金融部委都會報告經濟金融信息。但是以「經濟會議」形式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無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和剛性約束,也不是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的長效工作機制。
2、地方層面。在地方建立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機制避開「監管協調機制」概念,重在經濟金融信息共享,許多省市還發布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使之制度化、規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如江蘇省2005年出台《江蘇省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暫行辦法》,此類信息共享范圍僅限於金融監管部門間。二是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機制,如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銀行發起的金融形勢分析例會。三是地方政府牽頭,成立地方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或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如天津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由天津市政府牽頭,金融監管部門、財政、發改委等政府部門組成。應該說此類模式規格較高,避免了「一行三會」之間的地位之爭,致力於共同推動促進經濟金融的協調發展。
(三)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困難或不足
1、協調機制缺乏權威性規定,職責不明確。我國已確立了「一行三會」形式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但沒有法律直接規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來確保協調機制的運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為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卻沒有確定協調機制的具體形式、內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層面上的具體安排。此外,在全國性層面的經濟金融協調機制辦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層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缺乏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影響其執行的效力。
2、部門和利益集團的私心。根據公共選擇理論,政府部門不總是社會正義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團影響下,他們也會有私心;在各監管主體之間出現潛在沖突時,某些部門也會在「私心」的驅使之下採取一些有利於本部門而有損於其它部門乃至整個經濟金融社會發展利益的行動,具體表現為不同監管主體爭奪監管對象與監管權力。目前在我國表現為各自從部門利益出發,各方認識存在偏差與不一致。由於部門之間的目標差異和利益選擇,導致有關各方在現有監管體制下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積極性不高。
3、協調主體的定位不明確,沒有專門的機構執行協調職能。在全國、地方層面上,都未明確指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主體,盡管國家通過「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等方式執行協調專職機構的職能,但其實際上僅僅是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之間協調重要監管事宜的途徑,並沒有確定法律意義上的金融監管乃至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的專門機構。此外,在地方紛紛成立金融辦,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權力背景,直接影響人民銀行金融協調這項職能的落實。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機制,信息不對稱。我國目前各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委對各項經濟金融業務活動情況和數據在調查採集、整理分析的過程中,採用的標准和側重點各不相同,對風險的關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數據透明度低、數據質量不高,各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未達成比較成熟的共享協議,明確何種信息由誰採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也缺乏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難以做到高效及時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歐美國家實施情況及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協調機制建設法制化
英國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FSA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適當協調合作,另外相關部門也簽訂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規定了金融監管主體之間協調合作的指導原則及框架。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規定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溝通,建立起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德國2002年的《綜合性金融服務監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決有關監管協調問題的,由中央銀行和監管局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實踐經驗表明,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制度框架,不僅使得協調機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礎,更具權威性,而且能夠促使協調機制的運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於推動經濟與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二)注重協調機制組織機構建設
英國由FSA、英格蘭銀行和財政部三方代表組成的協調機構——常務委員會,負責三方監管協調工作;美國成立由聯邦監管機構組成的監管協調性機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並在一定條件下適度向地方政府分責分權,在縱向和橫向方面形成綜合性協調管理。英國建立由監管局和央行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解決有關協調問題,並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綜合性監管問題提供建議。通過建立由各方組成的常設性協調組織機構,可以及時地進行意見交流和信息溝通,從而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行動更加協調統一,更加有力於為經濟金融協調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溝通機制建設
在協調合作方法上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比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的建設。一般歐美各國都重視統一資料庫的建設,在信息收集方面則規定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以及相關政府機構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同樣的信息,並就具體的信息收集主體、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如德國的中央銀行、監管局等部門之間不僅共享數據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統。中央銀行、監管機構以及有關政府部門之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能夠避免重復建設,並使得信息傳達和共享更加及時和方便,從而可以節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三、對完善我國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的建議
(一)加快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制度的立法進程
建議對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制度進行立法,明確協調與共享機制的主體、范圍、各部門職責分工,並從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門間相互推諉。鑒於人民銀行承擔著制定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體系、最後貸款人的職責,在對宏觀經濟的判斷、調控手段、基礎數據、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我國應吸取西方國家金融危機教訓與經驗,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央行在實施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以及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經濟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導、分層次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機制
一是經濟金融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促進經濟和金融協調發展為重心,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組成,信息主要來源於各經濟金融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經濟與金融發展的各類信息。二是金融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為重心,由「一行三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組成,由於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責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業務管理能力和視角,建議指定人民銀行作為共享信息協調組織者,促進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有序規范發展。三是政銀企及有關單位間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組成部門、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企業(必要時還可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民間團體)組成的共享機制,實現政銀企三者之間的信息互動,切實提高經濟金融的發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搭建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協調平台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反饋監督管理情況,分析形勢,研究解決問題,並實現成員單位間的信息共享、數據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經濟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有關政府部門以及企業單位披露相關信息,把整個經濟金融活動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達到防範風險於未然的目的。三是聯合建立信息平台,開發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系統,建立經濟金融信息資料庫,實行經濟、金融信息等數據實時模塊化管理。同時,建議由國家成立經濟金融信息處理中心,分類別、分層次做好經濟金融信息的採集、整理、發布、分析、研究工作,並保證信息共享的長期性、穩定性、安全性,達到服務支持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目標。
⑻ 金融與公安系統個人信息共享嗎
通常金融已與公安系統的個人信息不會共享的,個人的信息只有公安系統才有,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共享
⑼ 互聯網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哪些
信息共享?你說的是債權信息披露吧,去國金社平台上看看